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內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衛過當?

邸苗苗


如果一個人在夜半三更拿著殺人的兇器,翻牆盜洞地跑到別人家裡去砍人,把人砍傷後被傷者家人發現,然後又跑到院子裡藏著而不著急逃跑?又拿著雙響炮槍企圖對人行兇?最終被兩人打死。內蒙高院判這兩個人防衛過當,各判十年和七年。那麼咱就這件殺人與被殺的刑事案件分析一下,不帶急眼的啊!

大家都知道崑山殺人與被殺事件,那位白衣俠士被判無罪,因為他是在被人拿刀砍殺的情況被迫自衛的。那麼咱中國民間也有這種說法,夜半翻牆入室非奸即盜,那麼一個人夜半拿刀非法進入他人室內砍人,本身就存在著一個殺人行兇的意圖,雖然他殺人未遂,但是把人砍成重傷了!如果不是驚動傷者家人?那麼這個被砍者肯定會被行兇者砍死!如果這屋裡有老人和孩子,以及沒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話?那麼一場血案肯定會發生。但是這個入室行兇者被人發現了,從而導致殺人未遂,於是他跑到院子裡某個地方躲藏起來了,這個行為的本身就存在嚴重的問題?按常理說殺人未遂者會因為事情敗露而會選擇逃跑,但是他非但不跑而躲藏?那麼他的行為就導致一個主觀傾向,今夜他不殺人誓不罷休!再說了他跑到院子躲藏後被人發現了,這時候他手裡還握著能殺傷人的雙響炮,那麼現在院子裡是二對一把他打死了,倘若是一對一的情況下,誰死還真不一定了?話又說回來了,假如是這個行兇者把房屋主人殺了呢?他自然是死罪難逃,但是,房子主人的死卻很無辜!誰想在那種生死存亡危險情況下,伸出脖子任人砍啊!誰還會拿出法律書籍一條一條地去找,去衡量正當防衛的尺度啊!是不是應該讓那行兇者先把兩個人當中一個人打死了,打成重傷了?然後再拼命反抗,於是防衛過當的罪責能夠抵當一下,從而判刑能輕一些!為什麼?這年頭好人總是以犧牲為代價,正義陷入尷尬的被質疑的境地?我突然間有一個想法?假如這件殺人與反殺案件,如果是崑山法院來判的話?不知是一個什麼結果?


北國有清雪


中國與美國的不同在於對“私人領地不可侵犯”的認知不同。如果在美國,人家還允許持槍,私闖民宅可以認為圖謀不軌,主人可以直接擊斃。相比之下,中國對私人領地的認同沒那麼強,而且禁槍的前提下也少有一擊斃命的案例。如此,判決時會假設為房主佔理的雙方打鬥而非防衛。相比之下,如果在大街上打架,更多隻看結果,除非像崑山龍哥那樣的大家一看就不是好人,否則很難說正當防衛。既然如此,結果就看當事人陳述和屍檢報告了。如果警方認為在闖入者已被制服之後被打死,大概會按“確定死者挑起爭端在先的鬥毆、傷害”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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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內蒙入室砍殺反被打致死”案,與“崑山龍哥反殺案”十分相似,譬如皆是殺人者殺人不成,然後卻被對方反殺;都涉及正當防衛爭議問題。然而結果卻是天壤之別,一個以“防衛過當”被重判有期徒刑鋃鐺入獄,一個被認定“正當防衛”,宣佈無罪釋放。

細細推敲,兩個貌似案子,實則有諸多不同細節。



之一,行兇的當事人身份背景截然迥異。

崑山龍哥是個光頭紋身、兇殘野蠻有黑惡背景的社會“老大”;而內蒙入室行兇殺人的則是行匹夫之勇、不懂法的普通村民,兩者的法律裁決結果傳導出的“明確信號”、抑或是“社會影響”不可同日而語。

