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22执84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何银飞
住址: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龙泉村大何三组118号
身份证号:3401231983****1415
立案时间:2020-02-13
执行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何银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贻军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748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被告何银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777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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