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隽:我国对外投融资框架应该长啥样?

小新按:

中国在继续作为资本流入大国的同时已经逐渐转变成为投资输出大国。企业“走出去”投资离不开金融支持,海外投资和项目建设的迅速发展也对我国对外投融资体系提出了新要求。我国海外项目建设和投资的许多东道国都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其资金需求庞大。因此,为满足相关投资需求,我国需要为企业“走出去”与国际产能合作搭建投融资框架。结合当前投融资合作的特点与问题为出发点,我国应当如何构建对外的投融资框架?

今天小新带来的文章或者可以解答上述问题。本文节选自《新金融评论》第35期《构建中国对外投融资合作框架》,作者朱隽系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特邀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司长,其他作者包括郭凯、艾明、白雪飞、赵岳。报告所述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 CF40于2017 年初正式启动《径山报告》项目,旨在通过集中研究、辩论,积极推动学界、政界与业界对于金融开放问题的思考,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此项目由CF40 学术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牵头,由项目协调小组确定年度研究主题并邀请学术素养深厚、经验丰富的专家承担课题研究工作,所有课题组成员均以个人身份参与研究。本文为分报告之一。

朱隽:我国对外投融资框架应该长啥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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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当前战略契机,构建我国对外投融资框架

by 朱隽等

在当前我国比较优势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产能合作为我国构建对外投融资框架提供了契机。结合上节中详细阐述的几个方面理念,我国需创新投融资机制设计,通过合理的融资安排、适当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合适的金融工具,降低海外投资的不确定性,提高经济效益。具体而言,包括用好开发性金融、完善出口信贷等政策性金融工具、推动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布局、充分调动官方与市场资金、东道国金融资源、国际资本和多边开发机构资金等多方面渠道,同时结合我国对外投资有关特点,发挥好股权类资金的作用,构建市场化为主、可持续的对外投融资框架。

(一)大力发展开发性金融

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主要有三个渠道,区别是在市场利润和国家战略之间的价值取向。商业性金融主要遵从市场化原则,追求利润;政策性金融主要服务国家战略,目的不在于盈利;开发性金融则是在服务国家战略的同时强调保本微利和可持续发展(周小川,2015)。相对应地,三者在资金成本上存在梯度,商业性金融资金成本较高,政策性金融最低。

其中,政策性金融可能存在资金效率问题,还可能增加财政负担,且我国在对外合作中的投融资需求较为庞大,政策性金融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商业性资金支持中短期业务做得好,但缺少中长期融资的支持,长期业务往往有空缺,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在长期融资领域存在缺陷,需加以补充。同时,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行为是顺周期的,还有“嫌贫爱富”的特点。

这种情况下,开发性金融具有优势,正好可以弥补二者之间的空缺。开发性金融是对传统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指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不靠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主经营、注重长期投资、保本微利、财务上有可持续性的金融模式,介于政策性和商业性资金支持之间,但更偏商业性一些(周小川,2017)。当前我国参与的“一带一路”等对外投融资项目普遍具有回收周期较长、资金需求规模巨大等特点,具有市场化运作、财务可持续和注重中长期投资等优势的开发性金融可发挥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开发性金融业务具有多重优势,其可以依托政府信用,通过发行政策性金融债等方式,自行募集长期稳定、成本较低的资金,然后根据需求自主选择项目,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因此,中短期海外投资可以通过商业性金融(市场资金)满足;而对于有一定盈利能力,但投资期限长、回报慢的项目,商业性金融可能不愿参与或者资金成本较高,此时相应的投融资服务就需要由开发性金融来提供。

近年来,随着长期公共资源紧缺,国际上重要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正逐步向可持续开发性金融转型,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但日益重视项目的商业可行性和财务可持续性,更加注重支持基础设施投资等长期投资项目,通过国际债券市场融资获取较低成本资金,撬动私人部门投资,以充分调动资源支持各国的经济发展。

我国在该领域已走在世界前列,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在企业“走出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许多项目都可以看到这两家银行的身影。国家开发银行是我国最大的投融资合作银行和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优势,截至2016年底,其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600亿美元,投资余额1100亿美元,储备沿线项目500多个,重点集中在需要中长期资金的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和产能合作领域。进出口银行除支持国际贸易与“两优”贷款业务外也设立了专门的投资基金,主动参与海外项目投资。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开发性资金主要以贷款为主,近年来,也有部分股权类投资参与了一些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成本回收慢的海外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和正外部性,甚至具备了一些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也具备一些开发性金融的特征。据笔者估算,包括上述具有开发性金融特征的股权投资在内,我国可用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国际产能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的开发性资金为2000亿~3000亿美元。

