民間借貸:借款是否交付以及利息約定的問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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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借款是否交付以及利息約定的問題討論

前言:

現在的社會,借錢容易,還錢難。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只持有借條,稱部分的借款是用現金支付給債務人的,而債務人抗辯未收到該部分的錢款,而且利息的約定有問題, 在這種難以辨別的情況下,通過下面的案例小妹希望能夠幫助到你們。

民間借貸:借款是否交付以及利息約定的問題討論


案情簡介:

被告王某於2013年3月29日向原告張某借款20萬元,另於2015年3月30日借款154000元,兩筆借款合計354 000元,由被告王某於2015年3月30日出具一張借條予以確認。借條載明月利息1.5分,未載明借款期限。被告王某又於2013年3月30日向原告張某借款10萬元,雙方於2015年6月9日進行結算,本金10萬元加上一年的利息18000元,合計118000元,由被告王某向原告張某出具一張借條子以確認。借條載明月利息1.5分,未載明借款期限,在訴訟過程中,I被告王某以兩張借條上的借款人處簽名並非其本人所籤為由,向法院申請鑑定,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後,被告王某未在指定期限內交的鑑定費,故鑑定終止。


當事人陳述:

原告張某稱,請求判令1.被告王某向原告張某返還借款472000元及利息,其中354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每月1.5%利率自2015年3月30日開始計算至還清款項之日為止,118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每月1.5%利率自2015年6月9日開始計算至還清款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王某承擔。

被告王某辯稱,1.王某隻收到2013年3月29日的20萬元及2013年3月30日的10萬元匯款,(前述借款的)利息在2013年至2014年3月份均以現金形式結算清楚了2014年4月,張某又向王某借款24000元,2. 2015年2月份,王某在公司被張某夫婦強制成通把2013年3月29日20萬元.2013年3月30日10萬元合在一起30萬元,加上1.5分利息000元打了張2015年 3月30日的借條, 另要求開一張118000元的借條,日期是2015年6月9日。3.2016年2月5日,張某將借條拿到法院起訴,把2013年3月30日的銀行賬戶流水10萬元用在2015年6月9日的借條上以重複追討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借條並未生效。4. 借條約定0.015 分是原定利息,被張某私改為1.5分, 向法院申請對借條進行鑑定。5.張某用2013年3月29日的銀行流水作為證據,又主張2015年3月30日以現金形式交付15400 元給王某,是完全不可能的。當時王某經營的公司處於半例閉狀態,張某也知道,根本不會借錢給王菜,張某關於1400元款項以現金支付從A地送到B地等說法明顯與常理不符,庭審時,張某對於現金支付地點現場證人等陳述也前後矛盾。


法院裁判:

(一)案涉2015年3月30日借條中載明借款金額354000元中的154000元是否實際交付的問題。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主張2015年3月30日借條載明的借款金額354000元中,其中154000元以現金方式交付給王某,但王某否認收到該部分款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久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 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 當事人財產 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企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本案中,雙方之前發生的借款20萬元,10萬元均是以銀行轉賬形式交付並且,張某在審理中,對於154000元借款交付具體過程的陳述,存在前後不一致之處;再次張某在庭審中自認:王某隻歸還了20萬元借款、10萬元借款從借款之日至2014年3月30日一年的借款利息,直至案涉借條出具時,還有1年的利息尚未歸還。2015年6月9日借條載明的借款118000 元就是由原借款本金10萬元加上尚欠一年的利息18000元而成。那麼,張某對尚久的20萬元借款本金對應的一年利息卻沒有計算入新的借條,也未向王某主張,亦不符合常理,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證明154000 元借款已經實際交付。

(二)雙方對案涉借款是否有約定月利率1.5%的問題法院認為,兩張《借條》均有手寫月利息1.5分的內容,並在該內容上加蓋了手印。張某寶張《借條》上的簽名及所加蓋的手印均是王某本人所為王某雖申請對《借條》上“王某”簽字的真實性進行鑑定,但沒有對手印的真實性同時申請鑑定。並且,在法院啟動鑑定程序後,其並未繳納鑑定費用。鑑定機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終止了鑑定。由以上相關事實可知王某主張《借條》並非其所籤的主張不能成立:且王某亦沒有證據證明《借條》上手印並非其所蓋。綜上分析,本案借款月利率是1.5%,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應子支持。


風險提醒:1、 民間借貸儘量能用銀行匯款、並在匯款憑證上備註相應信息,作為民網借貸真實存在最有利的證據。如果用現合交付,最好能記住時間地點,並且有其他證人在場予以證明。

2、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項應提供證據,若一方主張借條上簽名或者手印不是本人所為。應申請鑑定,並繳納鑑訂費用,若不按時繳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相關法條: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關於適用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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