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送”不“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真的对你生效了吗?

导读:执法文书的生效与否,将影响你权利义务的设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他们作出的执法文书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并没有生效,但他们却依据这些未生效的执法文书对你采取了措施……由此可见,他们作出了没有依据的行政行为,等着他们的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书。

只“送”不“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真的对你生效了吗?

【案例回顾】

贵州省的李先生在罗甸县某地合法拥有房屋,因为相关项目建设的需要,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罗甸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过张贴的方式向李先生送出该处罚决定书,将李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处以2015年12月23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李先生不服,认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找到在明律师周涛寻求法律帮助。周律师仔细分析案情,认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遂将罗甸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诉至法院。

只“送”不“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真的对你生效了吗?

【法院裁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前通过张贴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原告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确保原告方能够收到并知晓相关内容,被告的送达方式不适当,无法充分保证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导致原告不能及时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送达方式不适当的行为,应视为没有依法送达,可以认定被告在行政处罚前没有向原告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被告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此外,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涉案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高度及面积、建设时间、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等具体情况均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主要事实依据。综上,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罗甸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李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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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至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依法撤销后,如果没有经有权机关认定其房屋为违法建筑,任何部门都不能实施非法强制拆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文书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却并没有规定“张贴送达”的方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执法主体,这类知识对他们来说,应该是常识。这就不禁让人怀疑他们明知故犯背后的目的。难道他们是怕当事人会向他们陈述、申辩,影响他们的征收拆迁进度?从而选择故意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文书“送”出,而不保证“达”。自认为送达,却不知自己掩耳盗铃,对当事人作出的执法文书处于只“送”未“达”的状态,当事人完全有理由对执法文书提出完全不知情的陈述,并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仅仅是送达程序违法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还不足以撤销涉案行政决定,故被征收人仍需要耐心细致地挖掘涉案文书的其他违法点,尤其是要在事实层面多下功夫,这样程序+实体双管齐下,胜诉的把握将会变得更大。

在明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当今社会,充斥着浮躁的气氛。急于求成似乎已成为普遍心态,行政机关也无法置身事外。他们在行政执法时,急于达到某些不为人知的目的,总会有一些部门寻找捷径,执法犯法,不惜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完成自己的执法任务。对于这类“只送不达”的文书,被征收人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相关程序,以保留自己提升补偿数额的重要筹码。

作者丨李鹏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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