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 叛逆少年食“禁果” 觸犯刑法釀“苦果”

起未成年人強姦案,17歲的被告人因與14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被判處有期徒刑。

一個偶然的機會,17歲的李某與13歲的王某通過某手機交友軟件結識。由於王某處於青春期,加之父母平時工作忙,與之交流甚少,李某的出現填補了王某內心的空虛,頻繁的交流,使得二人日久生情。一天晚上,王某與家人發生激烈的爭吵,負氣離家出走,無處可去的她隨李某回到其租住的房屋,在叛逆心理的驅使下二人偷食“禁果”。事情發生後,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法院審理,李某與未滿十四周歲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法官釋法〉〉〉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但因談戀愛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在現實生活中多有發生,對該行為性質不少人存在認識的誤區。為了保護未成年女性的健康成長,法律明確規定: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處,並從重處罰。也就是說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觸犯刑律,應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法律如此規定正是出於保護幼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偷食“禁果”勢必妨礙幼女生長髮育,也會影響幼女的心理健康和其今後的人生軌跡。結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明知王某未滿14週歲,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考慮到被告人不滿18週歲,確係與被害人談戀愛,主觀惡性較小,且案發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法官提醒〉〉〉

少男少女往來頻繁,在情竇初開時更易認定對方就是命中的那個“他”,往往在意洽情濃之時,越過雷池,偷食“禁果”,而不成熟的生理和心理發展卻難以承受其後果。在預防青少年犯罪和保護幼女方面,家庭應為子女築起“第一道防線”,正確對待孩子的性教育問題,積極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注重溝通,瞭解孩子的內心,加強疏導。切勿採用施壓、暴力手段,這樣僅能治標但不治本,反而可能會造成青少年的逆反心理。同時,社會和學校應重視對學生的法治教育,在青少年心中種下一顆法治的種子,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幫助孩子們度過美好的“花季雨季”。

叛逆少年食“禁果” 觸犯刑法釀“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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