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違紀卻被紀委下文,小題大做?

撰文 | 高語陽

沒有違反紀律,為什麼收到監察建議書?

24日,《中國紀檢監察報》披露了不久前上海市嘉定區紀委監委給該區徐行鎮送達《監察建議書》一事。而在這之前,區紀委監委針對徐行鎮一條問題線索的調查結果是:沒有違紀。

“沒有違紀不代表沒有問題。”區監委工作人員表示。

那麼,作為由監察法“背書”的監察建議,到底是怎麼回事兒?監察建議是在“小題大做”麼?

為什麼下發建議書?

先了解一下這次事件的來龍去脈。

最早,上海市嘉定區紀委監委收到一條問題線索稱,該區徐行鎮下屬企業徐行經濟城負責人宣某赴外地參加招商活動時,經費使用有超標嫌疑。

短短几天花費好幾萬,這讓區紀委監委的工作人員也感到蹊蹺。但當他們找到宣某時,宣某表示自己“很冤”,因為這些費用都是招商活動主辦方統一報價和收取的,不存在虛報,而且經費都是經過鎮領導批准的。

後來經過區紀委監委核實,宣某在這次招商活動中並沒有違反紀律。

不過,該鎮相關負責人也坦言,目前在鎮招商經費使用的審批上相對寬鬆,缺少有效的過程和結果評估。

本以為事情到此結束,幾天後,一份來自區監委的《監察建議書》被送了過來。

“沒有違紀不代表沒有問題。”區監委工作人員表示,相關人員雖然未觸“紅線”,但卻暴露出該鎮在招商活動經費審批管理上的問題,容易產生廉潔風險。

區監委在建議書中指出,該鎮要進一步加強招商活動的審批管理、強化對鎮屬企業廣告宣傳費用的監管、嚴格執行本區招商引資和公務活動差旅費報銷制度,避免財政資金被揮霍浪費。

而在收到建議書之後,鎮相關部門制定了規範徐行經濟城財務管理等的一系列制度和實施細則。

無正當理由必須履行

監察建議書是什麼性質?

監察建議是一項制度,是監察機關在依法履行監察職能時,根據監督、調查的結果,針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向相關單位就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五款規定,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根據《中國紀檢監察報》評論文章,監察建議由監察法“背書”、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具有確定的法律效力。

這也就意味著,被提出建議的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必須履行監察建議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作為實現監察職能的一種有效方式,監察建議已經成為監察機關促進法律實施、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手段。

比如,今年6月,東方市監委向該市直工委下發了一份監察建議書:

“你委在2018年3月20日,分別製表報銷了兩名幹部在3月5日、3月12日、3月19日三天下鄉觀看扶貧夜校的中餐補助240元,現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你委對照檢查,按市財務相關規定抓好整改”。

很快,市直工委在函覆中表示:

“將責令2名同志將多報的費用240元退回,同時建立健全財務報銷和廉政風險點防範制度,舉一反三,避免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當然,提出監察建議的前提是要有紮實的調查研究工作。監察建議必須要問題點得準、建議提得實,因此,首先要在調查研究上下功夫,根據監督調查的結果,對具體案件進行分析、總結,發現問題,提出務實管用的建議。

對監察建議開展“回頭看”

提出監察建議之後,最重要的就是落實,這還是要依靠監督來保障。

一方面,監察機關要嚴格督促有關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將監察建議採納和落實情況進行通報反饋,並對通報內容認真把關;另一方面要強化再監督再檢查,定期跟蹤和實時掌握被建議單位落實責任、自查自糾整改情況。

也就是說,也要對監察建議開展“回頭看”。

舉個例子,今年6月,雲南省曲靖市沾益區紀委監委在對中央環保督查“回頭看”邊督邊改交辦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核時,發現龍華街道辦事處在太平社區霧山居民小組劉某經營塑料顆粒加工造成周邊環境汙染的問題上,存在日常監管不到位和未及時發現、制止的問題。7月6日,該區監委下發監察建議書,要求其開展自查自糾,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動系統性問題全面整改。

在監察建議書送達時,調查組組長當面表示:“監察建議書不是一發了之,你們要直面問題、立行立改,整改落實情況按時書面報區監委。區裡會適時開展‘回頭看’,對整改走過場、打折扣的將嚴肅問責。”

之後, 為保證整改工作落細落實,區紀委監委建立監察建議問題整改臺賬,列出整改要求、單位及時限,通過電話提醒、現場檢查等方式全程留痕督辦。隨後,龍華街道責令無證無照經營的塑料廠停止加工作業,並拆除了塑料加工設施,同時對轄區內堆煤貨場、固體廢棄物等環保問題進行拉網式排查清理,對存在問題進行全面整改。

是“小題大做”麼?

說到這裡可能有讀者感覺到,監察建議書的切入點有時候是非常小的。有人問,這是“小題大做”麼?

我們通過具體案例來看看這個問題。

今年5月,上海浦東新區紀委監委向新區衛計委發出“監察建議書”,針對其下屬單位存在財務漏洞、監督管理不力等問題,提出監察建議。

這份編號為滬浦監建(2018)1號的監察建議書,被稱為是“1號監察建議書”,在當時引起關注。

這件事的起因是發現並查處一名財務人員侵吞公款,但監察建議書著重提出:各醫療衛生機構應以此案為鑑,舉一反三,規範和加強財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相應的內控機制。

“如果沒有監察建議書,違法當事人同樣會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但懲戒作用就相對有限。”而這份監察建議書促成駐在單位加強財務管理,並追查管理者的責任,也促成了區審計部門對全區相關部門進行專項財務審計。

歸口監督衛計委的是新區紀委監委派駐第四紀檢監察組,該組負責人宣鶴鳴曾表示:“‘小題大做’就是為了維護整個系統的政治生態。”

正如《中國紀檢監察報》說,監督的目的是保護森林。在該文中,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也說,監督為的是保護“森林”、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監察機關要善於運用監察建議,根據監督和調查結果及時履行職責。

也就是說,事發雖然是“一片葉子”,但監督的最終目的是保護“森林”。

這方面還有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是由兩瓶綠茶引發的一份監察建議書。

這事兒發生在今年7月,16日下午,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紀委監委第八派駐紀檢監察組副組長徐元平剛走進辦公室,工作人員小丁就遞來兩瓶綠茶。據徐元平了解後知道,這是一位愛心人士給環衛中心的捐贈,按照捐贈方要求分發完後,剩餘了3箱多,就分發給了其他科室,而且,這是環衛中心一直以來的“老辦法”。

之後,在紀檢監察組的要求下,送出去的3箱綠茶又被收了回來,區監委隨即下發《監察建議書》,要求城管局就發放捐贈物資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

被約談的城管局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張振華事後說:“剛開始還認為是小題大做。但經過談話,讓我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如果不及時制止,別人可能會認為我們這是拿捐贈發福利。”

後來,在派駐紀檢監察組建議下,城管局環衛中心圍繞接受捐贈召開會議,剖析認識上的誤區,查擺存在的問題,擬定了接受社會捐贈管理制度的初步方案。8月,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城管局發佈《接受社會捐贈管理制度》。

這樣看的話,這個“小題”還是有必要“大做”的。

資料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 中國紀檢監察報 新華網

校對 | 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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