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離婚律師|男子爲表決心將婚前房產贈與女方,悔不當初?

洛陽離婚律師|洛陽離婚律師|洛陽律師郭世斌|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

一、案情簡介

2012年4月,唐女士與吳先生通過網絡認識,相識四月後,吳先生髮現唐女士並非單身狀態。

2012年8月23日,唐女士與前夫離婚。

2012年9月3日,吳先生與唐女士登記結婚,婚後唐女士以外地沒有安全感為由,要求吳先生將房屋過戶唐女士所有,吳先生為表決心,與唐女士簽訂協議,並將房產過戶至唐女士名下,後唐女士藉口搬離回老家居住。

2013年8月2日,唐女士將房產進行出售,吳先生予以阻止,吳先生起訴唐女士離婚,將房產判決歸個人所有。

二、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裁判訴爭房產歸吳先生所有,吳先生折價補償唐女士218萬,唐女士不服上訴至中院,中院判決房屋歸唐女士所有,且唐女士不用補償吳先生。

三、裁判理由

第一、吳先生與唐女士簽訂的婚姻財產協議合法有效,吳先生將名下房產通過協議的形式贈與唐女士個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已經辦理過戶手續,一審法院錯誤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院予以糾正。

第二、吳先生請求判決房產歸其所有本質上屬於撤銷贈與房產,現在房產已經辦理過戶手續,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吳先生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銷權。

四、律師點評

洛陽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本案中,從道德層面講,吳先生與唐女士結合就是錯誤時間遇上錯誤的人,吳先生插足別人的家庭,為表決心將房產贈與女方,終究善惡到頭終有報。從法律層面講,吳先生將房產贈與唐女士就是一個標準的贈與法律行為,簽訂婚姻財產協議,又將房屋過戶至唐女士名下,贈與行為合法有效,不能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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