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枚「苦果」究竟應該誰吞下?

日前,外地來滬務工的劉素飛來到《勞動報》反映情況,自2016年11月到上海庫酷實業有限公司擔任電工。2018年1月他在一處建築工地維修設備時發生工傷,雙手三角骨骨折、膝部受傷,之後由松江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九級傷殘。然而,由於企業一直沒有為劉先生繳納社保,雙方就工傷待遇、醫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經濟補償等一系列問題產生了糾紛。

職工自述

簽訂放棄社保協議才能籤合同

劉素飛稱自己在2016年11月,經熟人介紹進入上海庫酷實業有限公司,公司一部分業務是將建築設備租賃給工程方,公司幾個員工分別負責安裝和電工,自己作為檢修電工,如果工地上有設備出現故障,要到現場維修,平時單位通過電話調度。不需要到工地維修時,就在公司的倉庫裡做電箱、檢修等工作。

2017年2月初,小劉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2月8日,約定工資為3000元,由基本工資、加班工資、養老金補貼等構成。小劉說,實際上每個月工資是6000元,不繳社保的。工資發放方式是每個月先發2000元左右的生活費、產生的報銷款等,剩餘部分一般要到年底一次性發下來。合同中還寫著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甲方應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小劉稱,實際上全年沒有固定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也不休息的,如果請假就要按天扣除工資。每到春節因為工地上都放假了,他們才能放假回家休息,但是這期間是沒有工資的。

2017年7月前後,由於公司機械設備從二三十臺猛增到五十多臺,工作量大幅增加,小劉要求公司增加工資,經過商議,月工資漲至9000元。今年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法人代表孔先生叫小劉續簽合同。小劉說,新的合同寫的是2018年4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裡面內容與之前的一份沒有區別。但是簽完字之後,公司又拿出“協議書”,裡面寫著“乙方由於已經在戶籍所在地繳納了養老保險,對於其在上海重複繳納養老保險中的個人承擔部分無法接受,經與甲方協商一致就養老金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乙方放棄甲方為其繳納上海市養老保險,作為補償,甲方為其每月補償人民幣1248元,該款在每月發放的工資中體現出來,乙方今後要求甲方交納養老金,則應當對甲方已經支付的上述補償款如數奉還……”小劉說,2018年1月份自己已經發生工傷,想讓單位以後繳社保,所以拒絕在這份協議上簽字,單位稱那就不能籤勞動合同了。

工地維修過程中手腕、膝蓋受傷

小劉回憶,2018年1月10日,當天他在倉庫做電箱,上下架子時腿扭到了筋,儘管不舒服還是堅持工作。1月11日,當天上午十點多接到公司電話說一處工地出現設備故障,需要他到現場檢修。他來到現場,需要爬上70多米高的塔吊維修。因為腿腳不便,小劉通過電話和視頻,指導另一位工人操作。結果從上午十點半到下午兩點,一直沒有修好。於是小劉只能自己拖著不舒服的腿爬到高處檢修。電機燒了,塔吊無法啟動,修到下午四點多才修好。小劉說當時自己早飯、中飯都沒吃,爬下來的時候,被地上的鋼絲繩絆倒,摔到地上,當時雙手疼痛難忍。同事把他送到了一家市級醫院金山分院,CT檢查發現雙腕三角骨骨折,打了石膏又開了一些藥。第二天,小劉右膝關節腫痛難忍,在宿舍忍不住痛哭起來。後來同事又把他送到醫院檢查,經CT檢查發現右膝關節髕骨上囊較多積液,右膝前緣皮下軟組織水腫。小劉稱,因為當時坐在醫院的輪椅上,是同事幫著拿診斷結果問醫生的,也沒拿藥沒做處理就被送回了單位宿舍。

事故發生後,小劉提出要做工傷認定,單位拿走了病歷本,後來說弄丟了,工傷認定事遲遲沒有說法。在宿舍休養了1個多月,公司一位股東顧老闆的父親照顧小劉,後來小劉的母親又來上海照顧了他二十多天。2月4日的時候,臨近過年,工地陸續放假,小劉也回家繼續養傷了。自3月份開始,其他員工陸續被安排開工。4月初,小劉說感覺手恢復差不多了,也擔心一直休息下去飯碗不保,與公司溝通表示可以回上海繼續工作。小劉工作性質屬於高強度作業,經常需要穿戴防護措施,揹著20多斤重的工具包爬到幾十米的高層去檢修,平時還經常要自己開著麵包車到處跑。4月23日,小劉發現開車把握方向盤的時候,受傷處的手掌疼痛,牽引得小臂也疼痛。跟公司反映後,25號他再次來到醫院檢查,聽醫生說可能還沒完全長好,又給他開了14天病假。小劉稱在5月3日、6月16日又到醫院進行復查,之後就一直休病假。

工資、醫藥費、工傷待遇久討不到

小劉稱,自己養傷期間,公司一直問他還能不能幹工作,還先後招聘了其他電工,孔先生幾次打電話讓小劉從宿舍搬走。在小劉要求公司結算4月份工資的時候,因為孔先生認為結算金額不對,4月份工資一直沒結清。到了5月11日,公司見他還沒有搬走,就強行把宿舍門拆走了,小劉為此還報了警。之後小劉要求申請工傷認定,公司徐小姐在5月15日下午通過公司員工微信群告訴了小劉所需資料,當天晚上小劉就被踢出了公司員工微信群。

