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某人購房合同時間和正式購房發票時間相差近兩年,契稅的繳納應以哪個時間為準?

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也就是說,確定契稅繳納的時間,首先應當以“房屋權屬轉移合同”進行判定,如果沒合同,則以購房發票時間為準。兩者都有時,以省、市明確的“孰先的原則”進行判定。例如,《吉林省地稅局關於明確契稅徵收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9〕117號)就規定,購買房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合同的簽訂日期和銷售不動產發票開具日期孰先的原則確定。在這裡相信有許多想要學習會計的同學,大家可以關注小編頭條號,私信【學習】即可免費領取一整套系統的會計學習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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