注:“两优”贷款是中国援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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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各类资金的特性与成本(见表4),可以看到,开发性资金将成为企业向发展中国家的重点项目投资的重要支持。同时,从市场建设和项目生命周期的角度看,政策性资金、开发性资金与商业性资金三者可以是“孵化—先行—跟进”的关系,构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框架。

此外,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要海外投资项目,各种资金也可在项目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进入,相互配合,提供金融支持。考虑到政策性资金成本较低且不强调盈亏,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确有必要开展但没有利润的项目,政策性资金可以考虑介入,提供财政补助或贴息,但应避免承担过多财政负担。开发性资金可以在项目的低利润时期进入,一方面为项目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也能帮助项目做大做好,分享成长红利。商业性资金可以待项目成熟、回报稳定后进入,此时项目已经运行一段时间,积累了一定资信,即便在市场上融资,成本也较初始阶段更低。

例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成本回收慢,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先期进入,继而带动私人部门投资。开发性金融机构凭借其既可连接政府与市场、整合各方资源,又可为特定需求者提供长期信用支持,还能对商业性资金起引领示范作用的独特优势,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在政策性金融方面,继续完善出口信贷机制,为中国元素“走出去”提供投融资支持

出口信贷机制对我国产品、服务、技术和劳务“走出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我国对外投融资合作中的关键一环。严格来讲,当前并不存在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出口信贷国际规则。1934年,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创建“伯尔尼联盟”(Berne Union),开启了出口信贷的国际协调。20世纪70年代,随着发展中国家资本品需求的日益增长,主要发达国家为争夺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订单展开了激烈竞争,出口信贷补贴越来越多,竞争比较混乱,客观上加速了“君子协定”的出台。为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出口信贷政策,经过多次协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78年制定了《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指南的安排》,又称“君子协定”。但“君子协定”只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国际公约的性质,也没有国际法的约束力。

注:伯尔尼联盟由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于1934年创建,全称为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of Credit and Investment Insurers),联盟总部设在瑞士伯尔尼,因此简称伯尔尼联盟。

出台以来,“君子协定”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和修订。1987年生效的“Wallen协议”是消除利率补贴的重要一步,规定对高收入国家提供出口信贷的最低利率只能使用商业参考利率模式,并对援助贷款的最低优惠水平提出了量化要求。1991年的“赫尔辛基协议”也是一次重要修改,这一协议禁止向比较富裕的发展中国家和可得到商业融资支持的项目提供捆绑性援助,也终止了一国将出口信贷与本国产品和服务相捆绑的做法,明确了政府贷款和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不得偏向本国企业和产品,必须公平招标(OECD,2011)。

发达国家过去曾是出口信贷的主要提供方,近年来,我国出口信贷蓬勃发展,一定程度上占据了美欧此前的市场份额,因此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我国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占全球比重已从2001年的2%上升到2014年的36%,而七国集团(G7)占比则从91%下降到32%。我国并未按照“君子协定”规则将出口信贷严格分为一般性贷款和援助性贷款两类,而是采取较为灵活自主的出口信贷政策,常常将两者自由搭配。总体而言,我国一般性出口信贷的贷款条件较“君子协定”更为优惠,而较援助类贷款优惠度较低,也因此常在国际场合被人诟病。自2010年起,美国、欧盟开始通过各种渠道频繁向我国提及官方出口信贷领域的国际规则,指责我国出口信贷实践过于灵活,“不守规矩”。在此背景下,我国出口信贷实践与美欧实践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

根据项目是否具有商业可行性,“君子协定”将出口信贷分为一般性官方支持出口信贷和捆绑性援助两大类。对于一般性官方支持出口信贷,核心原则是“不能过于优惠”。利率方面,采用商业参考利率(各国基准利率上加100个基点)作为固定利率贷款的最低利率。特别是,对于利率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国家,则参照世界贸易组织框架采取“外部标准”制定商业参考利率。

期限方面,“君子协定”根据世界银行测算的人均国民收入将国别分成两大类:对于高收入的OECD国家,最长还款期为5年,在遵循相关先期通知程序后,最长还款期可以为8.5年;对于其他国家,最长还款期为10年。

