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员、超速!今日起,《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每当看到校车安全事故的新闻,

总是让人十分心痛。

不得超员、超速!今日起,《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紧绷校车安全弦,

不仅是为学生保驾护航,

更是守护千千万万家庭

未来的希望。

不得超员、超速!今日起,《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9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接送小学生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车辆,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办法》明确,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不得超员、超速!今日起,《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明确各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同时,县级以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细化配备校车的中小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职责。

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校车标牌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资质审查;

(二)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乘坐校车登记、交接、安全责任书等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四)指导、督促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制定确保学生安全出行采取的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等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对驾驶员、照管人员和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信息档案;

(三)核发校车标牌,指导、监督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统一配备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

(四)在校车集中的校园周边和校车行驶路段,在上下学时段合理配置警力进行监管疏导;

(五)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校车或过渡时期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六)及时查处其他非法营运车辆搭乘学生或威胁校车行驶安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学生提供方便;

(二)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改善公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三)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四)对经审批许可获得资格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加强运输管理监督检查。

配备校车的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二)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三)做好学生乘坐校车登记、交接等工作,并完善相关管理台账;

(四)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安全维护;

(六)根据学生乘坐校车时天气、路况等实际,合理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校车驾驶人、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二)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或与学校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三)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保证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六)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校车使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校车标牌的使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并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

。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使用的位置,确保性能良好、有效使用。

不得超员、超速!今日起,《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校车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证;

(二)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与学校签署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驾驶员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明、二级维护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不得超员、超速!今日起,《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危险路段

《办法》明确,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载有学生的校车,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不得超员、超速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究相关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以下链接查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记者/云南台 胡睿

©云视新闻七彩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