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猝死对方要负刑事责任吗?

王老五9366


通常来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据新闻报道,桂林的大一学生前一天晚上刚刚在深圳治疗了腰椎盘突出之后回到学校,还有些许发烧的症状,其虽然与女友住在酒店,却并未发生关系。次日早上,双方一阵缠绵之后,女子发现男子躺在床上翻白眼,女子以为是其在恶作剧,便未曾理会而是径直去洗澡,可洗完澡出来之后发现男子还躺在床上,且没有任何的声音,才意识到事情不对,便报警。警察来了之后经过侦查发现该男子已经死亡,属于猝死,引得人们纷纷感叹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呀...

性猝死,顾名思义就是双方在性行为过程之中,因为过度兴奋或者诱发了相关疾病而死亡,在发生这样的事情时双方之间往往都没有任何的准备,死亡来得非常迅速,几乎不可能防范。

通常,如果双方之间是正常的性行为的而引发了死亡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而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之中对方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且对方也根本不可能预见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也从来也没有想要追求这样的结果,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故通常而言这样的事情会被定性为“意外事件”,对方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有通常则会有例外。如果双方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的,比如强奸、灌酒等强行发生性行为而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已经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此时属于想象竞合犯罪,可以按照强奸罪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虽然性猝死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老罗想说的是:任何事情还是需要量力而行,不要贪一时之欢而最终丢了性命,得不偿失!


罗召均律师


说一个真实案件,以案说法。

两名男子相约到贵阳买车,由于在车展上看到太多性感暴露的车模美女,其中一个男子心潮澎湃。于是回到宾馆后,他对另一个男子说他今晚要找个女孩激情一番。当晚,该男子找了一名小姐上门服务,结果在激情当中性猝死,第二天早上被发现赤身裸体倒在地板上。


虽然死者家属要求该上门女承担责任,但警察认为男女之间你情我愿发生关系,其中一方性猝死是意外事件,另一方即使是卖淫女,也不用承担对方死亡的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性猝死呢?性猝死是指由于性行为引起的意外突然死亡,又叫“房事猝死”,中医称为“脱症”,民间又叫“大泄身”。它不但包括性高潮期间的突然死亡,也包括性行为后的死亡,发生此症之前男女双方都无预兆及精神准备,因此往往缺乏预防措施,使人抢救不及。

既然性猝死难以预测而又不能防范,因此如果男女双方自愿性交,其中一方性猝死就只能定性为意外事件,幸存一方不用对意外事件承担责任的。如果存在其中一方强迫另一方发生关系,被强迫一方性猝死的话就应当归结于另一方的强迫行为,另一方当然要承担“强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使用药物会明显提高性猝死的风险性。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但其中一方偷偷或者强迫另一方使用药物的话,另一方在做爱途中性猝死也要归咎于对方的过错行为。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


做爱本是非常愉悦的事,千万不要勉强自己,从而增加性猝死的风险性。


冰焰


这样的案例实在太多了!

性猝死,顾名思义,是指由于性行为而导致的突然死亡,既包括发生性关系当时发生的死亡,也包括性行为之后引起的死亡。由于事发突然,事前并无征兆,所以男女双方都没有心理准备。

2014年3月,安徽天长发生过一起性猝死的案例。58岁的死者厉某是当地人,认识了租住在镇上的31岁四川女子小卉。二人相识后,发生过男女关系。一天中午,厉某又来到小卉的出租房,二人在发生男女之事时,厉某突感不适。以为厉某疲劳,小卉让其躺在床上稍事休息,自己出去买水果给他吃。等小卉买好水果回来后,发现厉某已经没了呼吸。后来,经鉴定,厉某属于突发心肌梗死,经公安机关调解,房东、小卉各补偿死者家属1万元。

发生性猝死,以男性居多,不过也有女性发生性猝死的案例。湖北竹山县的黄某和谢某是一个村的,2013年7月二人一起外出打工时,逾越了界限,发展成情人关系。2014年2月,两人从外地回家过春节。期间,黄某邀谢某到家做客,晚饭后谢某即在黄某家留宿。当晚,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各自安歇。第二天凌晨,黄某醒来吓了一跳,原来谢某浑身冰冷,已然死亡多时。由于害怕,黄某将谢某穿好衣服,趁着夜色,抛尸于马路边。后黄某被以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死亡原因很容易鉴定,对于这种意外事件,那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民事赔偿肯定是跑不掉的!虽然性猝死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因为害怕而抛尸,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打虎拍蝇


