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領巾上印廣告激衆怒!現已被立案調查!

红领巾上印广告激众怒!现已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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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领巾上印广告激众怒!现已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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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近日,菏澤市開發區丹陽路小學紅領巾、小黃帽印製廣告事件引起媒體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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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9月28日消息,有群眾向《法制日報》記者反映稱,山東省菏澤市開發區丹陽路小學向小學生們發放的紅領巾上,竟然印有“菏澤萬達廣場 ”廣告,除此之外發放的學生帽上也印有該廣告。對此,記者採訪菏澤市開發區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發放的,學校發現後很快全部收回。

红领巾上印广告激众怒!现已被立案调查!

紅領巾代表紅旗的一角,象徵無產階級的革命傳統,由於佩戴者為中國少年先鋒隊隊員,所以紅領巾也常作為少先隊員的代稱。然而,這次丹陽路小學發放的紅領巾和小黃帽上,竟然印有“菏澤萬達廣場”以及“11月16日盛大開業”的字樣。

红领巾上印广告激众怒!现已被立案调查!

菏澤市開發區教育局一位高姓負責人說,25日下午的活動共向丹陽路小學三年級發放了一百餘條紅領巾,當時並未拆封發現印有商業廣告。活動結束不久後學校就放學了,放學後有老師發現了商業廣告這個問題,馬上就在家長微信群中發佈了不要佩戴的提示信息,26日上午便全部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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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發現及時,並未出現學生在街面上大規模佩戴的現象。”高姓負責人說。

記者撥打“菏澤萬達廣場”的電話,接電話的為銷售部門人員,她們稱對此事並不知情,說是這個事情應由宣傳策劃部門負責,但並不知曉聯繫方式。

對此,開發區黨工委高度重視,責成丹陽街道黨工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經查,丹陽路小學校長呂詠梅對此事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

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要求各學校深刻汲取教訓,嚴禁商業廣告進校園。

萬達道歉並解聘相關責任人

萬達商業管理微信公號9月29日發佈通告。

關於菏澤萬達廣場處理情況的通報


9月25日,萬達商管集團下屬濟南區域菏澤萬達廣場管理公司在未經企業內部上級管理部門審批情況下,擅自印發一批帶有商業信息的紅領巾,造成不良影響。對此,我們深刻反省並向公眾誠摯致歉!


事件發生後,萬達商管集團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調查處置,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解除菏澤萬達廣場管理公司總經理等3名主要責任人勞動關係,對濟南區域總經理等3名上級管理人員和菏澤萬達廣場招商營運副總經理等5名相關責任人給予取消年終晉級資格和扣除崗位工資的處罰。


萬達商管集團將深刻汲取事件教訓,要求各地萬達廣場全面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培訓,全面從嚴審核營銷活動,全面規範管理商業推廣活動。


特此通報


萬達商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9日

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

據法制網報道,菏澤市工商局廣告科鄔科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目前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此事立案調查,主要涉及廣告主和廣告製作人兩個主體。

“按照廣告法的規定,萬達在紅領巾上做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39條的規定,應當按照廣告法第58條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鄔科長說。

從法律層面上講,對於紅領巾的使用,是有規章約束的。

記者查閱發現,《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中少發[2005]20號 ;),其中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各級少工委和少先隊組織應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告訴記者,紅領巾作為中國少年先鋒隊的象徵和標誌,有嚴格的製作和使用規範,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菏澤萬達廣場在紅領巾上印製商業廣告,並向小學生髮放的行為,違反了紅領巾的製作和使用規範,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這位檢察官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以確保紅領巾製作和使用的嚴肅性,對加強少年兒童思想道德教育,增強少先隊的凝聚力、弘揚無產階級革命傳統有重要意義。

紅領巾代表紅旗的一角,

象徵無產階級的革命傳統,

豈容玷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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