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73 学员学车造成交通事故 教练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学习车辆驾驶时,教练常常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开车要小心点,出了事情就是我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学员只是一笑而过。但一不小心,这句玩笑话就变成了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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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8日晚,景宁县某驾校教练员陈某带领学员徐某沿着景宁县鹤溪街道人民南路由南向北进行科目三的道路练习,由徐某练习驾驶,教练员陈某坐在教练车副驾驶。当汽车行驶至某路口时,因为对向车道行驶而来的张某开启远光灯,干扰了学员徐某和教练员陈某的视线,两人均未发现有行人在过马路。在视线转好后,徐某发现行车的左侧有一个黑影,反应过来时立马踩下刹车。两人遂下车查看,发现一名行人被碰撞摔倒在地。两人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但行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景宁县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经景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身为教练员,其负责学员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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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案件中,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没有做到准确判断和及时的处置,导致学员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危险状况,造成人员伤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案件中的教练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承担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往期回顾】

文字:叶太阳、潘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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