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责任怎么判定?

铁血小宝贝


大实话: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和小偷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事情的背景大概是这么个情况:是说小偷偷东西的时候被失主发现,然后失主去追小偷,小偷情急之下闯了红灯,这时候小偷恰巧被公交车撞倒身亡,而公交车由于突然刹车,导致车上的两个老人摔倒骨折。

而这个事情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两个赔偿和责任划分,首先就是小偷的死亡赔偿和责任划分,然后就是公交车上两个被摔伤的老人的赔偿。

首先,就失主来说之指定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有些律师说是因为失主追小偷才导致小偷闯红灯死亡,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因为小偷偷东西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失主追小偷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总不能说我们被偷了东西,然后还不能喊抓贼吧,这也是不现实的。

说现实一点,那小偷偷了东西本来就是错了,有错就应该承认,难道不是应该被发现后主动自首承认错误么?所以,这样看来,本来小偷就不应该跑。

然后就小偷被撞死的赔偿责任来说,这就是另一件事了,无论多少,公交车司机或者公交公司都是要赔钱的,因为,这时候小偷的身份就不再适用于这个闯红灯的事情了。

当然,在小偷闯红灯被撞这件事中,因为闯红灯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这个赔偿也不会太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道主义赔偿。

这个对于公交车来说没有什么冤不冤的,毕竟,人确实是你撞死的,虽然是小偷闯红灯在先,但是,严格来说,这个事也不是公交车司机完全不可控的。

而最后就是车上两个摔倒老人的赔偿了,这个则应该由公交车公司和小偷来承担,可能有人会感觉这小偷都死了,拿什么赔偿?一般来说这会从小偷的遗产中进行清算赔偿,而公交车的急刹车也是导致老人摔倒的原因之一,所以公交公司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的。

整个事件所有的责任划分就是如此,虽然整件事是由小偷引起的,但是,无论是谁,即便是一个人人喊打的小偷也是有基本的人权的,这也是法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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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


这次事故中存在失主追赶,小偷闯红灯,大巴车司机刹车三个行为,造成了小偷死亡及两名乘客受伤两个危害结果,其中涉及刑事与民事两方面的责任承担问题,我们分别进行讨论。

一、致小偷死亡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1.失主的追赶行为与小偷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小偷的直接死亡原因是被大巴车碰撞,并非是失主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小偷的死亡,虽然是失主的追赶行为进而导致小偷闯红灯被撞,但是基于失主的追赶,闯红灯并非小偷的唯一路径,小偷选择床红灯逃跑并被大巴车撞死,导致了因果关系的中断,即小偷死亡的果与失主追好的因无因果关系。

很多人在讨论是否应该追赶小偷的问题,我认为对于侵犯自己财务的偷盗行为,应该制止及追赶,但在这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另一方面对于阻止小偷的程度,不得过激(譬如将小偷打死,那必然是防卫过当)。

2.大巴车司机不涉嫌交通肇事罪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需要完成的结果是一人死亡以上的危害结果,本案中小偷死亡,符合该认定标准,其次是司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本案中大巴车司机是否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未提及,但小偷闯红灯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即使司机有违规行为,最多承担同等责任,故司机不涉嫌交通肇事罪。

二、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1.失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失主的追赶行为既与小偷的被撞无因果关系,又不是造成小偷死亡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大巴车的碰撞),因此,失主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且因为失主的追赶行为不是造成小偷死亡的直接原因,失主亦无需承担公平责任(人道主义赔偿)。

2.小偷与司机按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小偷的死亡以及两名乘客的受伤,属于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司机也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则司机与小偷按照违规程度承担事故责任,并以此为依据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司机无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造成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法束书亭


我同学亲身经历过这样一件事,大学期间,下课后他去骑自行车,发现有个小伙子正在偷他的自行车,他大喊一声抓小偷,那人开始跑,同学和他的几个同学开始追,追到学校大门口的时候,那个小偷一下子装到运垃圾的车上,垃圾车是停着的,装到垃圾车上后那个小偷倒在地上,我同学他们几个哪里见过这样的场面啊,跑过去看了一眼撒腿就跑了。反正车子也没有丢,后来听说那个小偷撞昏了,被别人叫120拉走了。

后来也就没有了消息,我同学说他整整一个多星期吓的不敢从那里经过,自行车也卖掉换了一个。因为听说万一小偷找过来要求赔钱就麻烦了。

回归到提问的这个问题上,在CHINA法律上一定会把小偷的死和追小偷联系到一起,也就是无论如何被追的人是有责任的,实际上很多案例也证实了这样的结果。 所以追小偷很危险,万一碰上这样的情况,最好的结果就是三十六计走为上,坚决不能承认你追小偷了,小偷死有余辜。

我知道这样说可能会被喷,但这是事实,在我们没有办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逃避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也真是无奈啊。


王海舰


这种事在广州曾经发生过的,小偷其实还不是偷是抢的,得手后从火车站广场一溜烟的跑到天桥下的车流中,很快速的穿梭。终于有一天,这个坏蛋被车撞死了!看到这样的新闻的时候,我心里好不痛快啊,坏人终于死了!坏人的下场就该这样!

