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我國憲法修改的重點內容及其重大歷史意義

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完成了憲法修改的重大歷史任務,實現了我國憲法的又一次與時俱進。修改後的憲法,更好地體現了全黨和全體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更好地適應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為動員和組織全國各族人民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提供有力憲法保障。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毛澤東同志曾經指出,“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我們必須堅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斷把法治中國建設推向前進”。

治國無其法則亂,守法而不變則衰。憲法作為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必須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我國現行憲法自1982年通過後,這次憲法修改之前,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展,於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後4次對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改,共通過31條修正案。本次憲法修改距上一次憲法修改已經14年。在這14年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有了長足發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推動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黨的十九大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對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出重大戰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論斷,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全黨的指導地位,確定了新的奮鬥目標。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面對新的歷史任務,對憲法進行必要的修改,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具有重大指導和引領意義。

憲法修正案共21條,包括12個方面:(1)確立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2)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和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內容。(3)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4)充實完善我國革命和建設發展歷程的內容。(5)充實完善愛國統一戰線和民族關係的內容。(6)充實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內容。(7)充實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的內容。(8)增加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9)修改國家主席任職方面的有關規定。(10)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11)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12)修改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憲法修正案是一個整體,它全面體現了自上一次修憲以來黨和人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的成果,體現了我們黨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理念,其核心要義和精神實質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的行動指南,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的根本理論指引。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使其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一起,確立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願,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明確了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

二、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和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內容,確保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任務、發展道路、奮鬥目標得到全面貫徹。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社會主義建設規律認識的深化和發展,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的豐富和完善。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黨的十九大確立的奮鬥目標。把這個宏偉目標載入憲法序言,有利於引領全黨全國人民把握規律、科學佈局,在新時代不斷開創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新局面,齊心協力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不懈奮鬥。

三、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將憲法序言“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在憲法層面體現了依法治國理念的新內涵。法治以民主為前提,以嚴格依法辦事為核心,以確保權力正當運行為重點,重在確保社會形成由規則治理的管理方式、活動方式和法治秩序。在第二十七條增加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7月通過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立法方式確立了我國憲法宣誓制度。憲法宣誓制度實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認真貫徹落實法律規定,依法開展憲法宣誓活動已經成為尊重憲法、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的重要實踐。憲法修正案還將憲法第七十條關於專門委員會的規定中的“法律委員會”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推動憲法實施和監督工作進入新階段。

四、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規定。我國憲法序言已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以歷史敘事證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選擇。現在把黨的領導寫進總綱規定國家根本制度的條款,把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內在統一起來,把黨的執政規律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內在統一起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我們說的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我們講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不是要否定和放棄黨的領導,而是強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黨的領導地位。

五、修改第七十九條關於國家主席任職期限方面的規定。這是在全面總結黨和國家長期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完善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重大舉措,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黨章對黨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憲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都沒有作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在修改憲法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各地各方面普遍認為,憲法對國家主席的相關規定也採取上述做法,是非常必要的、重要的。這樣修改,有利於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加強和完善國家領導體制,有利於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六、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本次憲法修改21條修正案,有11條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關。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一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監督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節後增加一節,專門就監察委員會作出規定,以憲法的形式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監督方式、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等,為監察委員會行使職權提供了憲法依據。這些規定,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法治發展道路的一致性,為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提供了依據和遵循,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大完善,也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進步。

回顧我國憲法發展的歷程,有一條清晰的脈絡,就是我國憲法作為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保持根本性、權威性、穩定性的同時,根據建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範,從而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凝聚力。這次憲法修改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歷史背景下,站在健全完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完善了黨和國家的領導體制,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了統一戰線制度,建立健全了國家監察制度等等,重大歷史意義非同尋常。首先,它為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提供了憲法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條成功經驗就是通過修改憲法把黨的指導思想確立為國家的指導思想,實現黨的主張、人民意志、依法治國的高度統一,這對於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至關重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已經成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其次,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任務、發展道路、奮鬥目標提供了憲法保障。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為歷史新時期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制上的最高體現。第三,為確保黨的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了憲法保障。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國家的最高政治領導力量。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把黨的領導載入憲法,從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屬性角度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進行規定,有利於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有效把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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