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江陰某企業這樣排汙獲刑八個月!罰款八千!

「法律援助」江阴某企业这样排污获刑八个月!罚款八千!

“綠水青山,便是金山銀山”

經濟發展不該伴著環境汙染

然而

......

案情回顧

被告人朱某、沈某(系夫妻)未經環評審批,在江陰市青陽鎮租用村集體建設用地開辦五金公司,主要從事黑色金屬鑄造件的生產,工序中包括使用不鏽鋼拋丸對鑄件進行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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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沈某為節約生產成本,與朱某商量,多次使用硝酸液在塑料酸槽對不鏽鋼鑄件進行酸洗,並使用水槍對酸洗後的鑄件進行沖洗,沖洗後的廢水未經處理通過牆洞直接排放至房屋南牆與圍牆形成的過道中,經模擬試驗表明,排放廢水有200餘公斤。

檢察院起訴

江陰市檢察院以五金公司、朱某、沈某犯汙染環境罪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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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某沒有委託辯護人,根據刑事法律援助全覆蓋要求,江陰市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中心發出《通知辯護函》,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接到此案後立即啟動援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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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指派後,張律師立即去法院查閱、複製、摘抄了案卷材料,瞭解基本案情。

經分析證據,張律師發現該案有幾個疑點:

第一、檢察機關在《起訴書》指控是廢水向廠外排放,但廢水排放去向不明;

第二、各人對存積廢水的地方的筆錄表述不一,或是過道,或是地面,或向牆洞外排放、或是排放在水泥澆過的巷子內,沒有明確統一的地點;

第三、單純的重金屬超標,能否構成汙染環境罪?存積廢水的地方是否屬於滲坑?這些都需要去考證。

張律師現場調查之後,查閱了關於重金屬汙染的20多起案例重金屬汙染治理的專業性材料,借閱了江陰法院已歸檔的兩件類似案件,發現重金屬汙染的危害的確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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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法院組織被告人及各辯護律師進行庭前會議,有效解決了環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程序的合法性、管轄、迴避等程序性問題,並進行證據開示與質證,為法庭審理提供了效率支撐。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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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溫馨提醒 ● ○ ●

我們每個公民都有保護環境的責任與義務,尤其是作為企業家,切不能利慾薰心、心存僥倖,犯下汙染環境罪,否則必將受到嚴懲!

案件供稿 | 江陰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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