性瘁死是西医的名称,中医叫色厥色脱,出现这种情况很少,而这病是男人在交合过程中出现,男人贪欲过度或手淫成性,造成肾阳亏虚,当肾气推动精囊和关闭膀胱与尿道穴门以后,还要推动精气精液的射出,肾气已经消耗而无法关闭精囊的门户,使精液全部射出,肾气耗尽不能推动心脏的跳动而死亡。如果有性学知识的女人,此时会抱紧男人而叫救命,或用手机拨打救急电话,女人如果如果没有知识和害怕,推开男人,男人必死无疑,因为此时男女还处于交合状态,女人的阴气还可以维持男人的性命。古代女人出嫁,都配有一支银针,除了装饰,母亲会教育女儿在万一出现中马风时用银科扎男人的腰部,使射精停止,就不会出现性命危险,也不会丢人,可现代女人都没带头饰,更没有医学知识,有一个医生因捐精而出现性瘁死,真可怜,连医生都没有这样的知识,更不说这些女人了,中医是伪科学吗?还是自己的无知?


老翁56


性猝死属于意外,按理是不需要对方负责人的。但所对方故意为之,就有刑事责任了。

说起这个“性猝死”就难免让人想起来《金瓶梅》中的西门庆。这哥们每天不行房都不行。长此以往自然掏空了身子,没等到武松上门杀他,就被潘金莲杀死在床上。

《金瓶梅》记载,西门庆身子掏空,无法满足潘金莲,潘金莲竟然用了过量的春药给西门庆。原文说西门庆与潘金莲云雨后,“昏迷去,四肢不收”,第二天“起来梳头,忽然一阵眩晕,望前一头抢将去”,从此一病不起,直到死亡。



西门庆并不是性行为之时猝死。但却是性行为引发的重症(估计是中风)一病死了。按理这是不需要潘金莲负责的。但潘金莲明知道春药吃多了不妥,还给西门庆过量的春药,就有故意为之的意思了。潘金莲给丈夫喂药喂上瘾,上次喂死了武大郎。这次干脆也喂死了西门庆。

西门庆的例子就属于负责和不负责的擦边。好在西门庆不是当时死了。否则潘金莲一定会有责任。因为不是当时死,潘金莲也躲过一劫!

类似西门庆这样,历史上并不显见,汉成帝与飞燕合德姐妹淫乱,服食过量春药死在床上。明晚期“红丸案”更是大案,谜案!朱常洛继位一个月,身体羸弱,服食红丸暴毙,典型的性猝死。虽然朱常洛自愿服食红丸,但因红丸药性不明,给皇帝服食用心难断,自然就不好界定是否需要负责。但因为皇帝死了。不是责任也是责任。

放在现在社会,就更好界定。自愿情况下,正常性行为,造成对方死亡,都不属于负责范畴。但非自愿情况,或者教唆,吸食过量违禁品,使用不当性行为,造成对方死亡,都属于需要负责的范畴。而这里,SM,“窒息性行为”是最常见的性猝死负责范畴。一定要注意。

说回西门庆,这哥们儿如果懂得点节制,不服食过量春药,应该不会造成后面之死。西门庆死的非常惨。在床上吃了三粒和尚药后就:初时还是泄,往后尽是血水出来,再无个收救,西门庆已昏迷去,四肢不收。妇人也慌了,急取红枣与他吃下去。精尽继之以血,血尽出其冷气而已,良久方止……

最后西门庆各器官衰竭,浑身出斑,仿佛黄梅疮(梅毒?),三十四岁一命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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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不是没有过,虽然是十分罕见的现象,但是一旦发生了,也着实让人尴尬又心痛。

实际上这种例子在古代就有发生,记得以前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印象深刻。

当时有一个地方父母官很厉害,屡破奇案,有一次他遇到一个奇案。

原来当地有一户人家,丈夫常年在外经商,那天好不容易回家一趟,第二天就死了,可是既没有外伤也没听说他得了什么病,夫家一致怀疑是媳妇跟别人勾搭成奸,毒死了丈夫。他们理由也很充分,这丈夫常年在外,你一个人肯定耐不住寂寞,不然怎么会丈夫一回来就死了?一定是你害死的。

