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便是金山银山”
经济发展不该伴着环境污染
然而
......
案情回顾
被告人朱某、沈某(系夫妻)未经环评审批,在江阴市青阳镇租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办五金公司,主要从事黑色金属铸造件的生产,工序中包括使用不锈钢抛丸对铸件进行抛光。

期间,沈某为节约生产成本,与朱某商量,多次使用硝酸液在塑料酸槽对不锈钢铸件进行酸洗,并使用水枪对酸洗后的铸件进行冲洗,冲洗后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墙洞直接排放至房屋南墙与围墙形成的过道中,经模拟试验表明,排放废水有200余公斤。
检察院起诉
江阴市检察院以五金公司、朱某、沈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
律
援
助
因朱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要求,江阴市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辩护函》,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此案后立即启动援助程序。
接受指派后,张律师立即去法院查阅、复制、摘抄了案卷材料,了解基本案情。
经分析证据,张律师发现该案有几个疑点:
第一、检察机关在《起诉书》指控是废水向厂外排放,但废水排放去向不明;
第二、各人对存积废水的地方的笔录表述不一,或是过道,或是地面,或向墙洞外排放、或是排放在水泥浇过的巷子内,没有明确统一的地点;
第三、单纯的重金属超标,能否构成污染环境罪?存积废水的地方是否属于渗坑?这些都需要去考证。
张律师现场调查之后,查阅了关于重金属污染的20多起案例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的专业性材料,借阅了江阴法院已归档的两件类似案件,发现重金属污染的危害的确很大。
开庭前,法院组织被告人及各辩护律师进行庭前会议,有效解决了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程序的合法性、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并进行证据开示与质证,为法庭审理提供了效率支撑。
法院审理
● ○ ● 温馨提醒 ● ○ ●
我们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尤其是作为企业家,切不能利欲熏心、心存侥幸,犯下污染环境罪,否则必将受到严惩!
案件供稿 | 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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