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吃兔子的胡蘿蔔36920171
此案判決受害者兩親人有期徒刑10年和7年,是否跟受害者是一家人的關係這種因素存在?
或者在整個案件中有一定的關聯性因素存在。
假設將被判刑二人與受害者之間的關係設定為陌生人關係,被判刑二人可能定性為見義勇為!
相信此案法律上的判決結果,是綜合考慮了整個案件的全部要素得出的結果!
此案應該反轉可能性不大!
DAIXIANG
此案能否反轉,應該會從“崑山反殺案"的判罰結果中看得到希望。
內蒙古入室砍人被反擊,導致入室歹徒兩天後死亡的案件,個人認為,法院判反擊者防衛過當很值得商確。
凌晨四點,睡得正酣,在沒有任何防備的情況下,遭到不法歹徒手持武器入室行兇的突然襲擊,該使人產生多麼大的緊張和恐怖的心理;當滿屋子的人硬著頭皮起床後看到被害人鮮血淋瀝,正以為自己人多把歹徒嚇跑了的時侯,卻又突然遭到膽敢入室行兇歹徒在黑暗中的二次攻擊,當然就會認定,歹徒必定是個窮兇極惡的危險人物,如果自已不把他放倒,這滿屋子的人都會有性命之憂;當反擊者在與歹徒搏鬥中搶到了兇器時,肯定是一頓亂打,因為此時是相互以命相搏的搏鬥,並不是象電影中有早先設計好了的故事情節,規定打幾下就不會死,也不是比武中武林高手的單打獨鬥,可以做到點到為止,而此時是正處於黑暗中的混戰,緊張慌亂中也沒有人會知道應該只打幾下兇手就不會死。況且,歹徒當時並沒死。可行兇者家屬卻說,是防衛反擊者當時沒有及時把兇手送醫,才導致了行兇者的死亡。
但是,他根本不能想象到當時的情景,不能理解到當時在自己的家也會遭到突然襲擊的滿屋子人的心情,不能想到做為普通人看到己鮮血滿面的自己的親人還沒得到救治,卻能反去先救治行兇的歹徒,況且此時在黑暗中還不能搞清楚被放倒在地的兇手的真實狀況呢?
本來,就憑行兇者帶著武器入室蓄謀殺人這一條,就可以判防衛者是正當防衛的。因為被迫防衛者,大都是平時看見打架都害怕的普通人,並不是身手了得的武林高手,也不是身經百戰,心裡素質過硬,久經沙場的老戰士,更與前來行兇者是兩個不同級別和層次的人,只要他們能在與兇手殊死搏鬥中保住自己的性命就是萬幸了,怎麼還會具有“點到為止"那麼高的心理素質呢?!這又不是在拍電影。
所以,個人認為,這起案子跟"崑山反殺案"是一樣的,在防衛者被迫反擊最終能反殺成功就是屬於正當防衛,如果法庭判定是屬於防衛過當,有不尊重現場情景和事實的背書之嫌。不知大家怎麼看!
圖片摘自網絡
知足常樂1284922
不管反轉不反轉,我都認為這兩個人(王鐵柱、王玉成)應該無罪釋放或適當減刑,應該認定他們防衛過當。我的觀點是這樣的,如果一個人“手持利刃”來到我的“私人住宅”傷害或砍殺我或者我的家人,我會不顧一切的將其砍倒或砍死。如果在我自己的家裡被人拿利刃砍殺還不能還手的話,試問什麼情況下我可以反擊?等我死了之後麼?
前段時間出現的崑山龍哥反殺案被社會關注,最後判定無罪,屬正當防衛。我們拿兩個案件做下對比:
崑山龍哥下車挑釁在先,動手在先,拿刀攻擊電動車男;而該案件與“龍哥反殺案”類似,都是有錯在先。但有一點不同,龍哥事件是突發事件,而該案件的死者王生娃卻是蓄意謀殺。如果案件到此為止的話,龍哥算是治安案件,而這個王生娃卻是刑事案件。
崑山龍哥先攻擊電動車男,並造成其受傷,之後又拿刀回來攻擊電動車男,最後失手刀落地被電動車男搶去,然後將龍哥反殺;再來看該案件,死者王生娃潛入郭三祥家,對其頭部連砍三斧,被其女婿王鐵柱、親戚王玉成發現後,死者王生娃又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二人,最後反被二人打死。
(一審判決書部分內容)
我們再次做對比,同樣是拿利器攻擊一方,崑山龍哥案是死者的刀被受害者搶去之後,用死者的刀砍殺了死者;而王生娃案件中,雖然王生娃用斧子砍了郭三祥並用棒子和雙響炮攻擊他的女婿和親戚,但從文字事實分析,棒子與雙槍炮的傷害力與斧子不同等,甚至在面對其女婿王鐵柱、親戚王玉成時反而是劣勢,那在廝打過程中,很可能是這兩人已經制服了王生娃,甚至王生娃已經失去了反抗能力,但二人又持續毆打,導致王生娃被打死;崑山龍哥反殺案,從刀落地刀搶到殺人整個過程很短,崑山公安局給出的時間好像是7秒左右,而這個案件的發生過程肯定不止7秒這麼短。
(一審判決書部分內容)
再來看看我國的法律是怎樣說的: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圖上為內蒙古高原認定王鐵柱、王玉成有罪的原因)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崑山龍哥反殺案是完全符合“法律意義上的正當防衛”,而本案有幾個疑點要確定:
1)王生娃用斧子砍殺郭三祥不假,法律上可以判定為正在行兇或正在實施犯罪,此時如果將王生娃打死,是可以算是無限正當防衛的。但本案,王生娃在砍殺郭三祥時沒有人阻攔,可視為犯罪進行時。而王鐵柱、王玉成與王生娃發生事實時卻是在王生娃行兇之後,嚴格來說,這已經是兩件事了。
2)王生娃砍殺完郭三祥後,被郭三祥女婿王鐵柱、親戚王玉成發現,之後用木棍和雙響炮攻擊兩人(這裡面要注意,此時王生娃已經砍完郭三祥,換了武器攻擊兩人),之後兩人將其打死。這雖然是一個連貫的案件,但是王生娃砍殺郭三祥是一回事,王生娃攻擊王鐵柱、王玉成又是另一回事,兩人將其打死又、又是另一回事,三件事不能混為一談。就像崑山龍哥反殺案一樣,當初電動車男如果砍死了龍哥之後,又去追砍白衣男子的話,同樣也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殺人。
3)王生娃是被王鐵柱、王玉成“打死”,這期間的時間是多久,這過程中王生娃是否失去了反抗能力?是否還手持利刃?而王鐵柱、王玉成毆打王生娃的過程中持續了多久?是一下打死,還是短短的幾秒鐘之內打死,或是毆打了很久致死?
