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游轮上受伤,旅行社和游轮公司谁担责?

「以案释法」游轮上受伤,旅行社和游轮公司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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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八月初,本市王女士带着年过六旬的母亲一起参加某意大利邮轮公司六天五晚日韩邮轮之旅。谁料到玩到最后一天,王女士的母亲在参加邮轮公司组织的室内活动时,因人多拥挤,摔倒后又被挤压,当时就痛得无法起身,后经船上医务人员救治,说是肋骨挫伤。邮轮一靠泊上海港,王女士立马带母亲到医院拍片,证明是肋骨骨折,为此花费了医药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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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心想这是在邮轮上摔伤的,但她们已经下船,那她该找谁赔偿母亲的医药费呢?王女士找到和她签订《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A旅行社说王女士母亲是在邮轮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应该直接找邮轮公司,与他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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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见A旅行社推脱责任,很是气愤,于是找到律师,我们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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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王女士与A旅行社签订了《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双方缔结旅游合同关系,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的约定,A旅行社应当承担组团社的责任,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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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案中的邮轮公司属于“旅游辅助服务者”,即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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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即上文所说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手机录像,当天活动现场空间不大,人员众多,缺乏安全防护设施,在船员与游客互动时,由于活动空间局促,难以保证活动的安全性。王女士母亲摔倒被挤压受伤,与该项活动缺乏安全措施有关,活动组织方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从旅游合同主体角度考量,邮轮公司是履行辅助人,根据上文法律分析,本案中王女王既可以找A旅行社索赔,也可以找邮轮公司索赔,A旅行社不能推卸责任,但A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邮轮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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