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73 學員學車造成交通事故 教練犯交通肇事罪獲刑

學習車輛駕駛時,教練常常半開玩笑半認真地說:“開車要小心點,出了事情就是我的責任!”一般情況下,學員只是一笑而過。但一不小心,這句玩笑話就變成了真實案例。

NO.173 学员学车造成交通事故 教练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18日晚,景寧縣某駕校教練員陳某帶領學員徐某沿著景寧縣鶴溪街道人民南路由南向北進行科目三的道路練習,由徐某練習駕駛,教練員陳某坐在教練車副駕駛。當汽車行駛至某路口時,因為對向車道行駛而來的張某開啟遠光燈,干擾了學員徐某和教練員陳某的視線,兩人均未發現有行人在過馬路。在視線轉好後,徐某發現行車的左側有一個黑影,反應過來時立馬踩下剎車。兩人遂下車查看,發現一名行人被碰撞摔倒在地。兩人撥打了110和120急救電話。但行人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景寧縣檢察院依法對陳某提起公訴,經景寧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身為教練員,其負責學員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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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案件中,教練員在教學過程中沒有做到準確判斷和及時的處置,導致學員沒有及時採取制動措施,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危險狀況,造成人員傷亡,存在重大過錯。因此,案件中的教練構成交通肇事罪,需承擔責任是合法合理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往期回顧】

文字:葉太陽、潘倩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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