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22號颱風“山竹”的中心16日17時在廣東省江門市台山沿海登陸,登陸時中心附近最大風力14級,成為今年以來登陸我國的最強颱風。儘管社會各界已經做了充分的應對準備,但因“山竹”規模太大,風力太強,狂風暴雨過後,處處一片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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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過後,也必然會引起很多問題:車輛被淹保險公司會理賠嗎?房子被淹受損怎麼辦?航班被取消了要怎麼維權?小編來一一解答。
車輛受損理賠需有涉水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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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被水浸泡後的理賠前提,是車主為事故車輛投保了車輛涉水行駛損失險。涉水險是指車主為發動機購買的附加險,它主要是保障車輛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後致使發動機損壞可給予賠償。涉水險的理賠對象包括三種情況,一是遭遇下雨、內澇等天災,車輛被淹沒;二是車輛不慎掉入水中;三是車輛停在停車場、地庫時,被水淹沒。
但是,如果駕駛員駕車涉水時操作不當,如汽車在水中熄火後又立即發動車輛,有可能導致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具體需要在投保時認真查閱各個保險公司關於涉水險的相關條款內容。
房屋受損可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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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的規定,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當然,一些“未雨綢繆”的家庭如果事先已經購買了家庭財產保險,則可以申請理賠。
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通常為洪水、海嘯、地震、泥石流、暴風雨、火災、水暖管爆裂、電路異常和入室盜竊、搶劫等造成的房屋主體、家庭設施和人員財產損失。
其中,為預防災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預防費用,原則上不能請求賠償;但災害事故發生後,為防止災害損失擴大,積極搶救、保護家庭財產而支出的費用,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按約定提供補償。
取消航班列車次應返還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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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法律關係中,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是承運人的合同義務,如果承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則需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不可抗力指的是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等。在特定情況下,承運人援引這條法律規定是可以免除其遲延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的。
但需注意兩點:一是免除的是承運人遲延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即承運人可以在因颱風造成的危險天氣因素消除後再履行合同,此時其無需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但返還票款的責任不能免除,由於颱風而取消的航班、列車次,應當由承運人向旅客返還票款。二是運輸合同的履行不能發生在承運人遲延履行之後,那承運人不能免責。也就是說,如果航空公司違約在先,應當起飛的航班因為延誤沒有起飛,一直延誤到颱風來臨最終導致無法起飛的,航空公司不能免責。
搶險救災受傷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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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受傷或致殘的,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在臺風中傷亡的人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
地庫被淹開發商能否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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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臨,物業管理公司對降水量的加大及地下車庫積水問題應有適當的預見義務,以及盡到合理的謹慎義務及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首先要及時通知車主,其次要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措施,如及時封閉地下車庫、盡力向外排水、將車輛轉停至地面等。如果物業管理公司盡到了上述義務,並無履行瑕疵或懈怠表現,則可以免責。
開發商對其規劃設計並施工建設的小區及公共配套設施應承擔相應性能和質量的保證義務。對於是否具有相關排水能力及條件的標準,其作為專業單位較之業主(車主)具有更強的判斷能力。對於能夠發現的排水能力不足的情況,開發商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應、溝通,協調解決此問題,而不能將此問題的全部責任推至業主(車主)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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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肆虐,您有哪些權益受損需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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