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高速上行駛時如果撞死了違法上高速的人,會怎麼判罰?

半夢半醒的時光k


交通法明確規定了高速公路上禁止行人和非機動車輛通行,所以理論上講在高速公路上撞死了行人,車輛是沒有任何責任的。畢竟高速路上速度很快,急剎車和躲避都可能造成十分嚴重的後果。

但是真遇到類似事情,法律一般都會判定行人承擔主要責任,車主承擔次要責任。於是很多人會覺得冤枉或者委屈,下面我就說說我理解的法律為什麼會這麼判定。

首先是法律對於車主從發現行人到撞上之間這段距離有沒有采取相應合理措施,比如鳴笛、打開雙閃等應急措施。從而最大程度減小事故的傷害,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

其次是如果法律規定在高速路上撞死人了可以免責的話,就有了鼓勵高速上遇到行人直接裝上去的嫌疑。在高速上採取應急措施是有一定風險的,有可能會被別的車撞,相對被撞來說撞人對自己的傷害可能更小,如果撞人不需要承擔責任的話,一些司機為了規避風險就可能選擇撞人了。而從人道主義的角度講,即使行人上高速是有錯在先,車輛也應該儘量給予避讓,畢竟生命大於一切。

還有就是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都知道高速危險,所以凡是上高速的行人,要不就是精神狀態不正常,對危險沒有判斷能力,要不就是有不得不上的理由,畢竟沒有多少人願意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個別腦子進水的不在考慮範圍之內),而不管是那種我們都應給給予最大限度的寬容,能躲避的儘量躲避,實在躲不開的也把傷害降到最低。

因為法律涉及面太廣,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很多時候法律不光要考慮情理,還要考慮人性,不僅要給予解決事情的辦法還要考慮避免事情的方法。所以很多時候法律的不近人情可能是用心良苦。當然不管怎樣,法律畢竟還只是工具,只有使用工具的人能夠深入理解工具的精神併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使用工具,才能把工具的作用發揮到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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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上高速是違法行為。

我們知道高速公路上是禁止行人通行的。也就是說行人走上高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在高速上車輛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是可以減輕賠償責任的。


如果上高速的行人沒有家屬。

如果上高速的行人沒有家屬,比如他是流浪者或者是精神病患者,一般交警在判定事故責任的時候會判定上高速的行人為主要責任,肇事機動車車主承擔次要責任。機動車車主只需要承擔死者的喪葬費即可。當然,自己的車子損壞了,還得自己去修。

如果高速的行人精神正常,且他還有家屬在世。

如果出現這種交通事故,那是比較麻煩的。往往出事人的家屬十分的悲痛,當然作為車主也非常的悲傷。但是根據我國最具有人情味的法律規定,交警一般為了協調雙方的矛盾,會判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也就是各佔50%。其理由是,雖然行人上高速是違法的行為,但是肇事司機也存在“疏於觀察交通路況”的違法行為。


那麼,在高速公路上肇事司機撞死了上高速的行人,會不會被判刑呢?

答案是,即使撞死的人也不會被判刑。我們知道交警在判定此類事故責任的時候,一般判定機動車承擔的責任最高為50%。而交通肇事罪,需要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及以上,才能夠被起訴。

遇到高速上有行人時,作為司機該怎麼辦呢?

首先,要記住的一點是:司機在高速路上開車一定要眼觀六路耳聽八方才能確保安全。其次是不要外道超車,因為很多行人是貼邊走的,而且外道超車視野不開闊。再次是不要一直在最內道車道行駛,因為最內道一般都是行人跨越護欄的地方,十分危險。最後,司機在高速上開車一定要精神集中,不能疲勞駕駛,不能超速駕駛。


中國“人情味十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拙燕銜泥


我覺得不管在哪出事故,誰的責任誰負責!什麼為了保護弱者,難道司機家屬不是弱者?你犯錯,由別人全家為你的錯誤行為買單,這是哪門子規矩?

