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與「三包」的異同 汽車安全與召回知識系列問答

召回可分為哪幾種類型?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採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召回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生產者主動召回。是指生產者確認其產品存在缺陷之後,按照本條例的程序主動向主管部門報告並備案召回計劃,主動實施召回的過程。

生產者在主管部門缺陷調查影響下的主動召回(受缺陷調查影響的召回)。是指在主管部門開展的缺陷調查影響下,或主管部門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的情況下,生產者按照本條例的程序主動向主管部門報告並備案召回計劃,主動實施召回的過程。

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出現下列兩種情形時,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任生產者實施召回:

――如果生產者在收到通知之後既不主動召回,又不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和相關證明材料,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會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生產者雖按照規定提出異議,但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論證、技術檢測、鑑定,仍然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會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汽車產品召回的主要環節有哪些?

汽車產品召回是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採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一般情況下,汽車產品召回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缺陷調查與調查分析;

——缺陷認定;

――制定召回計劃;

――向主管部門報告與備案召回計劃;

――停止生產、進口、租賃與銷售;

――發佈召回信息;

――通知車主;

――零件發運、經銷商培訓和實施召回;

――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

――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

――召回過程監管和召回效果評估。

“汽車召回”與“汽車三包” 有什麼聯繫和不同?

“汽車召回”是指生產者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序,選擇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其產品缺陷的過程。

“汽車三包”是指銷售者按照《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通過修理、更換、退貨的方式解決汽車產品質量問題的過程。

“汽車召回”和“汽車三包” 都以強化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促進提高汽車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根本目標。兩者都是汽車產品銷售“後市場管理”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起著相互支持、相互補充完善的作用。“汽車召回”與“汽車三包”在實施過程中,為消費者提供免費服務也是兩者的共同點。兩者解決產品質量問題的措施基本相同,即修理、更換、退貨。但是 “汽車召回”與“汽車三包”有著本質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責任性質和責任主體。 “汽車召回”屬於行政責任範疇,責任主體是生產者。“汽車三包” 屬於民事責任範疇,責任主體是銷售者,銷售者在承擔三包責任後有權按照合約約定向生產者追償。

(2)調整的汽車產品範圍不同。“汽車召回”的產品範圍是汽車(包括載客汽車和載貨汽車)與汽車掛車,無論車輛是家用還是公用,無論是消費品還是生產資料,都被納入召回監管範圍內。而“汽車三包”的產品範圍僅限於家用汽車產品,即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其範圍比汽車召回的監管範圍要窄很多。

(3)解決的產品質量問題的性質不同。“汽車召回”解決的是普遍性、安全性的產品質量問題,主要目的是防止缺陷產品對消費者和公眾產生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汽車三包”要解決的個案性的產品質量問題,主要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消費者利益。

(4)涉及的產品質量問題期限不同。“汽車召回”沒有期限限制,基本上在汽車產品整個壽命週期內出現的“缺陷”,生產者都應當進行召回。“汽車三包”有2年或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三包期,3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包修期,這意味著對於2年或5萬公里以上的汽車,銷售者可以不承擔更換或退貨責任,對於3 年或6萬公里以上的汽車,銷售者對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免費維修責任。

(5)解決問題的方式和程序不同。對於“汽車召回”,生產者必須按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門備案召回計劃,然後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包括通知每一位缺陷汽車的車主,向社會公佈召回信息,向主管部門提交階段性報告和總結報告等。對於“汽車三包”,銷售者主要是根據質量問題的嚴重情況和修理情況等,按照《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要求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如果與消費者之間有異議,主要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通過申訴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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