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正式頒布,並於10月1日施行

《晉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正式頒佈,並於10月1日施行

9月30日下午,晉城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晉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正式頒佈新聞發佈會。

條例作為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任務,從今年3月份開始,經過草擬文本、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座談會研究討論、多次論證修改、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討論,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後,又分別組織了兩輪徵求意見和論證工作,結合徵求到的意見修改後形成條例草案表決稿,在6月份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審議並表決通過。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了條例,並於2018年10月1日施行。

制定條例是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舉措,是為開創新時代美麗晉城高質量轉型發展匯聚強大精神動力的需要,也是加強和改進全市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的需要。

條例共設五章37條,分別為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鼓勵與保障、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基本文明行為規範即市民需要做到的基本文明行為,條例草案從倡導和禁止兩個角度、五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倡導行為、公共環境、公共秩序、文明出行、門前三包等。

為了保障條例的有效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不文明行為的法律責任。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相應規定的,條例中不作重複規定。重點對我市文明城市建設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比較常見的、反映最為強烈的不文明行為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明確了處罰內容和部門職責,避免執法過程中推諉扯皮、管理缺失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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