之二,行兇者對“正當防衛人”的危害程度不同,直接影響了防衛是否過當的裁定。

內蒙入室行兇者王生娃對熟睡中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後,已藏匿院中,當郭三祥妻子喬某與親戚王玉成、王鐵柱發現兇手時,眾寡懸殊的力量對比,已決定兇手對他們三人生命安全構不成太大危協,可是此時王玉成和王鐵柱仍不依不饒,用木棍等自衛武器將王成娃打成重傷致死,顯然已是防衛過當,受到相應制裁懲處乃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

而崑山反殺案中的自當防衛者——“騎車男”(於海明),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之三,崑山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過程,而內蒙的王生娃則是中途有停止。

請注意一個細節,王生娃潛入與其有矛盾的村民郭某家中,將其砍傷後,已藏匿院中,不法侵害已宣告暫停。

反觀崑山反殺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一切調查和視頻證明,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之四,兩案產生的影響,所受輿情關注程度差別極大。

與崑山一案引發的沸沸揚揚、洶湧民意相比,內蒙一案几乎悄無聲息、無人關注,毫不誇張地講簡直就是一個天上,一個地下。在某種程度上,難免對案件最終裁定產生微妙影響。


霍小姐的八卦爐


案情經過: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左右,王生娃潛入郭三祥家;

王生娃用砍斧將正在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

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三人在院裡尋找行兇者;

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王鐵柱和王玉成隨即用木棒、掃帚等物連續擊打王生娃,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後搶救無效於2月4日死亡;

屍體檢驗鑑定結果為:王生娃死於多發性骨折和軟組織損傷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併顱腦損傷。郭三祥的面部損傷為重傷二級;

一審認為,王生娃持兇器潛入郭三祥家,將其面部砍傷,屬於故意傷害。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內蒙古高院也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最後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看王生娃的作案經過和法院的事實認定,王生娃入室行兇無疑,但疑點在於王生娃的行為為何被認定為故意傷害

用砍斧向躺在床上的人面部連看三斧,其主觀故意是什麼?

我國刑法實行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不是僅僅根據犯罪嫌疑人說的自己想幹什麼來定性其主觀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對“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確限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個“結果”就是故意犯罪中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方面:你用刀去刺他人的頭部、他人的喉嚨、刺他人的心臟部位等,你說是為了造成傷害是說不過去的,相反用刀去刺胳膊、刺腿,就很難說是去取人性命的。

這是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


用砍斧砍睡熟中人的面部,一般人的思維應該是這是要要了他的命,而司法部門認定其為故意傷害,內心確信的緣由是什麼?


二、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查明其行為細節很重要,不能查明但不能代表其不存在,要有有利於法益保護的思維

這是一起入室行兇的案件。

未經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崑山反殺案有錄像很清晰的反映了雙方爭鬥的過程,而本案很多重要的細節恐怕就只有靠在場當事人的陳述來反映了。


一審認為,二人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二審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


這裡就有兩個問題:

1、因為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三人不擊打他是否能夠制止他的繼續傷害人的行為?

他會不會放下木棒不再傷人,或者說不放下木棒而攜棒逃跑?也就是說,被害人主要的目的是否是要逃跑。在案情的報道和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沒有看到他有主動離開的意願,卻有繼續行兇的行為。

這裡一個很重要的情節需要考慮的就是,王生娃不是在逃跑中被打,而是他被人發現後在用木棒和雙響炮主動打擊別人。


2、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動彈”的含義?是否指傷害能力?

因為就案情來說顯然不是王生娃被打的不動了,二人還在打。


大冬天,內蒙凌晨的4點左右,天還是漆黑的。在瞬間的打鬥中,誰又能看清他從正在進行的行兇行為到喪失行兇能力而其動作變的僅僅是動彈了?

還有一個,前面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後面的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那麼這個限度的節點是哪裡?

如果你苛求二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時,還得仔細考慮對方的行為到什麼程度是喪失其行兇能力,這不就是要挑戰高難度了嗎?


一個個案正當防衛行為的成立,遠不是正當防衛制度的勝利,全民的狂歡也代表不了什麼,制度與現實看似很近有時很遠。

入室行兇,將人刀砍斧剁,結果被擒殺致死,防衛人還能承擔十年的有期徒刑,你就只能期待自己的房門能夠阻擋住入侵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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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男子入室砍人被反殺,反殺者純屬正當防衛!

