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
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委
發佈《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
比如乘車安全、票務票價、運營服務等等
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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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服務
20、【票務管理】
乘客應當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乘客無乘車憑證、持無效乘車憑證的,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一年內有3次以上前述行為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及時納入交通運輸和相關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城市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在10日內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當次購票金額辦理退款。
精神障礙患者、學齡前兒童進站或者乘車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
21、【投訴處理】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接受乘客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將乘客投訴及處理情況報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22、【服務評價制度】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運營單位客運服務、運營秩序、站臺容貌、環境衛生、投訴處理等方面開展乘客滿意度調查和服務質量評估,並將結果向社會公佈。
23、【政府定價】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制定和調整機制,制定票價方案和調整方案。
運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價並予以公佈,不得擅自調整。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出現政策性虧損的,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進行政策性虧損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財政補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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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規範
24、【禁止危害運營安全行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強行上下車;
(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其他有禁止進入標誌的區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閘機、站臺門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六)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毒害品、腐蝕品等禁止限帶物品進站乘車;(七)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城市軌道交通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投擲物品;
(八)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滋事鬥毆;
(九)在城市軌道交通的地面線路軌道上擅自鋪設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十)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5米範圍內停放車輛、亂設攤點等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動;
(十一)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50米範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物品;
(十二)在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周邊躺臥、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等;
(十三)在地面或高架線路兩側各1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十四)在車站內開設商鋪、開展廣告等商業活動影響運營安全的;
(十五)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25、【禁止影響運營秩序行為】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在車站及出入口、通道內無照設點、亂擺賣;
(二)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許可懸掛、張貼宣傳品;
(三)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吸菸、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四)攜帶充氣氣球、非摺疊自行車、外表尖銳、長寬高之和超過1.8米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物品、寵物(有標誌的導盲犬除外)、家禽等動物進站乘車;
(五)在車站、列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乞討、賣藝、撿拾垃圾;
(六)攜帶嚴重異味水果(食品)及其他妨礙公共衛生、影響車站或列車環境衛生的物品;
(七)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八)穿溜冰鞋(板)滑行、追逐打鬧、大聲喧譁、彈奏樂器、播放音樂等影響乘客乘車的行為;
(九)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26、【禁止危害設施設備行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的行為:
(一)損壞隧道、軌道、路基、高架、車站、通風亭、冷卻塔、變電站、護欄護網等設施;
(二)損壞列車或者干擾列車正常運行;
(三)損壞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自動售檢票系統、視頻監控設備等;
(四)擅自在高架橋樑上及附屬結構鑽孔打眼,搭設電線或者其他承力繩索,設置附著物;
(五)擅自移動、遮蓋安全消防警示標誌、疏散導向標誌、監測設施及安全防護設備;
(六)在車站、列車車廂、通風亭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內點燃明火;
(七)干擾車門、站臺門正常運行;
(八)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行為。
法律責任
47、【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處罰一】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含甩項工程)未經安全評估投入運營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對運營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暫停運營。
48、【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處罰二】
違反本辦法,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全程參與試運行;
(二)未按照相關標準對從業人員進行技能培訓教育;
(三)列車駕駛員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職業准入資格;
(四)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重點崗位從業人員未經考核上崗;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
(六)未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
(七)未按要求報告運營安全風險隱患整改情況;
(八)未建立設備運行管理、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
(九)未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十)儲備的應急物資不滿足需要,未配備專業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或者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齊應急人員;
(十一)未按時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49、【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處罰三】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上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相關信息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50、【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處罰四】
違反本辦法,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向社會公佈運營服務質量承諾或者定期報告履行情況;
(二)運行圖未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或者調整運行圖嚴重影響服務質量的,未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說明理由;
(三)未按規定向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和安全應急等信息;
(四)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時處理乘客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未定期將乘客投訴及處理情況報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採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暫停運營等措施,未及時告知公眾。
51、【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處罰五】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相關責任人和單位限期改正、消除影響;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高架線路橋下的空間使用可能危害運營安全的;
(二)地面、高架線路沿線構(建)築物或者植物妨礙行車瞭望、侵入限界的。
52、【禁止行為違規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並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由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解決運營單位在試運行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施、車輛、通信、信號、軌道、供電等設施設備的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相關組織未按照要求進行保修的,或者未處理運營中暴露的工程質量問題和維修和應急處理工作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54、【由公安機關實施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罰,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情節較重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運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在車站醒目位置張貼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55、【由城管執法部門實施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存在保護區違規行為影響運營安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56、【由價格主管部門實施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運營單位未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價的,或者擅自調整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57、【對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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