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組織、領導「善心會」傳銷案

7月16日上午,融安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組織、領導“善心匯”傳銷活動案,被告人龍麗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融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善心会”传销案

經我院審理查明,2016年8月3日,被告人龍麗榮在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地區通過互聯網註冊成為“善心匯”會員。截至2017年7月24日,其本人參與投資完成“贈予”20次,投資金額145000元;獲得19次“受助”,收益191400元。

龍麗榮還積極宣傳“善心匯”組織,鼓勵、幫助其親戚朋友龍麗雲、龍育寬、梁婉新、李濤(金秀縣公安局處理)、江轉金、謝建秋等多人先後加入。經湖南省鑑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龍麗榮發展龍麗雲、李濤、江轉金、謝建秋等人後,在整個會員網絡中處於第九層,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級網絡有八層,共計831個會員賬號,已支出“善種子”83個,剩餘“善種子”64個,已支出“善心幣”648個,剩餘“善心幣”38個,已支出“善金幣”10706個,剩餘“善金幣”65878個,管理錢包已支出63720元,管理錢包剩餘10524元,被告人龍麗榮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46400元。

2017年8月2日,融安縣公安局民警在廣東省東莞警方的協助下,在東莞市霄邊轄區將龍麗榮抓獲歸案。

融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善心会”传销案

我院認為,被告人龍麗榮參加“善心匯”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會員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的以發展下線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情節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龍麗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成立。

關於被告龍麗榮非法獲利數額的問題,由於該傳銷組織計酬和返利方式的多樣化、複雜化,應以司法鑑定機構根據“善心匯”會員網站信息和後臺系統數據庫出具的鑑定意見為依據。但其賬號中的“善種子”、“善心幣”、“善金幣”、“管理錢包”均為虛擬幣,幣值不等同於現實流通貨幣幣值,不應認定為其非法所得,故對其辯護意見,我院部分予以採納。

被告人龍麗榮經人介紹加入“善心匯”組織,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達831人之多,系積極參與者。歸案後,被告人龍麗榮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並當庭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被告人龍麗榮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我院決定對被告人龍麗榮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龍麗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罪所得464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隨案移送iphone6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宣判後,被告人表示認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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