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手了!內蒙古杜絕亂髮文、出台「奇葩」文件

出手了!内蒙古杜绝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一起來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

和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內政辦發〔2018〕5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我區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管理工作,有效解決部分地區、部門對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制定程序執行不嚴格、內容違法,報備率、及時率不高,備案審查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切實提高行政規範性文件質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行政規範性文件制發行為

(一)準確界定文件範圍。行政規範性文件是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根據《通知》和《內蒙古自治區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1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準確把握行政規範性文件特徵,嚴格界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範圍,認真履行合法性審查程序,杜絕亂髮文、出臺“奇葩”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公信力現象的發生。

(二)認真履行法定權限。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履行職責,嚴禁越權發文。加強權責清單管理,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三)嚴格控制發文數量。認真落實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主體資格制度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佈“三統一”制度,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嚴控行政規範性文件制發數量。嚴格執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年度發文計劃制度,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堅決杜絕升格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並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複發文;對內容相近、能歸併的儘量歸併。行政規範性文件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文字應當規範、精煉、準確無誤。

二.嚴格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

(四)嚴格制發程序。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制發,重要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流程,確保制發工作規範有序。

(五)加強制發評估論證。擬製定行政規範性文件時,起草部門要對發文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對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科學評估,確保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有效。充分發揮專業力量在文件制定工作中的作用,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以及涉及面廣、難度較大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

(六)廣泛徵求意見。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集中民智,深入反映民意,不能只在行政機關、系統內部徵求意見。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門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群眾知曉的方式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對涉及群眾重大利益調整的,起草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行政相對人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建立意見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的,起草部門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起草部門應當說明理由,提出意見。

(七)嚴格審核把關。完善合法性審查程序和機制,明確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合法性審查機構職責分工。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要對起草部門是否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起草、是否進行評估論證、是否廣泛徵求意見、是否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等進行審核。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要對文件的制定主體、程序、有關內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行政規範性文件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09號)履行相關程序。起草部門要及時將送審稿及有關材料一併報送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並保證材料的完備性和規範性。

(八)堅持集體決策。認真落實集體審議制度,防止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拍腦袋”決策。行政規範性文件履行合法性審查等程序後,應當提請制定機關集體審議,不斷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進程。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經集體審議後內容有較大變動的,應當再次進行合法性審查和集體審議。

(九)及時公開發布。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由制定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系統內要求等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文件發佈後,起草部門要及時通過新聞發佈會、在線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使社會各界及時瞭解行政規範性文件制發的背景及有關內容。行政規範性文件原則上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各級政府門戶網站要加快行政規範性文件信息平臺建設,確保平臺具有文件發佈、信息共享、動態更新等功能,逐步實現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規範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十)強化評估工作。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特別是可能影響政府形象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做好出臺時機評估工作。建立健全實施後評估制度,明確評估主體、評估標準、評估程序。行政規範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評估,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研判處置,主動回應關切。通過實施後評估制度,及時瞭解行政規範性文件實施情況,為行政規範性文件的修改、廢止提供依據。

三.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文件工作指導和監督

(十一)強化備案監督。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監督指導職能,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認真做好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及時發現有件不備,報備不及時、不規範問題,對存在問題的提出整改意見,進一步提高備案率、及時率、規範率。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部門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材料,應當包括起草調研、公開徵求意見、專家論證、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部門集體討論決定等材料。對材料不全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退回報送部門,並要求其補齊相關材料後重新報備。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與黨委、人大等系統備案工作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聯動機制;探索與人民法院、檢察院建立銜接機制,努力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實效。

(十二)及時進行文件清理。建立並嚴格執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定期和專項清理制度,根據上位法調整或者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清理相關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向社會公佈。根據當前機構改革工作需要,做好政府機構改革過程中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和實施的銜接,新組建或者職責發生調整的部門要對本部門負責實施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需要修改的,及時進行修改;不需要修改的,做好繼續實施的銜接工作,確保依法履行職能職責。加快推進行政規範性文件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區統一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電子報送備案系統,實現備案、審查、監督、清理、公佈全功能,健全網上審查機制和清理制度。

(十三)加強監督檢查。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規範性文件建議審查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統計分析制度和備案監督情況通報制度。根據《通知》和《辦法》要求,對違反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制度的行為,政府法制機構依法制發行政規範性文件審查監督通知書,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審查監督通知書的,提請本級政府撤銷其行政規範性文件,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通過約談或者專門督導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時向社會曝光,並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十四)加強考核評價。認真落實《內蒙古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考評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23號)《內蒙古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225 號)要求,將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合理設置考評指標,強化考核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實現對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目標化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落實。相關落實情況和重要事項要及時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相關工作的監督指導,並適時開展督察。

201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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