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前夫霸占 法院判決限期搬離

夫妻二人離婚時法院判決名下的一套房屋歸女方所有。前夫卻霸佔房屋不肯搬離。近日,安源區法院審結一起物權保護糾紛案,判決被告限期搬出涉案房屋。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原告蔣女士與被告張先生經法院判決離婚,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房屋一套判決歸女方所有,並由蔣女士補償張先生20萬餘元。蔣女士履行其義務後,在某市不動產登記局辦理了不動產權證。然而,被告張先生卻將涉案房屋更換門鎖導致原告蔣女士無法進入家門。無奈之下,女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前夫返還其佔有的房屋。

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張先生經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確定應當搬出原告蔣女士所有的涉案房屋後,仍未搬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蔣女士要求被告張先生搬離涉案房屋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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