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稅務大事(6月10日-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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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税务大事(6月10日-6月15日)

◎ 華稅稅務爭議組

國內版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關注度:★★★★★)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有關規定,稅收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國稅地稅機關的職責和工作,調整適用相關規定,由新的稅務機關承擔。

國家稅務總局依據《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佈),對稅收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清理結果已經2018年6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改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予以公佈。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併前,需要適用本公告公佈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5日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關注度:★★★★★)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以及《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佈)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清理結果已經2018年6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予以公佈。

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併前,需要適用本公告公佈失效和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

2.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關注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6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度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稅公告辦法(試行)

2.電力產品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3.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

4.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6.捲菸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辦法

7.稅收執法督察規則

8.網絡發票管理辦法

9.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10.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11.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

12.稅務行政複議規則

13.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

14.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5.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6.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7.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8.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

20.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21.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

22.稅收會計制度

23.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8年6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稅務部門規章規定的國稅地稅機關的職責和工作,調整適用相關規定,由新的稅務機關承擔。

經對稅務部門規章進行清理,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23部稅務部門規章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一、將《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佈)第六條第三款中“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將第十二條中“《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二、將《電力產品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公佈)第四條第四項第1目中“省級國家稅務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將第四條第四項第2目中“省級國家稅務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將“附件2:發、供電企業稅收檢查情況通報單__區(縣)國家稅務局”修改為“附件2:發、供電企業稅收檢查情況通報單__區(縣)稅務局”;

將“附件2:發、供電企業稅收檢查情況通報單__區(縣)國家稅務局(公章)”修改為“附件2:發、供電企業稅收檢查情況通報單__區(縣)稅務局(公章)”。

三、刪去《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佈)第四條;

將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省級稅務機關”修改為“省稅務機關”,並改為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將第二十七條中“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並改為第二十六條。

四、將《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公佈)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中“省級稅務機關”修改為“省稅務機關”;

刪去第十五條;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關於賬簿設置、使用和保管規定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改為第十六條;

將第二十條中“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並改為第十九條。

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修改並公佈)第二條第二款中“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

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中“省稅務機關”修改為“省稅務局”。

六、將《捲菸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公佈)第七條中“國家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中“國家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將附件表2:捲菸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彙總表填表說明中“1.本表為月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彙總填報”修改為“1.本表為月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彙總填報”;

將附件表4:捲菸生產企業年度銷售明細彙總表填表說明中“1.本表為年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彙總填報”修改為“1.本表為年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彙總填報”。

七、將《稅收執法督察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9號公佈)第五十四條中“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八、將《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公佈)第三條中“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九、將《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公佈)第四十二條中“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十、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修改並公佈)第三條中“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修改為“稅務局(分局)”;

將第五條修改為“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實施屬地管理。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刪去第六條;

將第七條第一款中“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修改為“稅務局(分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並改為第六條第一款;

刪去第八條;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並改為第十條;

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採取實地調查、上門驗證等方法,進行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並改為第三十五條;

將第四十八條中“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並改為第四十六條。

十一、將《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8號修改並公佈)第二十九條中“國家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十二、將《稅務行政複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9號修改並公佈)第十三條修改為“行政複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稅務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複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併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的,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轉送。”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合夥企業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複議;其他合夥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合夥人共同申請行政複議。”

十三、將《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267號)第四條第二款中“國家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並改為第三條。

十四、將《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50號)第十二條中“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十五、將《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171號)第三條第二款中“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局”;

將第十九條中“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並改為第十八條;

將第二十條中“文化部”修改為“文化和旅遊部”,並改為第十九條。

十六、將《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第十七條中“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並改為第十五條;

將第十八條中“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並改為第十六條。

十七、將《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48號)第十四條中“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並改為第十一條。

十八、將《郵寄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1997〕147號)第一段中的“郵電部”修改為“國家郵政局”;

將第四條中“郵電管理局”修改為“郵政管理局”;

將第五條中“郵電部門”修改為“郵政部門”;

將第六條中“郵電管理局”修改為“郵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郵電部”修改為“國家郵政局”;

將第七條中“郵電部”修改為“國家郵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郵電管理局”修改為“郵政管理局”。

十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第六條第四款中“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將十九條中“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將“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地方稅務局 資稅證字NO. )”修改為“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稅務局 資稅證字NO. )”;

將“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地方稅務局 資稅證字NO. )”修改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稅務局 資稅證字NO. )”。

二十、將《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8〕126號)第二十條中“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並改為第十六條。

二十一、將《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國稅發〔1998〕156號)第六條中“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二十二、將《稅收會計制度》(國稅發〔1998〕186號)第三十三條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二十三、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221號)“附件一: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__ 國家稅務局”修改為“附件一: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__稅務局”;

將“附件八:認證結果通知書__國家稅務局(蓋章)”修改為“附件七:認證結果通知書__稅務局(蓋章)”。

以上被修改的規章根據本決定重新公佈,相關規章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併前,需要適用本決定修改的規章的,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關注度:★★★★★)