5月17日,小劉向松江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7月4日被認定為工傷。7月27日,小劉發短信給孔先生,表示傷勢已經穩定,要求回倉庫工作。8月29日,松江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工傷鑑定書下來,小劉的傷勢被鑑定為因工緻殘程度九級。9月3日,小劉再次問能否安排回倉庫上班。孔先生短信告訴小劉,單位要對他的工傷鑑定等級進行行政複議。小劉表示,曾多次找公司調解,要麼公司不予理會,要麼雙方就賠付金額和方式無法達成一致,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奈之下,只能申請勞動仲裁。

小劉表示通過自己學習以及諮詢律師,瞭解到本應自己享有的一些權益,並計算道:單位應該支付4月1日至4月30日所欠工資9000元,3月欠薪1000元,報銷費用2412元,工傷鑑定費350元。公司不繳納社保,還要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8萬餘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27萬餘元、傷殘就業補助金4.27萬餘元,以及工傷醫藥費1500多元。與此同時,在傷處不適請假的2018年2月4日至8月22日之間,單位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5萬餘元。另外,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9月6日未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差額5.4萬元,未繳納社保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8萬元。

單位回應

員工自願要求放棄社保多拿補貼

記者電話聯繫到上海庫酷實業公司負責人孔先生。他稱,劉素飛以前都是要求放棄繳納上海市養老保險,每月補償人民幣1248元。但是,今年勞動合同到期再次續簽時,劉素飛已經發生了工傷,提出要求單位為其交社保費。孔先生說,談了幾個方案,要麼是給劉素飛漲工資,要麼談一個打包價格給他,由於工資和社保的錢一直談不攏,該員工不肯籤合同。孔先生說:“如果要繳納社保,要把之前不繳社保補貼的錢返還給公司,每個月1248元,這是以前就約定好的,劉素飛也不同意。他還一次次有事沒事找我聊天、還錄音,把我惹火了。本來給員工還買了傷亡意外險的,被他搞得我也一直沒給他報。”當被問起發生工傷後,有沒有主動去幫劉素飛申請工傷認定,孔先生並沒有明確答覆。孔先生稱,公司對員工不錯的,從來不拖欠員工工資,遇到有困難的,要求多預支工資生活費,也會先支付。他還解釋,5月份並非公司強行拆除員工宿舍門,是因為要安裝監控攝像頭,來監控宿舍外廠房區域,員工一直不同意沒辦法才拆的門。

與員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

孔先生稱,“傷筋動骨一百天”這個常識人人都懂,劉素飛今年1月份受傷,別的工人3月份上班,讓他一直休息到了4月份,手上的傷早應該養好了。後來也是劉素飛表示能上班了,才安排他4月份繼續工作的。4月工資確實沒發給他,但他當月也就上了十幾天的班,他要求的金額計算不對。沒想到後來該員工說受傷的手又開始疼痛要請假,後來幾個月是不是有病假單、能算不算病假,這都應該調查清楚,員工說有病不工作就想拿工資,還要公司一直支付到8月份,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孔先生告訴記者,既然員工已經申請勞動仲裁,公司與該員工的糾紛就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對於未繳納社保而產生的工傷待遇等問題,法律判下來要求公司支付的,公司是不會賴掉員工這些錢的。但是,對於員工提出的一些不合理、公司不能接受的要求,公司不會支持,也會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公司利益。

專家觀點

未繳社保發生工傷單位需擔責

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林峰律師認為,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法》中明確,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如果單位不及時繳納社會保險,社保部門將嚴肅查處。

另外,如今一些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個人通過購買商業性質的意外保險來轉嫁工傷風險。然而,意外保險並不能替代社保。只要當事人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基金給予的不僅僅是傷殘補助及醫療費報銷等待遇,還包括後期的賠付等,相較於很多商業保險的一次性理賠,繳納社保可以享受更完整的保障。由此可見,單單從降低工傷賠付風險的角度來說,用人單位為員工及時辦理社會保險也是非常重要的。而少數企業企圖通過各種手段躲避繳納社會保險,自以為降低了用工成本,實際上是既違法又得不償失的行為。

用人單位需承擔的費用

林峰律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需要承擔的補償主要包括: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以及其他的費用等。

林峰說,案例中勞動者被鑑定為工傷九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九級傷殘的,為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該案中,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故以上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醫療期有明確規定

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專家提醒,雖然工傷認定有1年的時效,但如果單位遲遲不主動、不配合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是沒有任何益處的。

此類案件中,勞動者與單位雙方因對停工留薪期期限認識不同,經常會產生爭議。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長短根據具體的傷情和治療的情況而定,也不排除個人的體質差異和不同醫院醫療手段的區別,導致傷情治癒時間存在差異。總之,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期限,還是要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有時勞動者在履行提交病假證明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單位也不能否認停工留薪期,在工傷人員尚未進行勞動能力等級鑑定之前,用人單位不支付相應工資報酬是有風險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