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購買槍枝炫「武力」 二被告人非法持槍均獲刑

「以案释法」购买枪支炫“武力” 二被告人非法持枪均获刑

「以案释法」购买枪支炫“武力” 二被告人非法持枪均获刑

案情簡述

「以案释法」购买枪支炫“武力” 二被告人非法持枪均获刑

一男子從他人手中購買槍支後,竟拿來作為炫耀武力、打架鬥毆的“威懾武器”。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候某從席某(另案處理)手裡購買了一支槍,附帶幾顆子彈,為了便於攜帶,將槍管鋸短。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候某、馬某、馮某等人在繁峙縣城萬家福超市院內喝酒,其間,候某因瑣事與馬某發生爭執,被告人候某從自己駕駛的小汽車內拿出該槍,朝天開了一槍,後雙方各自走開。被告人楊某聞訊趕到現場,將被告人候某的槍支拿走。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候某、馬磊、馮某等人聚眾鬥毆,繁峙縣公安局民警在處置該案過程中,從被告人候某駕駛的小汽車上查獲三發槍彈和被告人候某鋸斷的槍管。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楊某將槍支交回繁峙縣公安局。經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涉案槍支系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具有致傷力。2018年5月7日上午9時51分,被告人楊某撥打繁城派出所幹警手機,稱準備回繁峙縣繁城鎮派出所投案自首。上午11時左右,被告人楊某被大同鐵路公安民警抓獲。

法院判決

近日,山西省繁峙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非法持有槍支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候某、楊某違反《槍支管理法》的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候某明知其與被告人楊某沒有持槍資格,而將槍支交於被告人楊某,雙方均有持有槍支的共同故意,因此雙方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關於其行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候某因前聚眾鬥毆罪被判決宣判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判決宣告以前有本案非法持有槍支罪沒有判決,應對新發現的本案非法持有槍支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法數罪併罰。被告人候某、楊某能坦白認罪,且非法持有的槍支已被公安機關追繳,消除了潛在的危害性,對二被告人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準備去投案,被公安機關抓獲,視為自動投案,且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候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前聚眾鬥毆罪所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楊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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