根據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縣三級新稅務機構將逐步分級掛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後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原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徵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原國稅、地稅機關承擔的稅費徵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佈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行政相對人等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四、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諮詢”。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向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六、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七、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各省國稅、地稅機關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五、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關注度:★★★★★)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範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現予以發佈。

2018年6月6日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並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第六條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第七條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一條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第十五條 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第十七條 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八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採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九條 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徵管工作的通知(稅總髮〔2018〕68號)(關注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根據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至“三定”規定落實到位前的改革過渡期,原國稅、地稅機關按原有職責協同辦理稅費徵管業務,統一以新機構名稱對外執法和服務,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和各項稅收徵管工作平穩有序推進,確保不斷提升納稅人的辦稅體驗。現就做好過渡期有關稅收徵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稅費徵管業務銜接

(一)表證單書及印章使用。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稅收業務印章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刻制,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可以使用稅收業務專用章。各類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納稅人戶籍管理。新稅務機構要統籌做好稅務登記的確認、變更、註銷和停復業等工作,實現稅務登記事項“一窗辦理”,內部信息共享共用。對當期有任一稅種申報記錄的納稅人,新稅務機構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對納稅人在原國稅、地稅機關戶籍管理狀態不一致的,新稅務機構應當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按規定處理,保持同一納稅人狀態的一致性。

(三)欠稅公告。新稅務機構在發佈欠稅公告前,應當按戶對納稅人所有稅種欠稅信息進行歸集確認後,根據《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對納稅人欠稅情況予以公告。

(四)風險統籌。新稅務機構要加強風險任務扎口管理,統籌風險管理任務安排,有序開展風險任務的推送和應對工作。要按照稅務總局規範稅務機關進戶執法、減少稅務檢查的工作要求,統籌開展進戶執法,避免對同一納稅人多頭檢查和重複檢查。

(五)稅務稽查未結案件處理。原國稅、地稅稽查機構分別對同一被查對象立案檢查且均未送達決定性文書的,由新的稅務稽查機構進行案件合併及後續辦理。其他各自立案檢查的未結案件,新的稅務稽查機構原則上按照原檢查範圍繼續辦理,與原檢查範圍所列稅種直接相關的稅費要一併處理。

(六)執法標準。按規定應當由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進行行政處罰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新稅務機構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於原國稅、地稅機關稅收政策執行口徑、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同一個體工商戶徵收方式、定額核定依據不一致的,新稅務機構應按照依法合規、有利於納稅人和有利於優化服務強化管理的原則統一明確執行標準,統一執法尺度。

(七)委託代徵。原國稅、地稅機關與第三方簽訂的委託代徵協議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需要調整的由新稅務機構按規定與代徵單位簽訂委託代徵協議。原國稅、地稅機關相互委託代徵的事項,內部操作按照原工作流程辦理,稅收票證、發票、稅控設備領用方式不變。

(八)重點稅源網上申報管理。重點稅源監控報表網上申報對象和工作流程保持不變。新稅務機構要將原國稅、地稅網上稅務局中重點稅源網上申報系統入口統一為一個入口,同時明確內部報表審核和諮詢服務的職責分工及人員安排,做好重點稅源監控報表管理的銜接工作。

(九)會統核算。過渡期間,新稅務機構按原國稅、地稅機關會計主體進行核算並生成報表,但應以新稅務機構統一對外提供數據。各省新稅務機構向稅務總局報送報表時,同時報送原國稅、地稅機關和新稅務機構報表。

(十)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變更。新稅務機構掛牌後,應按照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181號文件印發)及時辦理賬戶變更等手續。

(十一)發票、稅收票證管理。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各省稅務機關應對現有存量發票、稅收票證進行清理摸底,做好發票、稅收票證的存量調劑。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各省稅務機關印製發票、稅收票證的,應當啟用新的發票監製章和稅收票證式樣。新的發票監製章由各省稅務機關在啟用前對外公告,新的稅收票證式樣由稅務總局統一明確。

二、優化納稅人辦稅體驗

(十二)辦稅統一。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對辦稅服務資源和網上辦稅系統進行有效整合。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實現 “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諮詢”。

(十三)資料報送。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辦稅程序,減少資料報送,原國稅、地稅機關對同一事項資料報送有不同規定和要求的應當統一報送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向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稅務機關通過後臺業務流轉、協同辦理。

(十四)實名辦稅。各省新稅務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名辦稅信息合併規則,統一本省實名辦稅範圍、流程及驗證手段等,避免重複採集和重複驗證。

(十五)限時審批。新稅務機構要嚴格落實稅務總局關於審批時限“零超時”要求,對承接的原國稅、地稅機關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及新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按時辦結,確保整體審批時限不超過法定辦結時限。

(十六)法律救濟。新稅務機構掛牌後,涉及原國稅、地稅機關的稅務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職責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稅務機構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稅務機構承繼。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新稅務機構在辦理行政複議等案件時,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和時限要求,確保銜接順暢、運轉有序,不得推諉懈怠。

