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藍天首飾干零活摔傷致殘 法院判企業擔責35%賠償26萬

農民工藍天首飾幹零活摔傷致殘 法院判企業擔責35%賠償26萬

山東藍天首飾有限公司(圖片來源於網絡)

魯網9月27日訊(記者 楊永明)農民工長期幹零活屬於僱傭關係還是承攬服務合同關係?日前,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劉某某與山東藍天首飾有限公司的健康權糾紛對此進行了判決。

判決文書顯示,劉某某會木匠、瓦工等手藝,在藍天首飾常年從事建築、安裝等零活,工作時間並不固定,工資由雙方口頭約定並每天即時結清。2015年9月6日下午,劉某某在填補部分房屋外牆上的空調排水管穿孔時不慎從高處跌落,造成頭部受傷。劉某某受傷後,藍天首飾支付醫療費共計254983.41元,劉某某自付醫療費5212.46元。

案件一審於昌樂縣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某為藍天首飾工作期間跌落受傷,事實清楚,予以確認。雙方爭議的焦點為雙方構成何種法律關係。同時,一審法院依據劉某某與藍天首飾之間的報酬結算方式、人身依附關係等認定劉某某與藍天首飾之間的關係具有承攬服務合同的本質特徵,而不具有僱傭關係。

最終,一審法院在考慮藍天首飾選任劉某某從事空調排水管穿孔填補等工作而未將該工作承攬於專業安裝作業人員,存在選任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情況下,酌情判定藍天首飾承擔劉某某經濟損失的35%。

判決文書顯示,綜合相關證據及賠償參照標準,一審法院確認事故對劉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為612069.27元。同時,一審法院考慮到該事故給劉某某造成六級傷殘,給其造成較大的精神痛苦,精神撫慰金酌定為50000元。藍天首飾承擔劉某某經濟損失的35%即214224.24元(612069.27元×35%)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一審宣判後,劉某某上訴至濰坊市中院。上訴理由是:上訴人以為被上訴人提供勞務為目的而非以提供工作成果為目的,上訴人提供的是勞務,不是定作物。上訴人是在被上訴人處工作,並不是在自己家裡或自己的工作場所工作,上訴人的工作時間受被上訴人上下班時間約束。上訴人常年為被上訴人從事建築、安裝等零活,具體幹什麼工作需要被上訴人的安排,工作工具、材料由被上訴人提供,上訴人在被上訴人的監督、指揮下完成了工作。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在提供勞務者自身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均系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某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身受到損害,故原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的過錯程度認定其責任承擔,並無不當。上訴人僅對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構成何種法律關係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的過錯程度,故一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被上訴人的責任承擔比例,並無不當,對上訴人的相應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另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損失數額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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