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了爲什麼不算自首,沒有減輕處罰?律師告訴你答案

有時一時糊塗而犯下大錯,導致違法犯罪。這是最好的彌補方式就是積極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並且及時投案自首,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減輕罪責,得到從輕從寬處罰。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犯罪了為了得到從輕處罰,接受親友的規勸,也能夠自動到司法機關投案。但是有時候他們也抱著僥倖心理,表面上有一個好的態度,但是卻不說實情,避重就輕,妄圖矇混過關。

但是聰明反被聰明誤,一旦他們的計謀被識破後,就可能認定為投案不是自首,沒有自首情節,照樣嚴厲處罰,這就不足取了。

投案了為什麼不算自首,沒有減輕處罰?律師告訴你答案

那麼,投案和自首到底有什麼區別和聯繫呢?

在刑法上,投案和自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投案不等於是自首,但是自首必須是先投案。《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投案是犯罪嫌疑人作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司法機關接受處理,而自首不僅要求犯罪嫌疑人作案後主動到司法機關接受處理,並且還應當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不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不能算作自首。

並且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可以情節輕微的可以免於處罰,但是對於投案卻沒有這些規定。

所以說對於犯罪分子作案後應當積極主動的到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投案,並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這樣在法律上才能夠認定為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規定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樣對於犯罪分子的判刑本身是有很大好處的,切不可投案後不認罪,那樣是沒有任何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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