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长期遭继母虐待,
西宁10岁女孩不堪忍受跳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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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批准逮捕,并向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发出建议,追捕被害人父亲王某。
案情回顾
自去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为被害人王某某的继母,在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对王某某进行打骂、体罚,多次造成王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使其产生恐惧心理。
今年8月29日12时许,李某因琐事再次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责骂,后王某某因不堪忍受,趁李某不注意时,从五楼家中的阳台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高坠死亡,生前在不同时间段内曾遭受他人多次击打。
本案中,李某、王某系王某某的继母与父亲,3人常年共同生活,王某与李某经常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并致其受伤。王某在与妻子李某结婚后曾向他人表达过介意与王某某一同生活的言论,在日常生活中也曾直接向王某某表达过让其跳楼自杀的过激言论,且经常对继母李某虐待王某某持放任态度,导致王某某不堪忍受,最终选择跳楼自杀。综合以上情况,认定王某为虐待罪的共犯,已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追捕。
虎毒不食子
无法想象小女孩的生父和继母
对小女孩做了多少我们不知道的事
小女孩承受了多少本不应该承受的痛苦
身体的疼痛,心灵的摧残
让她最终选择了结束生命
法 条 链 接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生这样的事情
让人很心痛
小女孩的生父和继母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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