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甘肅省:修改《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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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修改《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極星固廢網訊:《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屆省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

省長唐仁健

2019年12月23日

對《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本省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2.將第四條修改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公安、自然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3.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4.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建設新的環境衛生設施。”

5.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6.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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