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過渡到期,今後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這個標誌

新《食品安全法》早在2015年10月1日開始施行,作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規章,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同步實施。

《辦法》實施後,新獲證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標籤上標註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註“QS”標誌。為了能既儘快全面實施新的生產許可制度,又儘量避免生產者包裝材料和食品標籤浪費,《辦法》給予了生產者最長不超過三年過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後生產的食品一律不得繼續使用原包裝和標籤以及“QS”標誌。

三年過渡到期,今後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這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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