高速撞死人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擔責,被撞人應該負全部責任並要賠償駕駛員的一切損失。因為超速是交通違法行為,可以根據交通違法來處罰,但行人是絕對不允許上高速的,會造成駕駛人車毀人亡的後果的。法律也應該保護駕駛人。

我個人認為:在高速公路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不止是車輛與行人之間的關係,還應該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責任。因為車輛與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有合同關係。我們付費買高速公路的服務,因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疏於管理,致使行人上高速公路。

超速也只能按超速處理,與撞人連在一起沒道理,高速路本就是封閒的,不能任何情況下,只要是在高路上,都應視為白撞,高速管理公司並要賠嘗車主一切損失。

行人在高速上被撞身亡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免責或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賠償義務,如果機動車駕駛人發現前面突然有行人闖出,為了避讓行人出現了車禍或者死亡這責任誰來承擔?


笑搞


法律自然有法律的規定,但人民也有人民的呼聲,我都說一下吧。

法律規定:

首先,行人是禁止上高速的,一旦上了,自己先違法了。所以,行人自己是主要責任方,但司機因為跟這件事情有關,所以即使什麼錯都沒有,都為次要責任方,賠償至少10%。

劃重點,即使撞死了人,也不用判刑坐牢的。

人民的意見:

1、大家發現沒有,高速公路要收費,為什麼高速公路管理方一點責任都不承擔?這好像和我們的生活常識不太一樣吧,小孩子在學校出了事兒,學校有責任的,顧客在商場被電梯卡了,商場有責任的;怎麼封閉的高速公路,就一點責任沒有呢?好像不太公平吧。

2、因為高速公路是全封閉的收費公路,所以如果在高速公路上碰死行人,應該有公路管理方負全部責任,並賠償司機的各種損失。同意的請在評論區舉個手。

我們付費買高速公路的服務,因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疏於管理,致使行人上高速公路。所以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應該有主要責任。有律師朋友可以解答一下嗎?

3、如果司機為了避讓行人出現了車禍或者死亡這責任誰來承擔?

4、行人明知違法還在高速路上行走,如同行人在火車道上行走被撞死一樣。那火車會賠錢嗎?

5、高速路是汽車專用路,禁止出現行人,這是法理。出現行人,就是管理不到位,發生車撞死人的事故,喪葬費應由死者家人或路方負責。死者家人或路方另應該賠償車主的車損以及精神驚嚇損害。路方如果只強制收費不管理不擔責不賠償,那與劫道有何區別?

6、學學國外,撞死了機動車免責,被撞死的還要賠償機動車車主損失。

你覺得怎麼處理比較合理?


傅一聲



在高速上行駛,如果撞到了違法跑上高速公路的行人,導致行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首先可以確定一點,您肯定可以免於刑事責任,但也是在做出一定規避動作後發生的撞擊,您不能一點措施都不採取,而直接撞上去,那樣是不行的,至少JC回在現場檢查剎車痕跡,以判定您是否有避讓意識。

高速公路撞到人導致傷亡,您的確是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責任您可逃不掉,我們的一項比較有爭議的規則就是“無則賠償”,說白了就是對行人🚶‍♀️的一種保護,即使機動車一點責任都沒有,也必須要給予10%的賠償,但實際上的賠償都高於10%。這種方式的更深一層的解讀便是“行人違規、違法冒然進入高速公路固然不對,但並不能因為這個原因就可以迴避掉駕駛員避讓行人的義務、責任”,這也可以理解成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所以在高速上撞到行人,行人違法在先為主責,由於高速公路上車速過快,駕駛員不能提前預料會撞到人所以不存在刑責,而民事賠償少不了,大約賠償在10%—30%之間。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當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事故時,如果機動車無過錯,不承擔違法責任,但至少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

上述的無責賠償貌似現在只適合用在高速公路撞到非機動車了,因為有明確法律規定高速公路上是禁止行人進入的。最近我和一位交警朋友吃飯時聊天,瞭解到如果是在市內駕駛機動車撞死人(尤其是當場死亡)是幾乎沒有可能免除刑責的(只不過達成諒解後判的輕),因為在市區沒有“約束行人不能進入的法令”,況且現在市區機動車任何撞到行人的事故都可以用“沒有及時瞭望、規避行人”進行定論,所以在市區無論什麼原因只要機動車撞到行人,導致行人死亡,是肯定有刑責的!在此提一句,提醒廣大車友一定要“敬畏生命”,交規越來越完善,國內不講什麼“路權”之類的,只要是撞到人就是機動車沒有及時瞭望(高速公路除外)必然是主責,所以開車更要高度集中精神不超速、不酒駕、及時瞭望,不要再想行人違規機動車無刑責之類的,在市內只要出現人員傷亡,刑責就幾乎跑不了。
綜上所述,在高速公路上撞到人,導致其不幸死亡,在機動車駕駛員無酒駕、無毒駕、無超速行為、做出規避動作(緊急制動、轉向進行避讓等)時是沒有刑事責任的,一般這種情況大都機動車30%賠償了事,當然也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各位車友如果在高速上發現有行人進入高速公路,完全可以通過報警讓叔叔們保護他們離開高速公路🛣️,這也是一種人文關懷。