跟崑山案一樣,在此案中,就根本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況。入室行兇者王生娃對熟睡中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這就是故意殺人,將他反殺就是正當防衛。

崑山案後,最高法發文鼓勵正當防衛,應該狠狠點贊。 有人認為,本案中的入室行兇者中途停止了傷害,藏匿在院中,所以應該放他一馬。可是,這就能判斷他失去傷害能力嗎?既然他殺心不死,誰能保證他會轉身再來殺人?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法律鼓勵公民正當防衛進行自救,就應該落實到地,不能一會一個樣。


李蓬國一針見血評論


如何看待內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衛過當?

一句話:任何時候,夜間入侵實施暴力侵害犯罪者,死!

睡個覺也要冒著生命危險——這不應該是非戰爭狀態下人類社會可以容許的。夜間入侵就應該被視為戰爭行為,可以以一切手段予以反擊。


媒體報道的案件事實較為簡單,死者王生娃因舊年積怨,凌晨

潛入郭三祥家,對正在熟睡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了三斧。

很顯然,王生娃的行為屬於入室故意殺人——從作案手段看,殺人動機昭然,因此應該被認定為入室故意殺人。

王生娃的作案行為被發現後,逃出室外藏匿在煤堆處。被郭三祥親戚王玉成和女婿王鐵柱找到後,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包括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的三人,遭到王玉成和王鐵柱的反擊,重傷。最終,在2天后死於失血性休克。

法院以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判處二人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理由是,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

超過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

如果按照目前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解釋,以及之前的類似判例,內蒙法院的判決似乎尚在合理範圍內。只是,判罰有些偏重。

崑山於海明正當防衛案的標杆意義

但是,最近發生在崑山的於海明正當防衛案,未進入訴訟程序,直接被檢方和警方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涉及刑事犯罪,成為了正當防衛案件判定的新標杆。

最高法也明確表示,將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鼓勵正當防衛者的合法權益。

這意味著將會出臺有關正當防衛的新的司法解釋,以割除目前認定標準中的弊端。

按照目前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解釋,和之前的類似判例,於海明顯屬防衛過當,故意傷害。

有人說,內蒙古的案件與崑山案不同,法院判定防衛過當並無不妥。

在答主看來,如果說兩個案件存在不同,影響最終的判定。

那麼,內蒙古案更應該被判定為正當防衛。

因為,崑山中的龍哥雖然持管制刀具做出傷害於海明的行為。但是,從過程和後果看,顯然是嚇唬人的成分遠遠大於故意傷害的成分。

而內蒙古案件,王生娃是凌晨入室--故意殺人。被發現後,繼續持械向防衛者攻擊。

崑山案中,檢方認定正當防衛的理由是不要求遭遇攻擊情緒失控的於海明可以明判龍哥的傷情狀況。

同樣的,內蒙案,被害者郭三祥頭被砍三斧,傷情嚴重,僥倖沒有被砍死;郭三祥的親屬,作為防衛者,在搜尋兇徒過程中又遭遇持械攻擊,內蒙法院卻要求王鐵柱、王玉成必須保持非人的理智和冷靜,必須溫柔地將持械兇徒制服?

腦子進水了吧!

更為關鍵的是,兇徒是在凌晨入室故意殺人,並且已經犯罪行為已經實施,無論郭三祥是不是已經被“成功”殺死,王生娃的行為都屬於故意殺人。

因此,內蒙古案中,王鐵柱、王玉成的防衛行為,比崑山於海明的行為,要正當100倍。

夜間入侵實施暴力侵害犯罪者,死!

法律的意義,重要的不只在於懲處,更在於警示和威懾,以預防犯罪。

夜間入侵實施暴力侵害犯罪者,死!

這應該是法律引導人們行為的一條最基本的準則,不能被踐踏!