对于捆绑性援助,由于其目的主要是为难以获得市场化融资的国家或项目提供援助,为减少对正常贸易活动的扭曲,“君子协定”对这类贷款的国别资格、项目资格和最低优惠水平作出严格规定,核心原则是“必须足够优惠”。国别资格方面,只有中低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有资格获得捆绑性援助。项目资格方面,商业可行的公共或私营项目不应提供捆绑性援助。优惠度方面,捆绑性援助的优惠水平不得低于35%,当受益国为最不发达国家时,优惠水平不应低于50%(OECD,2015)。

整体而言,我国并非按照“是否具有商业可行性”这一标准对出口信贷分类,而是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制定出口信贷政策,并常常将一般性贷款和优惠贷款灵活搭配。因此,我国一般性出口信贷的条件较“君子协定”更为优惠,而援助性贷款的优惠度难以达到“君子协定”的标准。如果按照“君子协定”规则对我国进行约束,将影响我国出口信贷的迅速增长。

实际上,“君子协定”并不是一种“国际惯例”,也难以反映当前出口信贷的国际新格局。第一,“君子协定”的出发点是协调发达国家在原殖民地的相互竞争,打破原殖民地的地盘概念,不具普适性。第二,“君子协定”主要是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出口信贷进行规定,所以才有“援助性贷款”概念,而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投融资合作属“南南合作”范畴,强调互惠互利,与“君子协定”的初衷完全不同。第三,“君子协定”根据项目是否具有“商业可行性”对出口信贷进行类型划分,过于简单,无法满足发展中国家多样化的实际融资需求。因此,我国应推动改革和完善出口信贷相关国际规则,为促进我国设备、产品和劳务出口提供投融资支持。

对外,应充分利用各层次沟通平台,形成制定出口信贷国际新规则的合力。利用各层次沟通平台,推动更多新兴市场经济体认识到现有“君子协定”的弊端,形成改革共识,提高与发达国家对话的集体合力。对内,宜推动国内出口信贷体系改革,推动“两优”贷款改革,调整“两优”贷款操作规范,健全相关管理体制。同时,可考虑通过降低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提高援助性贷款的优惠度,避免外界对我国的指责。还可明确商业性出口信贷和政策性出口信贷的各自风险承担,共同保障出口信贷资金的安全回收。

(三)在商业性金融方面,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布局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形式日趋多样化,包括在境外投资办厂、跨国并购、股权置换、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创办工业园区等,这也对金融机构提出了多样化的服务需求。除了融资、支付结算、银行保函等传统金融服务之外,“走出去”企业在并购、股权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投资咨询等投资银行服务以及账户管理、出口信用和海外投资保险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也日渐上升。

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布局主要指通过机构互设、金融服务对接、资本市场联通、金融基础设施联通、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等,形成互联互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网络化合作格局(周小川,2017)。首先,应积极开展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布局。金融机构是资金融通的主体,而海外分支机构对其深入一线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金融服务仍依赖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来提供,为满足我国企业需求,金融机构必须完善海外布局结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拓展业务种类、进行合理的金融创新,进而构建系统、有效的投融资体系、财务咨询体系、保险体系、资金风险管理体系等来提供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

过去十多年间,国际大型银行的全球布局战略经历了深刻调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国际大型银行加快在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并购迅速占领市场的步伐,构建了全球化的业务网络,汇丰、花旗、德意志银行等的业务网络遍及全球上百个国家,很多国际大型银行的营业收入中有近一半或高达70%~80%来自本土之外。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为应对冲击,发达国家跨国银行启动了全球布局战略的大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整体收缩了海外布局,回归本土市场,特别是将零售业务的发展重点转向更为熟悉的本土。发达国家银行全球布局的收缩是其资金实力相对回落的表现,也为我国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海外布局,实现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机遇。

从地域分布看,目前除发达国家外,中资银行在东南亚和西亚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相对集中,在中亚、独联体地区布局还有很大空间,明显低于花旗、汇丰、渣打等主要国际竞争对手。笔者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15家主要中资银行的海外机构设立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6年底,上述15家银行共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20家机构。其中,前五大商业银行共设海外机构180家(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最多,分别为49家和56家)。多数银行已有进一步海外扩张的计划,合计拟筹建39家机构(浦发银行最多,共计7家),主要集中在亚欧地区,其中亚洲(含港澳台地区)18家、欧洲18家、美洲9家、非洲2家。此外,国家开发银行等机构还计划将多家国别工作组升级为代表处。

