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公司商标也有假冒的?

驰名商标的侵权纠纷在商标圈也是屡见不鲜的,很多时候被侵权方甚至是以保护“未注册商标”为由而发起的诉求。近日刚刚判决的一个案子,也是与驰名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有关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犯其驰名商标“中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中建环球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中建环球公司变更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中建”字样;此外,应当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与“中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同时在相关平台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中国建筑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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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关键所在,便是中国建筑公司在提起诉讼是,是以两枚引证商标涉嫌被侵权为由提起的。两枚商标分别是1994年11月30日与2006年09月29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工厂建设、仓库建筑和修理、砖石建筑、拆除建筑物等服务类别上的“中建”商标,系同名文字商标,区别是文字样式设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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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公司认中建环球注册使用包含“中建”的企业名称,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业务,同时,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办公大厦命名上使用并于2017年12月13日申请的“中建环球”商标与“中建”商标构成相同服务类别上的近似商标,均属于误导公众认为其与中国建筑公司存在投资或控股等关联关系的行为,乃是“搭便车”“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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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建环球公司在介绍其董事长马某的文章中亦有明确其与中建集团有“关系”的表述,但其与中建系统并无任何关联,因此该表述构成虚假宣传。

基于此,中国建筑公司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于06年申请的“中建”商标在注册前已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而在934年申请的“中建”商标构成注册驰名商标,从而判令中建环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对中国建筑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作出赔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结果认定中国建筑公司的两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而中建环球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没有主动避让以免制造混淆和冲突,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建环球公司在网站及宣传语中使用“中建”字样侵犯了涉案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中建环球公司网站上的部分内容构成虚假宣传。

实际上在本案中,中国建筑公司两个引证商标都是注册成功了的,但是它依然在诉求中提出要明确自己的“中建”商标在注册前已购车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事实。说穿了,是想以此为诉讼战略,坐实证据有效性,谋求利益最大化。所以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真的有这么大魔力,能够促使其即使未注册也能得到保护吗?具体的规则又是怎样的呢?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从何而来?


在国际上,一般认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是针对所在成员国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该条款规定:

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另一商标的复制、仿制或者翻译,容易产生混淆,而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另一商标在该国已经驰名,是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的商标,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该国将依职权(如果本国法律允许),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者仿制,容易与该商标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

2、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注册请求的期间,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为5年。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请求必须在该期间内提出。

3、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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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开始的比较晚,并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是怎样的?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指商标的使用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或者尚未来得及对商标申请注册,或者注册申请尚未被核准,但事实上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有了很高知名度,为大家普遍认可的商标。简单来说,这类商标可称为没有注册但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

在我国,直到到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

“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至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概念在我国才算是正式提出。

而修订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再次重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才算是真正落实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事实。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又是怎样?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外,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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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享受到这样的保护,最关键的,却是要认定驰名商标,所以权利人必须警醒的是: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


认定驰名商标必然会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因驰名商标系指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故对于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该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为判断的主体。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也只有不断使用才能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相关公众根本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

长时间没有使用的商标,对于相关公众来说并不会知晓其存在,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他人还可以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所以,若没有连续使用,一定不会达到法律意义上的驰名。

3、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我国《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中,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是必备条件。

总而言之,“驰名商标”可谓是商标领域的最高殊荣,因此,认定“驰名商标”是有严格要求的,其申请的难度也比普通商标较大。

另一方面,驰名商标的认定也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该商标的知名度会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已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也不可掉以轻心。

除了在主要产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要维护好以外,最好也是提早做好防御性商标注册,毕竟虽然驰名商标有特殊保护制度,但陷入任何维权纠纷都是件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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