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山東戰役」典型案例發布

濟南胡某華涉黑案

2018年4月16日,濟南市公安局根據舉報線索打掉以胡某華為首的重大涉黑惡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32名,破獲刑事案件20餘起,查扣涉案資產2億餘元。

經查,近年來,胡某華糾集多名前科劣跡人員,通過威脅、恐嚇、毆打等方式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胡某華為組織、領導者,以於某林、鍾某國等人為骨幹成員的重大涉黑惡犯罪團伙。該團伙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非法高利放貸,插手經濟糾紛,強佔建築工程,大肆實施故意傷害(致死)、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強迫交易、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致1人死亡,3人輕傷,多人輕微傷,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和經濟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菏澤單縣趙某朋涉黑案

菏澤市公安局打掉以趙某朋(又名趙三,男,39歲,菏澤市單縣人)為首的重大涉黑惡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4名,破獲刑事案件20餘起。

經查,2012年以來,趙某朋糾集多名社會閒散人員,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逐步形成了以趙某朋為組織者、領導者,邢某、王某元等為骨幹成員,趙某保、張某等為一般成員的重大涉黑惡犯罪團伙。該團伙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利用其影響力成立“地下執法隊”,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插手各類糾紛,替人索取債務、“擺平事端”,並強攬渣土、土方工程,大肆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職務侵佔、容留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致4人輕傷,多人輕微傷,造成其插手的糾紛無人敢反抗、其想承攬的工程無人敢競標的局面,當地百姓聞“趙三”色變,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依法對投案自首的盧某作出不起訴處理

近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盧某案發後自行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且因盧某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故依法對盧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孫某國、孫某明、盧某等13人涉嫌強迫交易罪一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分局移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以孫某國等12人涉嫌強迫交易罪向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對盧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建議從輕處罰王某通涉嫌尋釁滋事案

2017年11月10日,鄆城縣公安局對杜某寬、王某通等7人涉嫌尋釁滋事案立案偵查。因王某通具有自首情節,鄆城縣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依法建議對王某通從輕處罰。

2016年9月15日凌晨,在鄆城縣某KTV內,杜某寬因向張某某身上投擲酒瓶蓋與張某某發生言語爭執繼而相互廝打。杜某寬電話通知張某鵬召集人員架勢,張某鵬召集吳某倍、王某通等10餘人至KTV,雙方發生廝打,致吳某等四人受傷。經鑑定,三人構成輕微傷,一人構成輕傷二級。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通主動到鄆城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8年4月25日,鄆城縣公安局以其涉嫌尋釁滋事罪,採取取保候審措施。鄆城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通在案發後主動到鄆城縣公安局刑警隊投案,如實供述毆鬥的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遂在提起公訴時依法提出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王某通從輕處罰的建議。

濟寧市嘉祥縣許某順投案自首情況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聯合發佈《關於敦促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後,濟寧市嘉祥縣公安機關迅速行動,組織集中在各鎮街、村居、集貿市場、企事業單位等重點部位、場所張貼《通告》1.1萬餘份,在“嘉祥發佈”“嘉祥公安”“嘉祥廣播電視”等微信公眾號及時推送,不斷擴大影響面,提高知曉率。同時,研究梳理涉黑惡在逃人員情況,確定追逃責任人,主動上門到在逃人員親友家中做好教育勸投工作,經親友反覆規勸,迫於壓力,9月17日,於某臣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許某順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查,許某順等人受該案主犯於某臣的指使,採取威脅恐嚇手段,對當地多家牛羊交易市場中從事畜牧運輸的車輛非法收取配貨費、管理費,累計非法獲利數十萬元。公安機關依據犯罪嫌疑人許某順涉及犯罪事實和認罪態度,為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目前,已依法對其辦理取保候審措施。

 

山東法院宣判案件中具有自首情節的部分案例

一、日照東港法院審理的宋友蓮等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一案。

其中的被告人李凱因涉嫌非法採礦被傳喚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敲詐勒索及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法院判決認定其構成自首。被告人葛立林作案後於2018年3月1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法院判決認定其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均無犯罪前科)

量刑:1、被告人李凱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2、被告人葛立林犯尋釁滋事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四年

二、東營河口法院審理的楊明等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一案。

其中的被告人王令軍、席漢忠、付凱、劉志禮作案後於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法院判決認定該四名被告人均構成自首。

量刑:被告人王令軍、席漢忠、付凱、劉志禮具有自首情節,其中,被告人劉志禮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網上在逃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 1、被告人王令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緩刑二年;2、被告人付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3、被告人席漢忠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4、被告人劉志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掃黑除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山東戰役”典型案例發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