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被判死刑的人不在判决之日立即实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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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不做就不会死”,既然做了,就需要承担因此的一切后果。

在所有的文明国家,生命权是都至高的,不是你想死就能死的,而在欧美,即使自杀,也是一种犯罪。

在我国古代的时候,有秋后问斩的说法。也就是说判处你死刑后必须要在秋季执行,再此过程中,你即使再难受,想快点被执行是不可能的。

而到了文明社会,司法制度健全,即使是死刑犯,在没被执行之前都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随意的剥夺他们的权利。

在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后,犯罪嫌疑人拥有“上诉”的权利,即使嫌疑人放弃“上诉”,省高院也需要对案件进行“复核”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动上诉”,相当于“上诉”。

因为死刑涉及到“极刑”,马虎不得,需要各方面都严谨。

如果省高院维持原判,下达终审裁定。为了避免冤假错案,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批准”。

这个主要是出现了几起全国轰动的冤假错案后,对死刑的复核程序进行的修改,以前对于死刑案件,只需要各自省高院复合后,即可执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总会出现不严谨的情况,所以收回了省高院的死刑最终复合权利,改由“北京”裁决。

省高院把材料上报“最高法”进行复核批准,这对嫌疑人来说,也是一次上诉,如果“最高法”对案件觉得有重大问题,会发回重审,如果没问题,就批准执行。

省高院复核,到最高法复核这个时间最少要1年的时间,当然,特案要案除外。

最高法复核批准后,还是死不了,需要走人文关怀的程序,比如安排犯人家属会见什么的。从死刑复合批准下达后,到执行,这段时间的长短不是固定的,有的可能个把星期就执行了。有的可能1年都执行不了。


各方面都需要走程序,而且涉及到死刑这种最高刑罚,各方面的程序都需要走的严谨,否则就会出现冤假错案。

还是那句话,要么不做,做了就不要抱怨,你想什么时候死就什么时候死,法院你家开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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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被判处死刑的人不会在判决之日立即执行呢?因为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为了防止错案,冤案。法律对死刑都有更严的规定。同时也给死刑犯人,留有上诉重审的权利和机会。

古代都有秋后问斩。何况现代社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日驱完善,也更加民主,注重人权,珍爱生命。愈发不会一审判处死刑就会立即执行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犯罪,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就判处死刑,还得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若高级人民法院觉证据不足,或量刑过重,则驳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如果中,髙两级法院都通过死刑判决,还要上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审核。若最高法院不通过,也会驳回重审。如若最高法院审核通过,则会再由中级人民法院出通告,择日对所判处死刑的犯人执行死刑。期间,被判死刑的犯人,也有权利提出上诉。

这么多的程序,都是为了预防发生错案,冤案。也都体现的是对人生命的尊重。

但违法必究,执行必严。

谨记,千万别违法,耍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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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到今,各个历史年代,对罪大恶极的违法犯罪分子,都处以极刑“死刑”。可是从来没有“判决之后,立即处死”的案例。


我国从明朝开始就有了相对完善的“死刑”处死程序。“斩立决”和“秋后问斩”。其实现行法律与之有衔接和关联。

”斩立决”与当前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差不多。但是都有一个“复核”程序,现在是最高院,过去“刑部或者是皇帝”。也没有立刻午时三刻,就地正法一说,而且全国集中在秋天执行死刑。

过去的“秋后问斩”:与当代的上诉有些相似但又不同。古代是县到府(州),再到省级,比当代还要多一级,有可能上报京城,是四级审核才能“砍头”。过去是“马传递”,有些案子今年春天判的,秋天还没走完程序,到明年秋天才能执行,所以“秋后问斩”——我们的先祖们很聪明和智慧吧!