那媳妇家里没什么人,只是一口咬定没有杀死丈夫,不住哭泣。这父母官亲自查验尸体,发现既没有伤痕,也没有中毒痕迹,唯一奇怪一点就是这丈夫的下体缩紧小腹中去了。这父母官不愧见识广博,看到这就大体明白了怎么回事。

于是他开始严审这个媳妇,告诉她昨晚发生了什么必须全部交代,不得有遗漏。这媳妇开始扭扭捏捏不好意思,直到父母官大喝说关乎身家性命,这才吞吞吐吐说出经过。原来这丈夫多日没回家,一回来就火急火燎的跟媳妇亲热,由于长时间不在家,觉得一定要好好痛快一下,一连做了三次。这丈夫媳妇固然都满足了,丈夫也是累的满头大汗,就去冲了个凉水澡。

本来这丈夫多日奔波就十分匮乏,再加上回家激烈的运动,最要命的是冷水澡的刺激,居然就这么一命呜呼了。这父母官把这一切皆是给夫家听,并宣布媳妇无罪。这媳妇看到丈夫毕竟因为自己而死,十分难受,居然为丈夫守节。

本来男欢女爱是件高兴的事,可是因为不懂得相关常识,居然引发人命,令人叹息。但是由于双方是自愿行为,没有谁想到会有悲剧发生,所以双方都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古人对知识科学认识有限,况且有些人喜欢炼制稀奇古怪的补药,实际都是毒药,造成猝死也就不是多么稀奇的事了。那现代人呢,现代人其实也要学会规避这方面风险,比如治疗ED方面最有效的药伟哥,就有各种服用禁忌,高血压低血压,心脑血管疾病,肝肾功能不全等患者都要禁止服用或遵医嘱。而现在某些不良小广告弹出来的相关药品无一不是伪劣产品,那是千万不能相信的。

当然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注意事项也是要留意的。比如亲热过后尽量自然消汗,不要因为贪图凉快就猛吹空调或者洗冷水澡,猛喝凉水,这样大的刺激很容易出事,特别是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老年人。

至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与否,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指出这一点,还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比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强迫行为,并且导致其死亡的,肯定要负刑事责任的。如果真的是正常恋人关系,疾病突发导致死亡,就不用负刑事责任。

由于确实有相关事例发生,这也提醒我们一点,凡事过犹不及,最好是适可而止,量力而行,须知乐极生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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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览众河小


性猝死的本质大多是由于心脑血管意外,比如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脑出血等等,死者一般有基础疾病,例如心律失常、高血压、冠心病等,所以对于有基础疾病的病人来说,凡事悠着来,别急别激动,激动你就死了。

电视剧里听到逆子叛逆事儿的父母捂着胸口,是有一定现实基础的——老人家心脏病犯了,极有可能是心肌缺血。

那么,在你情我愿的这件事情里,发生猝死,对方要付法律责任吗?如果是被证明是合法合理的行为,比如婚内、正当男女关系,应该是不需要为对方死亡负法律责任的。

如果是婚外性行为致死,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不了解是否需要负责,但是死者的家人应该不会让对方好过。



如果更糟糕的,是违反死者意志发生的行为,那么施暴者必须要被起诉性侵犯、故意杀人等罪行。

总结一句话,正当行为法律管不着,名不正言不顺的事情,做着心虚,出了事儿法律也不会放过你。请自重!


