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以权谋私,以职谋私; 二、不准收受礼金、礼物、礼品; 三、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四、不准利用公款吃、喝、玩、乐; 五、不准参与违反社会公德的一切活动; 六、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活动; 七、不准侵占、私分公共财物; 八、不准利用公款到营业性的“三厅”消费及进行娱乐活动; 九、不准利用“红、白”事收受馈赠和礼物; 十、不准挤占、挪用公款,用于营业性活动。 分享到: 閱讀更多 臨潭縣紀委 的文章 關鍵字: 反腐倡廉 社会公德 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