可以看出,从古至今,对生命权的尊重和敬畏一样的。对罪大恶极者也要慎之又慎才能施以极刑。


我国《刑诉法》规定:死刑三级审核制,中院审判,高院复核,最高院核准。核准后,当最高院的“死刑核准书”,送到被执行人手里“签字画画”后,七日内就执行了,速度比古代快多了。


何由之


执行死刑毕竟是人民关天的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造成无法逆转的悲剧,就像被错误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一样,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为死刑设置了非常严格的程序。正因为出于“慎杀、少杀”的观念,因此才不会在判决死刑当日就立刻把人杀掉。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一审被判决死刑以后,在十天以内他可以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从而启动二审程序。如果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或者二审判决已经做出,也不意味着该犯罪分子一定要杀。因为为了防止有人被错误执行死刑,最高院把核准死刑的权力统一收回,所有被判死刑的案件都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最高院死刑复核的结果有三种:

  • 同意核准死刑;
  • 不同意核准死刑;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核准死刑,那么院长就会签发死刑执行令,然后下发给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收到最高院的死刑执行令以后,会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当然,为了将慎杀理念贯彻到底,如果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也要立即停止执行死刑:

  •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罪犯正在怀孕。

客观来说,自从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我国被冤杀的人数量大大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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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不能复生,所以自古对待死刑都是慎之又慎。不是罪大恶极者一般能不杀就不杀,能少杀绝不多杀。现在执行死刑的权力已经收归最高法院所有,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生命权的重视。

最高法院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时,也不能立即执行,应当在一个星期内执行。这宝贵的七天时间,既是给死刑犯最后一次机会,也是避免因判决错误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从聂树斌等冤假错案中,汲取了血的教训。毕竟,国家赔偿再多,也无法弥补因此对一个家庭造成的痛苦,更无法挽回一个不该消失的年青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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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偶有被判处死刑的通常为‘’死缓‘’,故而也就不存在判决之日为何不立即执行的问题。


‘’立即执行‘’这种量刑标准在八十年代严打‘’,由于恶性刑事犯罪和严重性暴力犯罪呈高发态势,故而在社会治安恶化时期实施了‘’严打‘’:针对一些死有余辜、十恶不赦的恶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性暴力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后,基本都使用了‘’立即执行‘’这一量刑标准,也有一些被判处了‘’缓期两年执行‘’的死缓刑罚。

随之社会历史的发展,以及对八十年代所谓‘’从重从快‘’的‘’严打‘’历史反思,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出现了新的面貌:‘’慎杀‘’和‘’少杀‘’暨‘’慎用死刑‘’成为司法改革的主导思想理念。所以,针对一些由家暴而引发的愤怒(激情)报复杀人的案例,司法裁决的量刑标准因案件的特殊性,即作为原初始加害方的被害人自身往往具有重大过错在先,所以大大抵消了报复者杀死家暴元凶的社会影响效应,从而得以在司法裁决中承担相对较轻一些的法律责任。即便是‘’故意杀人‘’,而且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案犯,其承担的刑责也往往由于一些关键的重要细节,从而被判处了‘’死缓‘’。

所以,现如今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偶有被判处死刑的通常为‘’死缓‘’,故而也就不存在判决之日不立即执行的问题。的通常为‘’死缓‘’,故而也就不存在判决之日为何不立即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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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冤假错案,被判死刑的人不在判决之日立即实行。世间事,纷繁复杂,即使受了冤枉,有几人能说得清楚的。上诉,申诉,两审终审,省高院复核,最高法复核,最高法下达执行死刑命令。程序多,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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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对死刑犯的判决要由检查机关将案犯的材料备案送达法院然后经(一审二审)做出对案犯的判决。那么法律又做出了本着人性化的宗旨留给罪犯最后一线生机,觉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自己感觉有失公平对自己不利,就留给了罪犯(上诉期十五天)等待再审由一审二审上呈高院核实确实无误才能执行死刑。所以说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学法懂法为护法律的遵严,莫犯法法必究,法网恢恢殊而不漏。


华174684508


你真是一个善良的人!确实有你说的这种情况!但是为什么被判死刑的人不在判决之日立即执行是因为判决下来以后还有一个上诉期,上诉是因为你觉得判决不公,案情有出入,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诉求,然后上一级法院根据案情再审理,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研究审理,认为判决合理的,就下达裁定,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判决不合理就会要求改判,重新审理!如果是判了死刑维持原判就下达立即执行的命令,这命令就是最终裁判!也叫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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