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速遞」韶關中院對「天津天獅」傳銷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二審宣判

「庭审速递」韶关中院对“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宣判

9月7日,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勇、王秀蓮等16名“天津天獅”傳銷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均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李勇、王秀蓮有期徒刑各七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28000元;其餘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並各處罰金。

「庭审速递」韶关中院对“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

李勇、王秀蓮等16人先後加入名為“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的傳銷組織,於2017年6月底至7月初陸續從福建省漳州市轉移到廣東省樂昌市發展傳銷業務。

該傳銷組織有固定的人員架構、運作模式和發展新人(指被騙到窩點的被害人,下同)流程,組織成員按照從低至高的順序分為業務員至總管五個層級;以介紹工作、談戀愛為名義將被告人誘騙至窩點,在窩點內採用恐嚇、威脅、虐待等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等財物,逼問銀行卡或手機密碼,非法拘禁被害人,教唆或強迫被害人加入該組織。

2017年8月至9月,李勇、王秀蓮等4名傳銷窩點主任安排多名團伙成員先後將被害人黃某、鄧某、凌某、向某、陳某等人騙至傳銷窩點,對其搜身、搶走個人隨身物品,登記被害人個人信息,恐嚇被害人說出銀行卡密碼,對鄧某、向某強行灌水,至鄧某腰部受傷;安排多個團伙成員對被害人進行輪流看管,並以“上課”和“談話”方式給被害人洗腦,強迫被害人打電話必須開免提以讓他人聽見,監督被害人上廁所和洗澡,意圖迫使被害人加入傳銷組織。

期間,團伙成員強拿黃某、向某銀行卡取款,強迫被害人以2800元價格購買虛構的產品。向某、鄧某在被迫支付2800元后被允許離開窩點;黃某、凌某、陳某等先後被公安民警解救。

法院認為

該傳銷組織人數較多,重要成員固定,有明顯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有預謀地多次實施搶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性,屬於犯罪集團。其中李勇、王秀蓮等4人是犯罪集團的領導者、指揮者,依法應對其領導、指揮、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其餘12名被告人直接或間接參與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財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應依法予以嚴懲。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採寫:黃勝龍 林婷 黃健婷

攝影:黃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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