可是后来小偷家人起诉了,这事的结果还真的大跌眼镜啊。笔者就零星的回忆一下那个新闻报道吧。


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1.虽然失主的东西被抢了,但是你不应该追。因为天桥下的都是车流,失主在被抢后,小偷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会对失主造成严重的生命威胁。失主在保证小偷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追赶。

2.天桥下是滚滚车流,作为失主应该预判到,车流可能导致小偷的人身伤害。在盗抢行为终止后,失主不应该看到小偷进去车流中还进行追赶,这是具有故意伤害嫌疑。唉,看到这个我的心凉了一半。


3.法院后来根据过错原则,小偷有错在先,但是导致小偷死亡,失主存在一定过失。出于人道主义,死者为大,失主承担10%责任。

4.车辆撞死小偷,按交通事故处理。驾驶员疏于观察,出现异常情况未能正确处理,负有次要责任。最后是按照责任的20%进行了赔偿。

5.小偷有错在先,逃避责任,导致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剩余的责任全部由小偷承担。

其实,看到结果真的让人呜呼哀哉,不知道是不是老百姓三观不正,还是法律的悲哀。东西被偷被抢,为了追回自己财物,还担上了官司和赔偿。开车的忽然被人碰瓷了一样负责任。有时候还真的搞不清该如何处理了。不过最终必须听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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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有天晚上我朋友半夜开车回家,看见路边几个人偷他舅舅的大车电瓶,已经得手,打电话给他舅舅,叫了村里几个人就开始追,对方开车跑的特快,追了20公里左右,小偷的车撞到路边的水泥墩子上了,驾驶员当场死亡,剩下的小偷跑了,我朋友当时傻逼了,拨打了110和120,到了派出所把情况如实说了,小偷的家属第三天联系上了,不是我们当地人,来了要让赔偿,派出所不错,直接说是超速驾驶造成死亡,属于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小偷家属说是有人追才开那么快的,派出所说你不偷 人家不追你,何况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人家追你了?小偷同伙的证词不能作为证据的,幸亏那时候没有行车记录仪,后来就不了了之了,小偷家属把人拉走了!派出所后来教育我朋友,再遇到这样的情况打死不要承认,最好自己也不要报警,希望这件事对大家有点启发,以后遇到这种事都留点心眼,如果碰到南京法官那样的,事情就可大可小了!


银承解贵平


我自己亲身经历的,14年我和家人都休息了,晚上2点多家里进来一个小偷(我玩手机刚睡着)我家住在二楼,听见老婆叫我名字,那时小偷已经走到我家阳台我听到老婆叫我以后,我说咋了,老婆说有小偷!我马上起身,只听见呼通一声,小偷跳下了阳台,我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到楼下,我们只差十几秒没追上(调监控看的时间)然后我报了案110来了录了口供,~~~10天后那小偷再次作案被我们刑警给抓获了,(队长是我朋友)带小偷来指认现场,我想揍他,朋友告诉我他有艾斯病!!!操庆幸没有追到小偷不然以我的脾气,,,,后果难以想象,,,,,,这都不算你猜小偷咋了,无罪释放了,因为没有接受艾斯病的看守所,,,真的晕,后来听说这小偷在邻县又犯案了,想想都怕!!!


AA李刚


1.失主追小偷属于自助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所以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说。在追的过程中介入了大巴车这一因素,属于介入异常,因果关系中断,所以小偷的死亡和失主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既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失主在刑事民事上都无责,不过法院可能出于人道主义让失主进行适当补偿(这属于和稀泥的做法,本人不赞同)。

2.小偷盗窃逃逸,又闯红灯属于妨害公共管理秩序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事故中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或者全责。小偷有两个行为,分别来看,偷和闯红灯,前者是否构成盗窃看情节和金额,后者违章行为,但罪不至死,死亡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3.大巴司机基于对信号灯的信赖无法预见有人闯红灯而撞死小偷,并且已经采取紧急措施,行为并无不当,而且属于职务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个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民事上由交强险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大巴公司承担10%的补充责任(此规定不合理,但没办法目前法律就这么规定,这个规定也是那些无视规则的人的保护伞,本人不赞同)。刑事上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需要负主要责任的,才构成本罪,虽然大巴与小偷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本案大巴司机最多负次要责任,甚至没有责任,不存在犯罪之说。

4.大巴车上的乘客受伤这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乘客可以基于合同找大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大巴公司赔偿后再找小偷承担赔偿;也可以基于侵权找小偷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大巴为了躲避小偷属于紧急避险,由险情发起人承担责任。由于大巴躲避小偷而撞倒的其他人,也属于此种情况,可以找小偷承担责任。

5.小偷已经死亡,刑事上可以终结,但民事上可以继续,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案件终结不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应该是小偷的继承人,以小偷生前留下的遗产为限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最後的最後5


失主负全责,因为小偷是偷失主家东西后逃跑被撞死的,如果世上没失主这个人,也就不会有失主家,就不存在小偷去一个不存在的人的家偷东西,就不会发生偷东西被发现而逃跑途中被撞死这事发生。别骂我,这世上就是有人会持这种王八蛋逻辑。


老尤91


本人认为失主追回属于自己的东西无罪,大巴车正常行驶也无罪,小偷逃跑也没错,可也不能闯红灯啊!所以小偷该死!说不定小偷其时还想:让你追我,看谁跑的快,我一口气从阳世跑到阴间,看你追得上不?


物外风云


记得九几年发生同样的案例,一个小偷偷了路人东西,路人大叫追赶抓小偷,这时的哥看见小偷,见义勇为,使驾车追赶,结果把小偷撞死。小偷家属将的哥和失主告到法,法官最后判定的哥和失主无罪,无承担责任。原因是小偷逃跑是犯罪的续继,没有终止犯罪,死亡是小偷自取。所以喷子不要乱用法律,为小偷亡命开托。这跟警察追小偷是同样的道理,只要小偷没有终止犯罪之前,死了白死,法律不会支持罪犯,也没有人同情一个死去的小偷。警察还可以鸣枪示警,反抗可以毙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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