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晋资本集资诈骗案罚金3亿,到底是先缴纳罚款还是先还投资人的钱?为什么?

蓝色空间号2018


中晋资本被控集资诈骗案宣判了,被告单位国太集团罚金3亿元;实际控制人徐勤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其从2011年开始,非法集资400亿,未兑付本金(注意是本金)48亿。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是先缴纳罚款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还是先将其个人财产兑付投资人本金?

其实这个问题我此前就说过,对于追缴的集资款部分,肯定是全部直接按比例退还给投资人,这个没人会动,也不会有人来分。

而对于国太集团的3亿罚款和没收徐勤个人的所有(合法)财产部分,这部分资金,会从集资款之外的财产中扣除和没收,但是,扣除前,也会经过清算后,先赔付投资人未清偿的部分,如果还有剩余,然后再清偿其他债务,比如供应商货款、场地租金、水电费等等,如果还继续由剩余,再进行罚款和没收程序。具体的法规可以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当然,基本仅仅是退赔投资人这一轮下来,不论是集资款还是被告人自己的合法财产,也没什么剩下的了。

另外,还有个问题,根据法院的公告,目前投资人的集资款,公安机关还在继续追查,清缴中,根据此前公安机关公布的消息,国太集团非法集资共计400亿余元,绝大多数集资款被国太集团消耗、挥霍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佣金、租赁豪华办公场地、购买豪车、豪华旅游、广告宣传等,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48亿余元,涉及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

这些钱,哪些会被追缴?

其实这个问题,对于很多非法集资案件都有参照作用。比如对于e租宝、钱宝案等等。

我们一个一个来讲:

警方认定中晋资本集资款的大致用途:

1.支付利息、业务员佣金;(对于这部分,应该追缴,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已支付利息部分的追缴难度会很大)

2.公司员工的工资、奖金;(这部分要分开来看,如果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合法经营部分发放的工资,不追缴,但是非法集资业务相关员工的工资,不受法律保护,追缴,但实际上操作难度较大)

3.房租物业费用;(该部分不能追缴)

4.为虚增业务收入,额外支付贸易补贴及奖励;(待具体案情定)

5.支付广告费用;(广告业务如果正规合法,不能追缴)

6.徐某个人挥霍近5亿元,包括购买豪车1.48亿余元、豪宅3亿余元、游艇1390万、包机豪华旅游2300万余元;(豪车豪宅等追缴后拍卖,包机旅游费用无法追缴)

7.购买香港上市公司股权2.5亿余元。(股权在合适的时候变价)

这些款项在追缴后,会以集资款的名义,如果不到48亿,就按比例退还给投资人;对于不足48亿的部分,前面我说了,就会从国泰集团和徐勤的合法财产中,进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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