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非訪案 以案釋法普法效果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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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宣判

虎林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非訪案 以案釋法普法效果顯著

庭審現場

虎林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非訪案 以案釋法普法效果顯著

簽收法律文書

2018年7月20日虎林法院對一起非訪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柴某義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邀請政法委、司法局、各鄉鎮村民代表、新聞傳媒記者等各界社會人士40餘人參與旁聽庭審。

虎林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柴某義於2012年9月以來,多次向有關部門舉報虎林市寶東鎮某華村村委會主任趙某、村會計張某貪汙瀆職行為。有關部門經過調查核實,當面答覆其舉報的問題。被告人柴某義對調查結論不滿,咬破手指寫血書,躺在地上又哭又罵不起,阻礙交通,揚言要在此住著不走。柴某義無正當理由先後8次到北京中南海周邊、北京中紀委、國家信訪局、最高檢察院非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訓誡2次,但柴某義始終不聽訓誡,屢屢以非訪的方式表達訴求。2017年10月十九大召開前夕,柴某義以進京上訪手段相要挾,向雞西檢察院索要就上訪五年花費的車費、食宿費、誤農費等10萬餘元;違反國家信訪規定,在非訪期間,柴某義採取舉牌子、喊口號等方式多次在哈爾濱、雞西市進行非訪活動,上訪期間對答覆結果不滿就當場辱罵撕扯工作人員,嚴重擾亂信訪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虎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柴某義違反信訪條例相關規定,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正常上訪,破壞公共秩序,不聽勸阻多次到北京等地非正常上訪,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並以此為要挾,強行索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虎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柴某義犯尋釁滋事罪,罪名成立。關於辯護人對被告人柴某義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解意見,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柴某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柴某義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現,經評估對被告人柴某義判處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對其可適用緩刑。

柴某義非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案,警示廣大群眾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要知悉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合法渠道依法上訪、理性上訪,無理上訪、重複上訪、越級上訪是在觸犯法律底線,虎林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柴某義尋釁滋事一案,真正起到了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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