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缺席审判,到底什么概念?

龚梦娅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本科毕业,西北政法大学刑法院刑诉法专业硕士,期间修第二学位西北大学新闻学专业。

2016年开始进入律师事务所,主要办理市工商局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商事类的离婚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先后参与办理案件三十余件。龚梦娅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出色的法律运用能力,主要方向为行政诉讼,民商事类。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实战技巧。

2018年起,缺席审判,到底什么概念?

近期处理的一起案件中,碰到法院准备缺席审判后又因找到被告正常开庭的案件,颇觉值得思考,因此,本文旨在对民事诉讼中缺席审判内容做一概述,希望能使大家对缺席审判程序有一简单了解。

缺席审判是指法院在一方缺席,仅有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的前提下,依法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审判程序,是在权衡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补救性措施。当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参与诉讼,自然会引起人力、物力、财力等诉讼成本的增加,从而降低诉讼效率,此时,法院与另一方当事人自然不可能无限制的等待对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此外,当事人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是其放弃其诉讼权利,是其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因此,为了避免诉讼拖延,以缺席审判程序进行案件的审理成为最有效的措施。

2018年起,缺席审判,到底什么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上述规定基本构成了我国民事案件中的缺席审判制度,其中简单规定了缺席审判的几种情况: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但此时被告已提起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其中,原告未到庭缺席审判情况两种,被告未

2018年起,缺席审判,到底什么概念?

到庭缺席审判情况一种,且条件相同,即应满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情形的方可缺席审判,其中当然包括公告送达这一拟制送达传票的情况,这也是实践中缺席审判最常见的一种情况。但在实践中如何定义“正当理由”、如何明确“中途退庭”的具体情况、何种情形法院不予准许撤诉等具体条件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涉及,而主要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难免会出现在实践中法官对缺席一方作出惩罚性的不利判决或者为等待缺席方而一再延期拖延审判的现象,反而可能会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因此,缺席审判应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坚持以诉讼公正、效率的基础上,完善缺席审判立法,如明确“缺席”的认定、完善缺席审判的审理程序、慎重证据的认定等,以期缺席审判制度在今后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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