妇产科小超人


讲个案子给你们听:2016年,海淀中关村,一非常有名的尖端科学院所。有位在里面任职的博士,性格有点小古怪,南方人独自在北京生活和工作。因为从事的研究比较高大上,所以生活中没什么朋友,更谈不上女朋友了(博士这个专业偏基础研究,所以挣钱不多)。可是博士也30岁左右的男人了,总得解决生理问题啊,也不知怎么就从网上认识了一个职业女性,这个女性的职业么……你懂的。这位大姐比博士大,40+了,可能技术比较好,加上博士也没见过什么所以一下子深深恋了。博士跟大姐商量,您也别出去做了,我呢找谁都得花钱,干脆每月工资归您,咱俩就这么着吧,要是觉得差不多结婚也是可以滴。大姐一想那就试试呗,日子一长,俩人那什么越来越和谐。博士爱看美剧,有个美剧叫《大西洋帝国》,拉着大姐一起看,这剧里剧说有sm的镜头(别问我这是什么,我想静静),博士一看这个没试过就撺掇大姐一起来,大姐这么多年风雨了,来就来吧,谁怕谁。俩人弄了几回,颇得其中乐趣。最后一回,博士把绳子勒大姐脖子上,想让大姐在其中寻找快感,结果博士从后面这完了事儿了,发现大姐快乐大发—-直接挂了。如果到此为止,博士报了案呢,也就过失致死。可他是博士啊,就觉得这事儿应该这么解决:找个床垫子,把大姐铺上,然后倒上花生油,给大姐在家里火化了,送大姐最后一程。博士忘了他住的是单位的宿舍楼,虽说条件很好,但也禁不起在楼里放火啊,邻居被烟呛的找上门提意见,博士说做菜烟大了点,马上就好。邻居走了,博士只好熄了火。这人烧了一半,屋里没法住了啊,博士就把门一锁去南京散心去了。女方家里有个弟弟,本来大姐最近要回老家,票都订好了,可弟弟左等右等也没见人,只能来北京找了,也没找到,就报警了,告诉警察说大姐好像有个男朋友balabala,警方就这么着找到了博士家,得,再找博士呗。博士被抓回来还坚持自己这是个民事案件,给女方陪点钱就得了,法院不管博士那些理论,直接判了一无期。


里贾纳索尔


当人体颈动脉窦受压时,会给心脏传送一个错误信号,但心脏有较大的自调节功能,所以一般情况虽然颈动脉窦受压,也不会出现太严重的问题,只有在极少的情况下会导致心脏骤停。对颈动脉窦产生影响,并不需要太大压力,患者并不会觉察到什么不适,心脏是在瞬间骤停。死者也不会出现挣扎现象。在人们做爱时,由于处于非常兴奋的状态,对方有可能长时间强吻颈部、咽喉部位,但一般不会出现死亡的严重问题。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由于较长时间压迫颈动脉窦,才会出现心脏骤停,引起死亡。

性猝死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原因是:冠心病、高血压心脏病、心肌病、心脏瓣膜病、恶性心律失常病等。

性猝死是由于患者疾病在先,做爱在后而引发的疾病。情侣之间并不知道对方走爱后会有这样的危险,又没有主观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做爱并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而是患者自身兴奋到一定程度后导致疾病发生,做爱的的对方不负法律责任追究。所以,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明知伴侣有某些疾病,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一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明知对方身体有隐藏的疾病,剧烈活动可能导致休克或者死亡,而与其做爱,就属于有过错的情形,应该承担责任。再比如在对方不同意做爱的情况下,强迫对方进行性行为,也属于有过错,因此导致对方死亡的话,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甚至会构成犯罪。

至于到底因该不应该承担法律测人,要做到这几点才能说清楚:一是尸体检验。根据尸检报告得出的结论作为依据之一。二是出警调查结果,找到充分有关证据。


像风像雨也像云


性猝死对方当然不要负刑事责任!

因为性猝死过程中,任何一方的死亡都是太嗨了,造成的,即爽死的。因此,首先,死亡者还是被快感所吸引,自然应该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毕竟,就和你吃烧烤吃多了,也可能血脂高、尿酸高、血压高等等,最终造成心脑血管、痛风等疾病,如果再不注意,继续猛吃烧烤,也可能造成死亡。能怪烧烤摊吗?

其次,就是性猝死要么是和死者有心脏病,要么就是自己在性行为过程中脱阳而死(即不停射精而死)。这两点显然和患者自己的身体素质有密切的关系。与其性伴侣毫无关系。毕竟喝水也会噎死人,那么以后是不是我们连喝水也不能劝别人呢?

总之,性行为虽然是人类和其他动物的一种本能行为,但是还是有其风险的。因此,在此过程中一方发生性猝死,另一方当然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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