(圖為目擊者的一部分證詞)
如果是後者的話,屬於防衛過當,甚至說是故意殺人也不為過。但是,郭三祥被王生娃砍傷是事實,而且是王生娃潛入郭三祥家裡,屬於有預謀的殺人。而王鐵柱與王玉成也是本著救人、擒拿兇手的初衷,雖然打死了王生娃,但是我還是覺得量刑有些重了。畢竟是王生娃私闖民宅砍殺郭三祥,兩人一個是郭三祥的女婿,一個是郭三祥的親戚,看到自己的親人被人砍了,氣憤之下打死了人也很正常,而且王生娃還試圖攻擊二人。畢竟法律之外還要講個人情,判可以但是能不能不那麼重?人生有幾個十年?
實體店老王
深更半夜手持利器,私闖民宅,企圖殺人,不料被“反殺”。在我看來,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大家不妨換位思考一下,大半夜有不速之客,拿著嚇人的利刃私闖民宅,換做是我們會怎樣?這是明目張膽的企圖謀殺!作為當事人拿起武器反抗也是合乎情理。
本案大家討論的重點在於是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
崑山“龍哥”案得到眾望所歸的結局也標誌著司法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已經發生了有效的改觀,這是法律的一大進步。
案件聚焦的關鍵點:沒有視頻監控作為有力的證據
“龍哥案”由於有視頻監控的佐證,證據明擺著,無法反駁。而內蒙古的入室砍人案由於發生在民宅,沒有有力的監控證據作為參考,所以當時事件發生的整體經過只能通過家人的口述來了解,這樣證詞的參考價值顯然是大打折扣的。
不過我們不能忽視的是事件的導火索是入室砍人在先,防衛在後,要是這位老漢沒有私闖民宅,企圖行兇,那麼這件事情也根本不會發生。有句古話說嘛“出來混,遲早要還的”,只是沒想到報應這麼快。。。
在老漢倒地之後,家人仍然對其進行攻擊也是案件所爭論的一個關鍵
不少人認為老漢在倒地之後已經沒有能力進行反擊,但是家人由於恐懼的心理仍然對其進行毆打,才最終導致了這樣的結局。
還是要回歸文章開頭提到的“
換位思考”,要是深更半夜,歹徒入室行兇,手持利器,當被抓個現行,換做是我們怎麼辦?為了求生當然是奮起反擊,總不見得,站著被人砍吧?就算他倒地了,誰知道他還會不會爬起來繼續行兇呢?當自己的家都不安全了,我們還能拿什麼來談安全感?
浮雲視界
當事法官都是安書本上的來判,根本就不考慮實際情況是怎樣的,照它那樣說的話,別人都跑你家準備幹你了,你能猜到是幹傷你還是直接乾死你呢?既然當事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反殺入室者,我覺得就是正當防衛,難道別人跑你家裡行兇,你不反抗等人把你和家人搞死嗎?我相信只要是任何一個健全人遇到這種事情都會極力反對,在你死我活的反抗中把入侵者殺了,很正常,因為你不知道如果你不反抗,入侵者會不會把你和家人殺了,照法官的話來說,有人到你家行兇,你能反抗,還要先看看刑法書,看看要把入侵者傷到何種地步才不會犯法嗎?人的本能就是這樣,在當時那種情況下,肯定是極力反抗的。
陪你飛82860232
應該算正當防衛!深夜入室殺人!已經不是民事糾紛或一時衝動!已經構成謀殺!況且深夜不經容許進去別人家已經侵權,從這兩條看,已經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按高法最新解釋符合正在進行的殺人的惡性刑事案件,由於驚動別人未遂,而在家人的搜捕中,他繼續暴力抗拒,比如丟炮,比如用棍棒反擊,所以家人的抗暴具有正當性和迫切性!從結果看,防衛是制度罪犯後報警,因為警察到來時人沒死還有意識,還經過兩天搶救在治療過程中,罪犯意識清楚思維正常,這一切說明,他們在他失去抵抗能力後並沒有再進一步的傷害!綜合來看!罪犯事實的事嚴重的入室殺人的刑事犯罪!是明確的不法侵害!打鬥是在搜捕罪犯制度罪犯過程中,是符合防衛和正當防衛條件,罪犯制服後,並未進一步的傷害而是報警由法定機關處置,人不是當時死亡,死亡的原因是制服過程中傷害造成,所以防衛人的防衛是合理合法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所以防衛行為屬於無需負責的正當防衛行為,法官太南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