此外,在加快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布局的同时,还应致力于提高金融机构跨境金融业务的广度和深度,完善金融服务。如推动探索银企成本分担机制,推动中资银行对“走出去”重大项目融资给予贷款条件上的优惠,并在企业投资取得回报后给银行一些分红;完善与中长期投资相匹配的汇率风险对冲工具;适当放宽对东道国项目融资主权担保的要求。此外,还可适当放宽对合格“走出去”企业的融资担保抵押全覆盖的要求,减轻流动资金占用压力。

其次,代理银行业务是全球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尚不具备互设机构条件的情况下,与投资国银行之间建立和扩大代理行关系也是帮助所在国获取金融服务的重要渠道。借助银行代理业务,委托行得以接入境外金融系统并充分利用其产品和服务,从而可以有效填补自身空缺。但近年来,日趋严格的监管要求使得银行的相关合规成本不断上升,加之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收缩业务,一些大型跨国银行逐渐终止与委托行之间的代理关系,全球代理银行业务出现了萎缩。代理银行业务萎缩导致某些发展中国家出现了金融排斥的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关注(BIS and World Bank,2015)。

为妥善应对代理银行萎缩的问题,需从委托行和代理行两方面入手。大型代理银行最易从监管薄弱的国家,尤其是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撤离,因此,在代理银行业务的需求端,需要加强委托行母国的监管能力建设。更为重要的是,在代理银行业务的供给端,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代理行业务的萎缩:第一,采用差别化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避免因“一刀切”而出现金融排斥。第二,监管当局应采取务实态度,在政策制定,特别是操作指引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咨询私营部门和关键参与者的意见,分步骤实施有关要求,以观察其效果。第三,金融机构之间应加强交流并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提高监管有效程度。第四,提高资金跨境流动中相关信息的透明度。

最后,可充分发挥银团贷款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融资需求,并分散风险。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为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各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一旦借款方违约,参与方也可联合对其施压,或共同寻求解决方案。据汤森路透统计,目前国际上许多重大项目建设和兼并收购都采用国际银团贷款进行融资,2014年全球银团贷款额高达4.7万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快速发展,中资银行参与国际银团贷款融资的活跃程度也在不断提升,在亚太地区银团贷款的十大牵头行中,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均榜上有名。但国际银团贷款业务在我国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银行分散贷款风险观念有待强化,且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银团贷款二级转让平台,其分销、回购和资产证券化渠道仍相对匮乏(荣彬,2017)。

为充分发挥国际银团贷款在对外投融资合作的作用,第一,可广泛吸纳各方参与,包括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银行,以利用其成熟的制度体系分担资金压力并分散商业风险;东道国或本地区金融机构,减少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中国金融业同业机构,避免在“走出去”过程中的恶性竞争。第二,可考虑推进国际银团贷款的资产证券化,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从而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回报率,并及时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第三,还可通过妥善设计优先清偿顺序,降低相应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在推进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网络化布局的过程中,金融监管当局应顺势而为,引导中资金融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一是支持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职能和特长合理布点,避免盲目布局,实现错位竞争,形成各方合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二是引导中资金融机构统筹考虑所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稳定性、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市场容量、客户资源和信用环境等因素,在开展业务前做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合理配置沿线机构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风险,确保可持续经营。三是为充分动员各方资源,可推动中外资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在促进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的同时,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业开放,欢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这也有助于我国多渠道利用各方资金。四是需加强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近年来,随着国际监管规则与各国的监管措施逐渐推进,全球监管标准趋严,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经营若有不慎就可能触及监管红线,迫切需要加强协调。此外,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也有利于为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布点扫清监管层面的障碍。

(四)充分发挥东道国、多边开发银行、发达经济体的资本市场和国际金融中心在投融资合作中的作用

国内可用于对外投融资合作的资金有限,相当一部分资金可通过国际市场融得。因此,可考虑充分发挥各类资本的作用,首先是东道国自身的金融资源。例如,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2014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储蓄达到9万亿美元,其中七成国家的信贷占GDP之比超过40%。其中,中国—中东欧国家(16+1)金融控股公司就是一个代表性案例(见专栏2)。

专栏2:中国—中东欧国家(16+1)金融控股公司


2015年11月24日,我国在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期间提出倡议设立16+1金融控股公司,探讨通过商业化运作支持成员国之间的产能合作。2016年11月15日,中东欧16个国家与中国组成的16+1金融控股公司在拉脱维亚正式宣告成立。


