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等五部门重拳出击:“非法证据”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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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水平


《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严格排除原则”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在制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同年,最高法还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可以说,五部门的上述规定对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做出积极而重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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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正义的化身

下面,用几个公布了的典型案例,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重点条款予以解释,以帮助这项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一:被告人李松松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如何处理? 2.对采用诱导方式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应当如何处理?

泉州市中院针对上述问题,分别裁判如下:

(一)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如采用暴力、刑讯逼供、变相肉刑、威胁、非法拘禁等方式收集的证据,对此类证据应“绝对排除原则”;二是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实行的是“裁量排除原则”。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其证据收集合法的举证责任,不能让被告方变相承担证明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责任,被告方仅需提供抗辩,尽到“争点形成责任”义务即可。对法律明确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没有遵守法律的规定,未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且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进而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结合法律对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要求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实际上是将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认定非法证据的重要条件,同时又并未将违反法定程序本身独立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

(二)对采用诱导方式取得的被告人陈述,客观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明确禁止采用引诱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采用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有关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于采用诱导性发问的方式收集的被告人陈述,因诱导性发问极易导致言词证据失真,因此,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审查被告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如果由此取得的被告人陈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者无法得到其他证据印证,不能确认其客观真实性的,不得将之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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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律是社会的准绳

案例二:冯善顺故意伤害案

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将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外讯问取得的认罪供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海南省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裁判理由如下: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将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外讯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有关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对于侦查机关违反此种规定的情形,如果被告方对供述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侦查机关不能证明其取证合法性的,违反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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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力量不仅仅是威慑

案例三:陆武非法持有毒品案

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把握被告人审判前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

无锡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裁判理由: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将会对被告人产生持续的心理影响,以至于后续讯问即使不再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被告人仍然会重复之前的供述。因此,只有排除后续收集的审判前重复性供述,才能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否则仅排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自身,而不排除后续审判前重复性供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被架空。

本案是排除审判前重复性供述的典型案例,既排除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供述,又排除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供述。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为了固定被告人的供述,往往会进行多次讯问,由此获得多份重复性供述。如果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其在审判前重复性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被告方只需提供侦查人员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为了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若干规定》对审判前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设定了合理的例外情形:一是,侦查期间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作出供述的;二是,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作出供述的。上述例外情形下,先前的非法取证行为对被告人所产生的心理影响已经消除,被告人自愿作出供述,其后续重复性供述可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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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下的不仅仅是法槌,而是正义落地

案例四:赵金彪故意杀人案

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如何把握要求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

河北省高院裁判理由:关于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需要综合考虑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情况。当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如果公诉机关能够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消除法庭的怀疑,就无需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反之,如果公诉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或者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又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就需要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并且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未按照法律要求出庭作证,或者虽然出庭,但未能说明取证合法性,最终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可以说,各地法院在执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执行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极大地规范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司法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权,促进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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