三、加強信息系統運行保障

(十七)系統配置。新稅務機構要按照稅務總局下發的配置標準和時間節點要求,做好金稅三期工程核心徵管子系統配置升級工作。

(十八)運行維護。過渡期內,新稅務機構要按照原有的運維管理體系和統一的網絡安全管理要求,明確職責分工,做好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數據中心基礎設施管理和網絡安全管理,保障系統的穩定運行。

四、工作要求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過渡期稅收徵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要結合本地實際,組建專門工作團隊,對過渡期內稅收徵管工作的重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建立督促落實工作機制,保障各項工作任務有序推進。

(二十)明確職責分工。各級稅務機關要按工作職責明確部門分工,細化分解各項改革任務,制定時間表、路線圖,紮實細緻地做好過渡期內各項徵管業務工作。各部門要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各負其責,同向發力,狠抓落實,確保納稅人辦稅順暢,稅收徵管業務統一、優化、協同、高效運轉。

(二十一)做好外部協調。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與人民銀行、市場監管、海關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新稅務機構掛牌後需要與外部門協作的三方協議、多證合一、國庫對賬、出口退稅等業務事項的銜接和解釋工作。

(二十二)做好相關稅收事項的公告和宣傳。新稅務機構掛牌時,應對辦稅服務場所、服務範圍、辦公地址、聯繫電話及相關涉稅事項進行公告,通過辦稅服務廳、網上稅務局、稅務網站、微信、微博等多種渠道逐戶告知納稅人。要加強對改革過渡期稅收徵管業務事項安排的宣傳解讀,引導納稅人充分享受稅務機構改革帶來的辦稅便利。

各級稅務機關在徵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情況,要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請示、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2日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關注度:★★★★★)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三年(36個月)內”,是指自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實際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之日起36個月內。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以每次實際取得日期為準。

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以下簡稱“現金獎勵”),應於發放之日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單位資質材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合同、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公示材料、現金獎勵公示結果文件等相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三、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應將當期現金獎勵收入金額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全額計入“收入額”列,同時將現金獎勵的50%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免稅所得”列,並在備註欄註明“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免稅部分”字樣,據此以“收入額”減除“免稅所得”以及相關扣除後的餘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1日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關注度:★★★★)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方便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要求,稅務總局決定壓縮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時間。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日辦結:

(一)納稅人的辦稅人員、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實名信息採集和驗證(需要採集、驗證法定代表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範圍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二)納稅人有開具增值稅發票需求,主動申領發票;

(三)納稅人按照規定辦理稅控設備發行等事項。

二、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要包括髮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

三、稅務機關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髮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範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四、各省稅務機關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辦理時限、辦理方式和辦理流程,儘可能實現稅控設備網上購買,並做好壓縮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時間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符合條件的新辦納稅人及時、順利地領用增值稅發票。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區,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區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外版

一、尼日利亞政府11個月共補徵稅款300億奈拉(關注度:★★★★★)

聯邦國內稅務局(FIRS)執行主席Babatunde Fowler週三表示,由於聯邦政府此前實施“自願申報資產和收入計劃”(VAIDS),目前從已經補報資產和收入的納稅人中累計徵稅300億奈拉,納稅人數量也從1400萬增加到1900萬。

此前,為打擊、遏制和教育偷漏稅行為,聯邦政府給予偷漏稅者1年寬限期(2017.7.1-2018.6.30)。對於在寬限期內主動申報資產和收入並補繳稅款的納稅人,政府承諾放棄罰款以及對逾期稅款應收的利息,並且不再對其進行審計調查;對於逾期未補報的企業和個人,政府將採取嚴厲措施予以制裁。

二、印尼取消糖類產品所得稅(關注度:★★★★)

印尼政府日前取消對糖類產品所得稅,以確保政府採購價維持在每千克9700印尼盾(約合69美分)水平。

印尼貿易部長路奇塔表示,由於產糖成本持續攀升,糖類產品市場價格上限已達每千克12500印尼盾,導致政府採購價上浮壓力升至每千克10500印尼盾,“為保持糖類市場價格穩定,政府決定取消糖類產品所得稅”。

據瞭解,印尼是糖類產品生產和消費大國,此前印尼政府對已登記和未登記的產糖農戶分別徵收1.5%和3%的所得稅。印尼農業部曾於今年3月份建議政府提高糖類產品採購價格。此次免稅受到了廣大產糖農戶的歡迎。

三、庫德林稱俄增值稅可能上調至20%(關注度:★★★)

俄《今日俄羅斯網》5月31日消息,俄審計署署長庫德林稱俄增值稅可能上調至20%.庫指出,如果預算收入達不到GDP的0.5%,則應提高稅收。此前,俄政府曾討論過將增值稅由18%調高至20%的可能性,這樣6年將為預算帶來2萬億盧布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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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税务大事(6月10日-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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