16+1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为全球多边金融机构又增添了一员。该机构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通过政府间协定设立,是由各国政府授权的金融机构共同组建运营的多边金融机构,旨在通过商业化的多边金融合作推动成员国间的国际产能合作。公司拟采用独特的两层架构,上层体现政策性,是由政府授权机构出资的控股公司;下层体现商业化,包括私募基金、投行、租赁、保险等多个子平台。


16+1金融控股公司享有超主权信用优势,可以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可以获得多重杠杆效应,可将政府资金作为“种子基金”,并通过旗下商业化的子平台迅速撬动社会资金和各类融资。同时,公司采用公司化、商业化运作方式,各国都是股东,共同参与规则制定,并根据商业化的原则确定项目。我国由工商银行牵头,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参与设立16+1金融控股公司。

其次是借助世界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多边开发银行的优势与资金,推动跨国项目顺利实施。目前我国已与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等多边开发机构设立规模总计70亿美元的联合融资基金,并投资2.5亿欧元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股权参与基金。通过开展联合融资合作,我国有效撬动了多边开发银行的资源,也吸引了其他投资者加入。同时,多边开发银行在风控方面拥有较丰富的经验,且其对项目东道国影响较大、熟悉程度较高,动员多边开发银行加入还可以起到防控风险的作用。

事实上,受中国上述融资模式影响,以公共部门资金撬动多方资金进入,正在成为一些重要的国际机构转型的方向。比如,欧洲投资计划(又称“容克计划”)通过由210亿欧元公共部门资金(欧洲战略投资基金)承担第一损失,计划撬动3150亿欧元公共和私人资本进入;世界银行开展的“有管理的联合贷款投资组合计划”和“绿色基石债券基金”等项目,通过公共部门资金提供第一损失担保,有效提升项目的风险评级,进而吸引大量保险、养老金和主权财富基金等机构资金参与投资。在2016年G20杭州峰会上,多边开发银行发表联合声明,提出将继续促进基础设施投资,提高项目的质量和财务可持续性,研究多方合作融资模式,推动私人部门投资,通过风险担保、增信、提高本币融资等方式帮助私人部门控制风险。

再次是充分动员主权财富基金等国际资金,利用发达经济体的资本市场融资。据世界银行测算,当前全球约有8.55万亿美元的资金投资于负利率债券,24.5万亿美元的资金投资于收益率在1%及以下的政府债券,8万亿美元的现金未投向任何标的,三项合计超过40万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投资回报较高,如果能够创造高质量的投资级资产,以上都是潜在的资金来源。同时,此举还可以为我国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提供全球金融市场上各种风险管理的人才、工具和手段。

最后是发挥好香港、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的融资优势。一些区域性、国际性金融中心如香港、伦敦、纽约、法兰克福和新加坡等,本身就是重要的国际投融资平台,不仅其本身具备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拥有数量众多的机构投资者,同时还连接着全球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充分吸引国际资本和投资者参与投融资合作。因此,可考虑与国际金融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比例,从而实现以国际金融中心为枢纽,通过中方资金撬动国际资本市场投资;此外,也可考虑将我国投资的一些海外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造成金融投资产品,并通过国际金融中心连接国际机构投资者,以此为相关项目融资。

以香港为例,2016年7月,考虑到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发展基础设施时存在迫切的资金缺口,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了基建融资促进办公室(IFFO),作为一站式平台,协助企业进行基建融资。目前IFFO运作良好,已有包括金融机构、银行、养老基金、主权财富基金和保险公司在内的超过60个机构加入,如国际金融公司(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亚洲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非发展基金、黑石等。再以伦敦为例,作为老牌国际金融中心,伦敦有着丰富的金融创新工具,如提供投资担保基金和增信服务等,可为我国企业融资提供帮助,如我国首单绿色资产担保债券就是于2016年在伦敦发行上市。

同时,国际金融中心还聚集着全球主要的金融机构和会计、审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在贸易融资、海事金融、保险、财务运作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拥有全球领先的地位与庞大的关系网,这些都可以在投融资合作中为我国所用,为防范金融、法律、环境、市场等各类风险提供帮助。此外,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也是重要的人民币交易中心和离岸人民币市场,金融产品比较丰富,随着人民币在我国对外投融资合作中的使用不断扩大,这些金融中心也可以向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提供服务,为人民币的使用提供便利。