非專業車評


在北京的G7高速公路段,曾發生這樣一個真實的事情:一個醉酒的人駕駛摩托車逆行,被一輛正常行駛的汽車撞倒,駕駛者倒地後又被多輛車碾壓身亡。死者家屬把所有的肇事車司機告上了法院。你知道法官是怎麼說的嗎?她說,作為一個司機,遇到前面有人或車應該主動避讓!這是法官的話讓我第二次目瞪口呆,第一次是彭宇案的法官的質問: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扶人?這些質問都非常符合邏輯,但必須是在沒有絲毫人性(包括法官在內)的前提下才符合。

當時這個倒黴的司機在莊嚴的法庭上反問:你告訴我,我往哪兒躲?然後就像我們都能想到的一樣,畫面報道到此為止,解說員最後說這個司機承擔了相應責任。

換做任何一個司機都會問同樣的問題。如果躲開,車速這麼高,可能造成更嚴重的事故,但這不在法官的考慮之內,法官只重視“事實”,至於假設,人性一概不予關心,因為法律是冷冰冰的,不可侵犯的,其中最讓人不寒而慄的就是民法中的“無過錯責任”,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這條原則適用範圍包括“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駕駛汽車顯然符合“高度危險作業”。於是,如果你駕車時,有人自殺故意去撞你,你也要承擔事故損失的至少10%。

駕駛的確是“高度危險的作業”,時時處於危險之中。正因如此,駕駛者開車時都是很謹慎的,絕不是想怎樣就怎樣,故意所為者也不是不知道這是“高度危險的作業”,但仍然故意為之,讓駕駛者如何規避?這種行為防不勝防。如果都正常行駛,各行其道,這種“高度危險”可能就不存在或者風險很低,有人冒死打破安危的界限,這和製造危險其實一樣——本來不存在,卻憑空產生,這才是讓司機感覺最冤枉的地方。試想,死者的死“價值幾十萬”,司機最少也要賠償幾萬,這可真是飛來的橫禍!

“無過錯責任賠償”有它的合理之處,比如你在路上駕駛就應該謹慎小心,你碰了行人,而行人又沒有故意的傾向,從保護行人這種弱者的角度出發,賠償本無可厚非。但如果故意為之,顯然有失公允和合理。法律的條文是冷冰冰的,但不管怎樣,打破法律天平的人才應該受到懲罰,而不是那些無辜的,沒有觸碰過法律天平的人。


來自月亮的他


其實這個問題也是一度困擾我本人的問題。

按照正常理解,高速路上禁止行人通行,橫穿馬路更是大忌,絕對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但這種行為卻杜絕不了,起碼我本人在高速行駛的時候就見過這種情況,驚出一身冷汗也是司空見慣的現象。

高速行駛,是最需要集中精力高度把控的,一旦有個風吹草動,那就很有可能造成車毀人亡的悲劇,因為高速之所以稱之為高速,就是車輛行駛速度太快,遠遠高於素常普通路面上的悠然駕駛,一旦意外出現,很難掌控,要是經驗不足的話,很有可能不可避免,豈不悲哉!

