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高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典型案例三」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點擊藍色文字關注我們吧!

[基本案情]

甘肅臨洮某銀行與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臨洮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臨民二初字第28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人高某某於2013年8月25日前償還原告借款10萬元”。該判決生效後,高某某未履行,甘肅臨洮某銀行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因無可供執行財產,臨洮縣人民法院(2014)臨執字787號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6年,因發現被執行人高某某購棚戶區房一套,已繳房款6萬元,恢復執行。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高某某收集販賣藥材為生,生意較好,購買車輛一輛,棚戶區房一套,但拒不履行法律義務。2016年3月23日,查封被執行人高某某所有的甘JE5587長安牌輕型普通貨車一輛、黨參3000斤並進行了變賣,申請人領取到執行款17836元,對剩餘本金76514及利息,被執行人高某某表示其在G310線隴西至臨洮公路工程處有徵地補償款,到位後可以償還全部剩餘本息,但2017年7月高某某領到公路工程徵地補償款17萬元後,並未償還剩餘貸款本息。後經執行法官多次執行,只償還本金5萬元,對剩餘執行款94464元拒不履行。臨洮縣人民法院遂將被執行人高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臨洮縣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2017年9月1日,申請人甘肅臨洮某銀行以高某涉嫌拒執罪向臨洮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期間,被執行人高某某主動聯繫家人,繳納剩餘執行款94464元。經臨洮縣人民法院審理,高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典型意義]

生效的判決應該得到尊重和執行,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沒有特權,被執行人高某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時間長達三年之久,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得到法律應有的處罰。執行幹警們不畏困難、敢於擔當,堅決打擊老賴,不讓違法行為有生存的空間。

「典型案例三」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供稿部門:執行局

審 核:王澤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