(五)利用多种投融资方式,充分发挥股权类投资作用

对外投融资需综合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尤其要大力发展股权类投资。对外投融资将产生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贸易融资需求、跨境交易避险需求、跨境贸易结算需求、金融基础设施需求等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需要多种投融资方式从不同角度发挥各自特长,有效发挥合力。

同时,许多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时都对获得股权投资有着较为强烈的需求。股权类投资可在对外投融资合作中起到“高能”资金的作用。一般来说,股权投资一方面可以增加项目和投资企业的资本实力,发挥对贷款等各类债权类资金的杠杆撬动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支持企业获取经营管理权,掌握对投资和运营的更大控制力。考虑到中资企业所投资的许多国家都面临着杠杆率偏高、外债空间有限的问题,因此应加大股权投资比重,灵活运用直接投资、委托投资、联合投资等多种方式,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的优势,实现风险分担,促进投融资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股权类资金还可以便利企业更为有效地调动中国元素,将直接投资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技术标准走出去、装备制造业合作、人民币国际化等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充分收获对外投融资项目的长期红利,提高综合效益。但应注意的是,股权投资在具有上述优点的同时,也面临着比贷款等融资方式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应妥善防范有关风险。

综上所述,第一,应大力发挥丝路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中拉产能合作基金、人民币海外基金等股权类投资基金在对外投融资中的作用,加大股权投资比重,从而实现与有关国家的资金、技术、经验捆绑,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益。第二,这些基金作为市场化运作机构,应避免以对外援助的思维来开展投资,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与各方的利益最大化。第三,对于股权类投资基金参与的一些具有公共产品与开发性金融特征的项目,政府部门应该有针对性地给予一些政策指导与支持,实现项目可持续发展。

此外,在发挥股权类投资基金作用时,还应注意其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协调问题,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如目前世界银行等多边开发机构的跟投政策只允许私人部门出资,不允许有政府资金背景的机构参与跟投。这与国际社会关于动员多方资源开展项目建设的倡议大相径庭,也不符合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实际需求。为此,我国应呼吁多边开发机构完善现有规则,促进各方共赢。同时,从投资可持续性的角度考虑,我国还可在一些新兴领域,包括环境风险管理和绿色金融等方面的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如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规模已居全球首位,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有强烈意愿与我国共同制定绿色金融的全球标准。积极引导上述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有利于在东道国民众中树立中国投资的良好形象,有利于项目投资的顺利运营与可持续发展。

目前来看,已成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已经在促进资本和实业对接、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互补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以丝路基金为例,作为支持“一带一路”建设而设立的中长期开发投资机构,截至2017年5月,丝路基金已实现了15个项目签约,承诺投资金额累计达60多亿美元,投资区域覆盖“一带一路”沿线的俄蒙中亚、南亚、东南亚、西亚北非及欧洲等地区,涉及基础设施、资源开发、产业合作、金融合作等重点领域。

此外,丝路基金还单独出资20亿美元设立了中哈产能合作基金。股权投资在丝路基金总投资中的比例已超过70%;除权益类资金外,丝路基金还综合运营债权、贷款和基金等投资模式,形成不同的组合搭配,满足项目的差异化融资需求。同时,丝路基金在投资决策中一直强调项目要具备“中国元素”,在促进中资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装备制造业“走出去”和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2017年新成立的人民币海外基金也将发挥重要作用。人民币海外基金的定位是中长期融资平台,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人民币境外贷款、相关股权投资、跨境担保。其中,境外贷款业务包括海外项目融资、收购贷款、短期搭桥贷款等,股权投资和跨境担保业务主要向涉外企业和项目提供。预计未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接受国得到的人民币资金有很大比例将用于进口中国的商品和服务,进而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形成人民币项下“资本输出、贸易回流”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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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hanghai Finance Institute,SFI)是一家非官方、非营利性的专业智库,致力于新金融和国际金融领域的政策研究。研究院成立于2011年7月14日,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hina Finance 40 Forum,CF40)举办, 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战略合作。研究院在国内率先提出新金融概念,并积极开展相关研究,逐渐形成了以新金融和国际金融为特色的研究道路。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等机构于2015年10月发起成立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中心是北京大学的二级机构,挂靠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心致力于开展数字金融、普惠金融、金融改革等领域的学术、政策、行业研究,向社会提供权威的研究分析,为行业发展提供专业的理论指导,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政策参考。

此外,为纪念我国卓越的世界经济学家浦山先生,并推动我国国际金融与新金融的研究和发展,上海新金融研究院于2016年7月发起成立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并与中国世界经济学会战略合作,联合主办浦山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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