交通法規有明確規定,高速路上造成行人身亡,機動車是不需要承擔主要責任的,但礙於人道主義的情懷,次要的連帶責任不可免除。比如行人責任佔到90%,機動車起碼要佔10%,這是一種人性化的規定設置,看似充滿了人情味,其實也令駕駛者無可奈何。

如果是精神病人身亡,或許還情有可原,家人也不會過於糾纏,搭個喪葬費也就完事大吉了,而如果是個心智健全的正常人,恐怕要多費些周折了,因為家屬的行為經常令肇使者含冤蒙羞,花上不菲的錢財方能免於牽扯瓜葛、刑事訴訟。

說到判罰,其實是不能有什麼嚴刑峻法相伴相隨的,基本可以免除。但身為一個駕駛者,最起碼的要件是能夠時刻保持清醒,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尤其是在高速路上,更要時刻提高警惕,遇有突發情況必須能夠及時處理,避免發生意外事故,不僅對行車者本人有益,也是對每一個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龍吟148119260


最近有一位網友向我訴說:“自己剛考出來駕照,在老司機的陪同下上了高速,結果在高速上遇到有人快速橫穿公路,差點就撞上,嚇得自己腿都軟了!”

相信不少朋友都有同樣的疑問,如果我們開車在高速上正常行駛,把這些違規上高速行走的人撞死了,會被交警怎麼判?

今天我們就圍繞這個話題來總結一下(本文部分觀點來自:煙臺高速交警萊州大隊)

行人禁止上高速

大家都知道,高速公路只允許汽車上去的,如果有行人上高速,就證明行人存在違法行為,機動車和違法的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就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只是減輕賠償責任而已,並不是直接減免!

根據我國最具有“人情味”的法律規定,即使機動車沒有任何過錯,機動車也至少還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行人沒有家屬

如果發生事故的行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是流浪者,也就是沒有家屬的,交警通常會判對方為主要責任,車主承擔次要責任,只需承擔喪葬費用即可了事;

當然,自己的車肯定還是要自己修的。

行人精神正常且有家屬

如果在高速上被撞的行人有家屬,那肯定是比較難纏的,對於雙方來說也都是一件非常悲傷的事;交警為了圓滿調節矛盾,通常會判機動車和行人雙方存在同等責任。

理由是行人上高速屬於違法行為,車主在高速上駕駛有“疏於觀察交通路況”的違法行為。

撞死了人會不會被判刑

想必更多的人擔心不是賠償問題,而是在高速上撞死人了會不會被判刑,例如坐牢?一旦被判個三年五年的,出來也沒臉回家,更沒臉繼續開車了。。。

其實並不必擔心,前面兩條有講到,駕駛員最多判次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為主要責任以上才可以被以交通事故肇事罪起訴的。

簡單來說就是:即使撞死了人,也不會被判刑的。

遇到高速上有行人怎麼辦

如果我們在高速上發現了行人,可以首先採取鳴喇叭,閃燈等方式提醒,確定後方安全後也可以進行變道;

即使沒有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也應該本著正義的原則撥通報警電話並告知行人位置!

交警一旦發現在高速上亂竄,或者在高速上騎行,行走的人,都會開車將他們送離高速。

汽車TA說

在我國法律中,在機動車面前的行人屬於弱勢群體,所以無論如何都需要機動車來賠償行人;

但是對於高速撞人這件事不少網友普遍認為:應該車主不僅不賠償行人,行人家屬還需要賠償機動車的所有損失才更加合適!

對於這件事,你們有什麼看法?歡迎在下方留言討論~

希望以上圖文可以幫到您,如果還需要學習,瞭解其他知識,請關注微信公眾號

“汽車TA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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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TA說


一輛滿載活豬的大貨車在某高速路段經過時掉下來一隻200多斤的豬。 附近的居民卻是看到了這一幕,不顧高速路上密集的車流,以及自身安全,直接就翻過圍欄跑上了高速公 路

三人在高速路上抓豬的時候,未注意後方突然過來的一輛高速行駛的私家車,私家車在看到三人還有一頭豬的時候再去踩剎車已經來不及了,朝著三人還有一頭豬撞了過去,人和豬直接就被裝的飛了起來。 當車子停下後司機就趕緊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車主並沒有什麼大礙,但是三位老農中其中一位因為傷勢過重導致死亡,其他兩名也是受了不同程度的重傷,那頭豬也因為車子的撞擊而命喪黃泉。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若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 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2)非 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2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 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我個人認為會按第(1)處罰。在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是肯定不用擔刑事責任的。


雜話閒談


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正常行駛的汽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違法上路的行人或非機動車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第四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處二十元罰款或者警告,並責令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離開高速公路。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

,造成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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