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 设置障碍物最高罚5000元

十堰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 设置障碍物最高罚5000元

记者获悉,上月28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发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本月28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适用于十堰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办法》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场所、道路等市政公共资源停车的有偿使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占用人行道以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外的其他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依法查处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办法》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免费: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公务执法用车等;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

《办法》还规定,单位或个人在人行道以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外的其他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或减少停车泊位数量,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等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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