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无中生有”构成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 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 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 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 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 情形将构成虚假诉讼罪。 据了解,《解释》将于2018 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十二个 条文,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 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 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 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针对实践中受广泛关注并存 在争议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 定和定罪量刑标准问题,《解释》规 定了以下四类行为可被认定为虚 假诉讼罪: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 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 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 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 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 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 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 出裁判文书的;在未作出裁判文书 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 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 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 情形的。 最高法院刑四庭负责人表示, 实践中出现过的行为人隐瞒他人 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 债务的“无中生有”情况,也构成虚 假诉讼罪。此外,“ 单方欺诈”和 “恶意串通”均为虚假诉讼犯罪行 为的具体实施方式。 《解释》还规定,虚假诉讼刑事 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 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以有利于侦办机关 及时调取和固定证据,同时避免部分 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利用刑事手段 恶意干扰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在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 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情况下, 可以实行异地管辖,确保此类案件 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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