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广西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由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树辉等22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由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树辉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组织成员,在张树辉的组织、策划下,在梧州市范围内进行非法高利放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或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勒索,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致使多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严重受损或处于倒闭状态,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张树辉等22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过程中,坚持在自治区检察院、梧州市检察院的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结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规范审查全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力指控,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应有贡献。目前,该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当中。
审核:覃 翔
撰稿:叶梦玲、谢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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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71-1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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