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公布八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無財可賠讓人很無奈

2018年9月27日上午10點,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執行不能”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劉鐵牛,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政委趙永文出席此次新聞發佈會,由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新聞宣傳處負責人郝偉主持此次會議。


忻州公佈八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無財可賠讓人很無奈


會上,劉鐵牛局長向大家介紹“執行不能”的主要概念以及忻州法院“執行不能”基本情況。劉鐵牛局長強調,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一項事後救濟措施,案件能否執行到位,針對“執行不能”案件,除少量確實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以後也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可終結執行之外,絕大部分案件法院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辦法處理。但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並不意味著法院執行工作的結束。我市兩級法院將會定期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財產,立即採取控制措施。申請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忻州公佈八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無財可賠讓人很無奈


劉鐵牛局長提醒廣大群眾在選擇交易對象時,要增強法律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注重源頭預防;在訴前、訴中,要及時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產進行保全,有效防止對方轉移、隱匿、毀滅財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一定要積極提供法院無法查控到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以及被執行人的下落。

忻州公佈八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無財可賠讓人很無奈


忻州公佈八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無財可賠讓人很無奈


執行局政委趙永文向大家通報典型案例。

案例一: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盧某申請執行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

盧某訴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偏關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5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由被告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判決生效十五日內給付原告盧某工程款人民幣269774.81元及利息。該案判決後,被告未履行生效判決內容所確定的義務,申請人盧某向法院執行局申請立案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並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股權、動產、不動產等進行了查詢。經查,被執行人只要有存款金額的賬戶都已被其它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11處不動產也都已被其它法院查封,偏關法院只能輪後查封。經法院和申請人說明本案情況後,申請人盧某也提供不了被執行人的其它財產線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中,被執行人涉案太多,且負債累累,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已有財產全部被凍結或查封,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也提供不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案例二: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案

案例二:劉某、趙某申請執行山西省河曲縣果脯廠、河曲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一案

本案由河曲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14日判令:河曲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在六個月內依法對河曲縣果脯廠組織清算,並由河曲縣果脯廠就清算後的財產償還趙某、劉某借款本金1544210元及利息1278949.09元。因被執行人未按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人劉某、趙某於2018年2月26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在進入執行程序後,經法院調查,被執行人山西省河曲縣果脯廠為“殭屍”企業,早已不再經營,法人資格也已被吊銷,河曲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也未對河曲縣果脯廠啟動並進行清算。法院依法對山西省河曲縣果脯廠財產進行調查後,未發現其有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經走訪調查,查封了被執行人廢棄的辦公場所,但無法處置。由於該案是涉不良債權追償糾紛系列案之一,涉案標的大,情況複雜,群體性矛盾突出,在該縣影響較大,為了穩妥解決該系列案,法院已將案情彙報於該縣相關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但目前暫時沒有合理解決方案。這種情況,導致該案處於執行不能狀態。

案例三:故意傷害賠償案

案例三:盧某軍申請執行許某軍故意傷害賠償案

因故意傷害,經岢嵐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許某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盧某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鑑定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91866.48元。判決生效後,盧某軍於2018年1月2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許某軍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經依法調查,被執行人許某軍名下無銀行存款、無車輛、無房產、無證券,且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正服刑中,沒有經濟來源,無力償還。本案件中被執行人被收監服刑,沒有經濟收入,且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所以對此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本案屬於暫時的執行不能,待許某軍刑滿釋放回歸社會有收入以後,法院將及時恢復案件執行程序,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共有財產分割糾紛案

案例四:袁某、劉某申請執行黨某共有物財產分割糾紛一案

保德法院2018年4月2日立案執行本案,執行標的為法院判令的被告黨某給付原告劉某的撫卹金、親屬生活困難補助金、家屬工亡補助金等合計363250.1元。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黨某各個銀行的賬戶進行了查詢,經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決定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並於2018年7月13日對被執行人黨某拘留十五日。該案案情比較複雜,屬於家庭糾紛,袁某與黨某是婆媳關係,與劉某是祖孫關係,因為其子劉某峰在神華煤礦工作期間不幸遇難,當時共給劉某峰的父親劉大某(審理期間已死亡)以及母親黨某、妻子袁某、兒子劉某賠償98萬餘元,袁某、劉某委託劉大某領款,2011年神華煤礦直接給劉大某賬戶打款98萬餘元,後由於家庭糾紛被告一直沒給原告分割,原告又把被告訴至法院,在審理期間被告劉大某死亡,現在只能執行黨某,由於該案時間跨度較長且黨某的年齡也比較大,現年已69歲,在執行期間黨某表示她沒有經手賠償款,也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所以該案無法執行。

案例五:執行康某罰金案

案例五:執行康某罰金一案

代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康某罰金一案,執行依據為該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康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元(罰金應在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繳納)。”立案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康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上述義務並向法院報告其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通過執行查控系統及人工傳統查控的方式查詢了康某在各銀行的存款信息、公安部車輛登記信息、工商登記信息,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了康某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均未查詢到可執行的財產。經進村入戶調查康某本人的情況,康某本人半身癱瘓,無勞動能力,家庭生活困難,判處刑罰後,無力繳納罰金,導致執行不能。

案例六: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六:丁某、王某、劉某與申請執行人王某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代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7日立案執行本案,執行依據為該院民事判決書中確定的內容:“被告王某全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三原告165778.8元;王某全承擔案件受理費3615元,執行費2387元。”立案後,法院向被執行人王某全發出傳票、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王某全履行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內容,但被執行人王某全一直未找到,也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查,被執行人王某全除在中國農業銀行賬戶上的存款6000元外(已執行),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丁某、王某家庭十分困難,法院通過代縣峨口鎮政府給予救濟,為其辦理低保,並對申請執行人丁某、王某進行國家司法救助,申請執行人於2018年2月7日領取該救助款10000元。本案被執行人王某全下落不明,調查其名下暫無可其他供執行的財產,並對申請人予以司法救助,屬執行不能,依法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七: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七:李某申請執行李某一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寧武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生效後,因被執行人李某一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法院向李某一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均未被簽收,後通過到李某一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調查,發現李某一下落不明。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李某一的銀行存款、證券、互聯網銀行、車輛、公司信息進行了查詢,同時對其戶籍所在地居住情況及不動產進行了線下查控。經查,李某一除工資外無任何銀行存款,且其工資已被其他案件凍結。李某一也無不動產、證券、車輛、公司登記信息。法院對被執行人李某一進行了限制高消費,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執行過程及執行結果,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八: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八:趙某等申請執行張某甲、張某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2017年7月,張某甲駕駛未審驗的農用三輪車在山西省原平市因車輛失控與前方同向行使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小型客車側翻,導致駕駛人一人受傷及乘車人三人死亡。張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農用三輪車未投保交強險和其他商業保險。事後,原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原平市人民法院判決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決有期徒刑六年,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即事故傷者及死者家屬)共計3625131.39元,張某乙(肇事三輪車出讓方)負連帶賠償責任。2018年3月,申請執行人(即事故傷者及死者家屬)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執行法院查明,張某甲、張某乙名下無存款、房產等可供執行的財產,事故三輪車在本案事故中損毀。執行幹警又到張某甲、張某乙居住的村委會開展實地走訪調查,查明:張某甲、張某乙家居住在農村的自建房(無房產證),家中僅有必需的生產生活物資,張某乙系該村貧困戶,生活十分拮据,維繫生活僅靠種地、打零工及政府救濟。該案根據調查結果,屬執行不能案件。

晨報記者:趙海龍、白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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