掙脫枷鎖的囚徒


因為沒有視頻,大眾也不知道真實事情的經過,不過從現在網上爆出的信息,幾乎所有人都認為,這是正當防衛。因為砍人者比龍哥還嚴重,他是有目地的行兇殺人。

在大半夜的情況,面對這樣突發的行兇殺人事件,還要讓防衛者考慮什麼是適當,這普通的做不到,內蒙古的法官應該可以做到。當然事後諸葛亮的事,大家都能做到。

出來組織行兇是被砍者的親人,如果是鄰居呢,如果是路人呢。我們還常常提倡見義勇為,然而見義勇為是非常高的危險係數,因為一旦見義勇為同行兇者搏鬥,就容易造成傷亡,一不小心對方沒命了,自己不但不是見義勇為,反而成了故意傷害罪。所以見義勇為這個事,少聽些。

被砍者全家根本就不知道什麼是正當防衛,在如今社會中,最正確的正當防衛就是“跑”,內蒙古則更好了,要騎馬跑。跑的越快,正當防衛的認定越高。


青埂峰下的鬼話


崑山案是標誌性案例,要想成為普遍性案例,也就是大家期望的正當防衛權中的“無限防衛權”在任何人們認為需要的時候及時啟動,還需時日。比如,在城市普遍配置的“天網”視頻監控系統,在本案中是沒有的。視頻監控對斷案和媒體、輿論跟進支持的影響和作用,在崑山案中都是非常重大和關鍵的,但在本案中是缺失的。法律講究公平、公正,但是真正實現起來,仍然需要許多具體條件的支持。除非,“無限防衛權”可以像“無罪推定”一樣,在法律層面就事先主動去除掉其能夠及時啟動的障礙,否則,崑山案就只能是個標誌和特例,不能成為普遍性的斷案參考。這顯然和大家的期望還有相當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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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案情介紹,死者晚上私闖民宅跑到別人家,在人睡覺毫不知情下,砍人腦袋三斧子,主觀意識就是蓄意預謀,故意殺人!只是被同屋的人發現後殺人未遂!

然後跑院子裡躲起來並沒有逃走,還有乘機作案的意圖?當同屋親戚發現報警後,兩個人在院子裡並沒發現罪犯,是罪犯主動攻擊,還用雙響炮襲擊兩人,這次第二次傷害他人屬窮兇惡極!這二人一起還擊將罪犯打死,個人認為屬正當防衛!面對歹徒你死我活的情況下,如果不防衛就有可能生命受到威脅,罪犯死純屬意外事故。故意殺人的被反殺死有餘辜!

和龍哥案不同的一點是,當事人和龍哥是一對一正當防衛。這個案子是另外兩人幫忙打死罪犯的。既便有防衛過當,可以從輕處罰。

是否防衛過當,怎麼判,這個得由法院根據事實依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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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是在2018年7月份判決的,那個時候還沒有發生崑山案。我在想,如果這個判決是在崑山案發生之後判決的話,最後的結果是不是會有更多的選擇餘地呢?

看了整個案件的發生和判決,雖然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從我的個人理解來看,這個判罰是比較重的,兩人分別被判處十年和七年的有期徒刑,而且都是實刑,同時還要附帶民事賠償近7萬元。看了這個判決,我心中有個疑問,如果不是入室搶劫,而是簡單的打架鬥毆致人傷亡的話,會怎麼判?會有多大的刑期?

看到這個案件之後,我在想,王玉成一家的遭遇如果放在某些國家會是什麼結局呢?入室者會不會一進屋就被突突了呢?

王生娃在凌晨4點多潛入當事者家中,啥也不說就是一個幹,上來就朝著人家的頭部砍了三斧,被發現後又用木棒和雙炮炮攻擊其它人,也正是在這種危急的關頭,王玉成他們奮起反擊,直接將王生娃打死。我感覺這種處置方式,放在其它人的身上也會做出同等反應。

很明顯,兇手王生娃的一切行兇行為,都是奔著要人命去的,完全就是一種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危險情境,這個時候,誰還會去考慮是否防衛過當呢?要麼你死,要不就是我死,求生成了當時每個人的第一選擇。

就當時的情況來看,我不認為他們面臨的迫害就比於海明輕鬆,而王生娃的攻擊性更不比劉海龍差。那麼這個防衛是否過當和於海明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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